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时间:2023.11.11

沭阳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复核申请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电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电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能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告,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蝺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篇: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学校代码:i0036

例矽}芗委(节贸易声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培养单位:法学院

专业名称: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证据法

作者:刘宇征

指导教师:陈学权副教授论文日期:二。一一年十月

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AnalysisontheEvidenceValidityof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

inLawsuit

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刍1刍他驯年堋Ⅷ

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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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书,其很大程度上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关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产生决定性作用。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其属于何种证据形式。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界定不清,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旨在从证据法学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针对当前法律学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的几种主要观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以及证据形式进行分析,明确其应当界定为鉴定结论的证据形式,并提出其作为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存在主体不规范、审查体制缺失等问题。建议在立法上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的法律定位,规范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和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司法部门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诉讼

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Abstract

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isacomprehensivelegaldocumenttorecognizethefact,reasonsandresponsibilityoftheaccidentbyTrafficmanagementdepartmentofPublicSecurityAgencyinChina.It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civilliability,administrativeliabilityandcriminalliabilitywhichthelitigantshouldbeafforded.Although”RoadTrafficSafetyLaw”attributesevidenceto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clearly,currentlawsandlegislationdon’tdefinewhattypesofevidencethatitbelongsto.Therehavebeenaseriesofproblems,becausethetypesofevidencefor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havenotdefinedclearlyinpractice.Thereareseveralmainviewsaboutwhattype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is.ThisarticlewillanalysistheattributionandtypesofevidencefromanEvidenceLawpointofview,combiningwithourjudicialinpractice,inordertoattributeAppraisalConclusionto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If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isdefinedasAppraisalConclusion,therewillbeseveralproblemssuchasthesubjectofappraisalnon-standard,lackofreview.Legislationshoulddefine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asAppraisalConclusion,andregulatesubjectofappraisal,procedureofappraisalandthewayofjudicialrelief.Inthehandlingofspecificcases,judiciaryshouldreview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basedonjudicialrulesofevidence.Keywords:RoadTrafficAccidentRulingPaper,EvidenceValidity,LawsuitII

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目录

第1章引言………………………………………..1第2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概述………..………………22.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含义………………………………22.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产生过程…………………………..22.2.1简易程序……………………………………………………………………………22.2.2一般程序……………………………………………………………………………3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92.3.1依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92.3.2依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92.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作用……………………….92.4.1依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92.4.2依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10第3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分析…….……………123.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分析………………………123.1.1证据的概念及属性………………………………………………………………123.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分析…………………………………………133.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143.2.1我国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143.2.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15第4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在实践中的问题……204.1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定程序……………………………….204.2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204.3检、法办案部门审查缺失……………………………….214.4救济途径显失公平…………………………………….22第5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的规范化建议……..265.1鉴定人资格的规范化…………………………………..265.2鉴定行为的规范化…………….………………………265.3事故认定审查的规范化…………………………………265.4救济途径的规范化………………………………..…..27第6章结语…………….…………………………28参考文献………………………………………….29

致谢……………………………………………..31个人简历………………………………………….32

第1章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文书,在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当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是最为关键和核心的环节。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当中,一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决定着法院对当事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定性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删除了以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中的“责任”二字,减轻了其行政色彩,增强了证据属性。2009年1月1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后,取消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议权利,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针对交通事故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此改变,至少有以下两点益处:第一,减少纠纷和诉讼环节,直接切入对实质问题的司法审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避免同一起事故存在两个互相矛盾且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t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但相关法律、法规却并未明确其证据属性以及对于当事人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法律学界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众说纷纭,意见不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自行调查(侦查)且由同一主体认定事故责任的体制以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限制性规定,也受到了很大的质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在认识上存在长期争议,致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认识模糊、定位不准和救济途径的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在公安执法、司法实践当中,不仅影响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公正性受到质疑。而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还激发了大量的投诉、上访案件,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正确把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纳入规范的司法活动当中,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才能正确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1王爱萍、郑汉军:《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兼论对交通警察执法的影响》,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36至37页。

