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时间:2024.3.10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甲方:_____   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                         

身份证地址:_____   __                         

乙方:_____   __        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               __       

身份证地址:_____   __                         

为寻求合作发展,甲乙合作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 __  __        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  __        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实际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地址拟设在___ __                  __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_____  __ _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以所设立新公司全部资产对所设立新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  __    _______  __                            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  __    _______  __    __,兼营_____  __    __

第三条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  __ _元整,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  __ _元,以_____  __ 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  __ 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  __ _元,以_____  __ 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  __ _%;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及时依法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  _______  _______  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乙方投入新公司的_    ___应于_____  _______  _______  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五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    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所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 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股份转让

任何一方股东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八条 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    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治理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_    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    ___名,乙方委派_    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_    ___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    ___名,乙方委派_    ___名,监事会主席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_ 1 _名,副总经理_  ___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各发起人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发起人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前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

1、公司经营期限为_    __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_    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    ___年。

第十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    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甲方通讯地址:_                             _                   __

乙方通讯地址:_                                                 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   _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    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    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_    ___份,甲、乙双方各_    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            ___          乙方(签字):_            ___

签订地点:_                ___         签订地点:_              _  __

签订时间:_____  __________ 日           签订时间:_____  __________


第二篇:XXX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一、时 间:二○○ 年 月 日

二、地 点:本公司会议室

三、主持人:B

四、参加人:B、C

五、内 容:

1、审议并通过《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十章四十二条;

2、选举B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3、选举C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4、聘任B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5、以上人员均不属于国家法定法规规定的八种人。

全体股东签章:

1

XXX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经二○○ 年 月 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选举B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章:

二○○ 年 月 2 日

XXX有限责任公司

监 事 任 命 书

经二○○ 年 月 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选举C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章:

二○○年 月 3 日

XXX有限责任公司

经 理 聘 任 书

经二○○ 年 月 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聘任B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章:

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二○○年 月 4 日

经本公司全体出资人研究,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公司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共同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出资人依照公司《章程》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风险共担、利益分配按出资比例实行红利分成,每个出资人都有责任、义务共同促进公司发展。

三、股东出资的货币,期限在200×年×月×日前如数到位,货币存在公司专用帐户上,待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起十日内将投入资金转入公司正式帐户上。

四、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全体股东保证不得在本公司营业期间抽回其出资。

六、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引起的纠纷,概由本公司出资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XXX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二○○ 年 月 日

5

委 托 书

XX省XXXX管理局:

我们拟组建XXX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委托B全权办理工商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章:

二○○ 年 月 日

XXX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6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投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X号

第四条 公司由两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销售:服装、饰品(不含金银制品)、箱包、鞋帽。(其他无须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

第六条 公司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 、 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XXX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四、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

第十二条 股东义务:

一、一次性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但股东人数必须保持二人。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定期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决定有关经理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分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报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8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9

(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各股东,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以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应退还公司。

第二十五条 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或30日内公告三次,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期限满、股东会议解散、合并、分立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注销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财

产进行清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0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务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定。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条移交人民法院。

第九章 工 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实行聘用制,并遵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认可生效。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经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全体股东签章:

二○○年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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