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号 编 号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
1.5开工日期:年
1.6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7质量等级:
1.8
第二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2.1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2委托 进行工程监理,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1份。
第三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3.1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向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平、立、剖和电气、水暖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2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4.2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
4.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4.4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手续。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参加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由甲方审定。
5.2协助办理该项工程的报建报验等手续。其费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5.3收到甲方设计费后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精心设计,严格审查,甲方认为不合适的地方要随时修,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在装修施工前七天出齐全套效果图、施工图、电气图、水暖图。 1
5.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配合工程监理的工作。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六条 延期施工
6.1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1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1天内答复乙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1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6.2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7.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以被确认。
7.3非上述原因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8.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8.2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
8.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九条 工程质量。
9.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9)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9.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若复验合格,其复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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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2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十条 合同价款的核算
10.1双方商定本合同条款采用第3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付款方式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尾款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清。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次数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第一次付款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11.2如因工程项目发生调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预付款按同期调整后支付。
11.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十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七天内,结清尾款。
11.4工程竣工后一年,甲方将3%保修金返还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12.1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3.1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2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2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确定变更价款。
14.1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十三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十一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4.2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3天内(重大变更5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14.3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天内(重大变更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4.4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十八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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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5.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15.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4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15.5甲、乙方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5.6 一旦甲方进驻使用,从进驻之日起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
16.1甲、乙方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6.2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6.3甲方自验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15天后拨付工程尾款。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3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16.4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16.5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5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6天起按日息1‰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赔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
17.1乙方应按国家和沈阳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17.2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
17.3 保修期一年,保修内容为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甲供材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8.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8.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节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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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付款的违约金为拖欠工程款额的日息8‰计)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19.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9.3除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
19.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施工
20.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0.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沈阳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条例为准。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22.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2.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23.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3.2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缴付竣工工程,甲、乙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缴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份数
2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4.2本合同副本四份。
第二十五条 其它约定
25.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25.2如本协议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变更,则以甲、乙双方根据变更情况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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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1)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其他。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6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易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浙江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越城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依据合同单价和甲方代表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联系单》。合同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单价或双方议价联系单进行结算。
二、合同工期:自2011 年1月 1 日起至 20xx年 12 月31日止。总工期为 360天。
三、质量要求:满足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四、合同造价:预算总造价为 暂定人民币5万元整 ( 50000元),工程预算清单详附件。
五、甲方责任:
1、乙方进场前的一切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办理好。施工期间若有需要甲方出面协调的事情,均由甲方负责协调好。
2、甲方应协调好工地的其它施工单位,尽快清理施工场地,确保施工顺利进展。
3、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图纸和签证联系单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工地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3、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七、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竣工日期延误推迟,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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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工程量变化或者设计变更; ⑵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无法施工;
⑶乙方原因,但经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情况
八、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报告,主要材料产品合格证,甲方应在7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办理有关签证的手续。
九、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工程结束
1、工程造价:依照合同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单价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单价或双方议价联系单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
⑴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后7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为。 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工程余款。
⑶涉及工程保修的条款,按国家相应标准执行。
十、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完工交付使用,则每天按合同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进行扣除。
2、若因乙方原因,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致使甲方受到相应损失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若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则按应付款的1%每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4、如一方违约,则按合同总价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的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裁决。本合同若有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 间: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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