第2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概述

2.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含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此,立法已经明确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对交通事故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其中包括当事人情况、车辆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并根据调查得到的结果,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事故处理经验,对各当事方在事故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对发生事故发挥的作用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各当事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最终形成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

2.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产生过程

法律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体。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基层支、大队的事故处理部门做出,对于疑难、复杂及影响力大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可由基层支、大队的上级机关做出。当前,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两种方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称呼不属于法定名称,只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中为了与简易程序相区分,形成的普遍称呼,也称普通程序。下文中统一称为“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产生的文书称为《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一般程序产生的文书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规范,视交通事故实际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处理。

2.2.1简易程序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实事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顾名思义,简化了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保障道路畅通。对于现场简单、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北京市为例,按照2005年9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在其第十三条第(一)至(十)项和第十四

条第(一)至(四十)项中规定了51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对事故责任明显、人员受伤轻微、财产损失不严重等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警察根据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陈述,划分各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由当事人签名后,送达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在实践中,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类似于一种当场调解,各方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划分的事故责任在没有异议的前提下,自愿签名,该认定书才能生效,否则,若任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划分的责任,拒不签字,那么交通警察便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交通事故,只能开展更加详细的调查,即下文介绍的“一般程序”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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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I.A承担事敞损失费%;B承挫事敞捌失赞铸。

2.菇偿事故瑚失费几‘夫写):"教情况:.

当事人薹字:A:;B:t灶理部fj公章)

1当事人幂薅术文连警囊当蛹涮群柏.埘抟(簿蝎程序赴理道墙空运事放认定幅’到西}豫公fj|棠携或取人陀珐院挺露域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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洼窿提起睫事罅讼。

图2.1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2.2一般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在实践中,如造成人员轻伤直至死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需要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以及任何一方存在逃一3一

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均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必须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另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必须取得事故处理资格。

在一般程序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受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进行讯问,对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还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出于案情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如伤情鉴定、车速鉴定、车辆性能检验、漆痕鉴定、DNA鉴定等工作。

2.2.2.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符合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调查得到的结果,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最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2.2.2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是在一般程序中产生的,其产生程序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同。不同之处在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了当事人的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其没有预见性、发生过程快、现场不易完整保留等特点,某些交通事故在发生后,其关键证据无法得到保全,致使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中只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而不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各当事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求,由人民法院受理。一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当事方对事故损害赔

偿提出的调解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关于事故赔偿的诉讼请求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本文不再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作用和性质作过多叙述。一5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京公交认字[2009]第—I号

交通事故时问=2009年11月11日ll时30分天气:晴

男,24岁,河北省事宁县■—■■■■■■I阿,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

人力兰轮车驾驶人.

地形:平原;能见度:200米以上:照明条件:白天;道路类型:其他;路段类型:T字型路口.

200911月11日ll时30分,在北京市囊——————■———■■——●杨■■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冀I娜■9)由西向南右转弯,与朱■■驾驶人力兰轮车(北京费运三轮-_∞)由西向南右转弯发生事故,造成朱■一受伤,经抢救无效子当日死亡,两车损坏.

遁舅瘦固国喇隋嘣珏嘎嘲嘲0蠡曩圜分折:

事敢发生盾,公安机茨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摹_鳆晚场进行了勘查.绘制了现场圈,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l询河了当事入和证人;勘验了杨—■、朱—一驾驶的车辆;审验了杨立目的驾驶窭格≮检验了扬—■、朱—●I体虑的酒精告量.

经查证核实:事皱现场为T宇型路1:3,没有交遥僖号灯控制,iltJ目i-V:m_,路口南北l句分搜为承g宦路面,西侧分技为沥青路面;扬■■驾驶的车辆已按规定定期检验;朱■■萼驶的车辆加装i弋油发动机;杨—I曩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杨INN、朱■■血液中来检出酒精.

经调查:橱■■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进入非机动车通行蓖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t。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铷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q'it和人柠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遗符.没膏捌分机动车道、非机动卓道和人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筒进行,非扼动擎和行人在道路两倒通彳亍.”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驾驶加装i弋油发动机的人力三轮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图2.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一页)一6一

图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页)一7一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京公交证字[2010]第一号

交通事故时向:2010年1月15日20时35分天气:晴事■■,女,28岁,甘肃省宁县■■■——■■—■—一,无法确定自行车推骑行状态?白■■,男,48岁,北京市■———■——■—I,小客车驾驶人.

现住址:北京市■嗣■—■————■

路段类型t四枝交叉口.——地形:平原,能见度:100米以上,照明条件:夜间,有路灯,道路类型:兰级路,路口调查交强事故得翻的事实:

2010年1月15日20时35分,在?■■■—■■■——■—一露口,白■■驾驶小客车(京c,Jll30)由西向东行驶,适遇李I_■携自行车行进至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受伤,两车损坏.

经查证按实:事故现场为四技交叉口,沥青路面,道路平坦,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李■■血波中未检出酒精;自■■血液中未检出酒精.白■■驾驶的车辆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白■■其育合法的驾驶资格.无法查证发生事故时事■■骑行还是推行自行车?

因无法查证发生事故时李■■骑行还是推行自行车,故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赦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敌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遥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闻、地点、当搴人情况厦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诞明送达当事双方?

交通警察t■■■■—■

(交逯事故处理专用章)

2010年2月9日

图2.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8一

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2.3.1依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辆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人员受伤、引用法律条款、责任划分以及当事人、办案民警签名、出具单位公章等情况。以北京市为例,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一式三联复写形式,其上预先印制了表格和文字,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只需在表格的相应空白部位按要求填写,然后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即可。2.3.2依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对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复杂的多,其内容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记载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车辆种类和号牌以及事故简要经过;第二部分为现场勘察情况,记载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察得到的道路及周边情况,包括道路等级、路口类型、交通标志、现场方位等信息;第三部分为调查得到的情况,包括当事人驾驶资格审查、事故车辆行驶资格审查、酒精检验结果、当事方存在的违法情节等信息。根据案情,必要时还包括车辆机械性能鉴定结果、车速鉴定结果、漆痕鉴定结果、人体损伤成因鉴定结果以及DNA鉴定结果等与事故有关的鉴定结论;第四部分为事故原因分析,综合上述情况和各种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当事方存在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判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五部分为责任划分,根据事故原因及当事方在事故中起到的作用,划分当事方所承担的责任;第六部分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签名、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公章和认定书出具日期。

2.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当前诉讼实践中的作用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以百万起,2010年,我国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字为390余万起。2其中大部分都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都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2.4.1依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2中国交通技术网.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EBIOL].http://www.tranbbs.eom/techarticle/tinformation/teeharticle_83994.shtml,2011-7-5。一9一

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类似于一种当场调解,须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做出。但在实践中,它是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各当事方可以自行和解,可以请求交通警察调解,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交通警察确定各方须承担的责任直接影响了赔偿的比例。如:某机动车事故中A承担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在除去交通强制保险所承担的限额之外的损害赔偿部分,由A承担70%,B承担30%。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都属于轻微刮蹭、磕碰的交通事故,损失轻微,一般也不会发生重大纠纷,其作用更加接近于当场调解,而且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后,也不适用复核程序,因此本文不再对简易程序进行过多论述,下文内容着重对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论述。2.4.2依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做出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提取了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各种事实证据,并记载在认定书中。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车速鉴定结论、驾驶人资格审查、酒精检验报告等等,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某一违法情节,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当事人共同请求交通警察进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交通警察根据各当事方承担的责任,确定各当事方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交通事故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或农民收入数据为标准,在事故各方达成赔偿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赔偿调解。

三是人民法院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任何一方当事人针对事故损害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比照各当事方承担的责任,确定各当事方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调解。

四是公安机关是否对交通事故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如果任一当事人存在交通肇事嫌疑,公安机关将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如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以上或者承担同等责任且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逃逸等恶劣情节的事故当事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

构成交通肇事罪嫌疑的关键,就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五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是否决定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样也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犯罪嫌疑人承担的责任。

六是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关键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同样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各方责任。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的证据,除参照嫌疑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外,还将依据酒精检验、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存在肇事后逃逸等情节,这些证据均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地载明。

第3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是证据,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察,同时,要从证据的属性进行综合分析。但是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证据,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证据。3

3.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分析

3.1.1证据的概念及属性

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没有证据的司法,其正义性、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4关于证据的特征,在我国证据理论中,认为证据的特征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1.1.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s案件事实在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通常不会独立进行,它对于案发现场和周边的环境,会留下痕迹或物品,引起物品和环境的变化,如果有人在场,通过在场人的耳闻目睹而有所感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就是要凭借现场的痕迹和物品以及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做出的事实陈述,从而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将它们转化为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事实,是不依司法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确实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反之,任何猜测、幻想、虚构和主观的推理、判断、评价,皆非客观事实,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6

3.1.1.2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而且这种关联或联系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诉讼中应当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存在某种联系,即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7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点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3汪海燕:《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8版。

4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5洪浩主编:《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6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7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证明性。

3.1.1.3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在诉讼当中,证据的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收集和认定的人员合法与程序合法。s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符合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取证程序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等三个基本标准。

3.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分析

3.1.2.1客观性分析

无论是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记载的内容都是交通事故现场的真实情况。在一般程序中,还包含了调查得到的事实、各种鉴定结论的引用以及事故原因分析。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通过现场图、现场照片、勘察笔录等直接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通过视频录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全部由办案单位委托相关具备检验鉴定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驾驶员资格审查、车辆行驶资格审查等情况,通过公安部驾驶员档案和机动车档案数据库中的数据证实;事故原因分析,则是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全部因素,根据当事方的行为在事故中起到的作用,进行客观判断的过程。因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调查等收集到的客观证据的综合体。因此,可以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3.1.2.2关联性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直接证据,它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然不能直接、单独证明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发生经过、驾驶人是否饮酒、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事故责任等事实。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孤立的一纸文书,它是针对交通事故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的综合证据,其背后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酒精检验报告、车速鉴定等大量证据的支持。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能够从侧面证明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实。

3.1.2.3合法性分析

从证据主体来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备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8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一13—

知识和能力,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主体是合法的。

从证据取得方法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上记载的情况是经过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公安机关通过公开调查所得,其责任认定是援引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取得方法是合法的。

从证据程序上来看,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前,所涉及的所有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已送达当事方,当事方如对任何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均可以提出重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最后一份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后才做出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程序是合法的。

从证据形式上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法律学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也持不同观点:主要有书证说、鉴定结论说等等。多数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鉴定结论。。但至今没有明确其定位,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不清晰,已造成了诸多问题,如鉴定主体不合法、救济途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证据形式的缺失,已成为“谁都管不着?’的“帝王条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无法改变其中的责任认定,由此引发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有利于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正确处理,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本文下面将进行详细说明。

3.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

3.2.1我国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

证据形式,也称证据种类,即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有学者称之为“证明机理”,是指一种具体形式的证据,它靠什么来发挥证据作用,也就是其产生证明作用的机理。机理不同,证明方法有异,当然就应分属不同的证据种类。10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当中,都分别规定了各自的证据形式。其中三部诉讼法都具有的诉讼证据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刑事诉讼法》中,除上述证据形式外,当事人陈述表示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正确划分证据的形式,就要认清证据的本质,即通过什么来发挥其证9王立志:《交通事故责任书不能直接确认交通肇事罪》,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181页。

10刘万奇、杨蕾:《论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36至41页。一14—

据的作用,而不能简单的通过其外在表现进行划分。

3.2.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学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形式持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界定为鉴定结论。II也有观点认为其属于书证。12还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应作为任何一种证据使用。13更有观点认为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没有必要。14其中最大的争论点在于它究竟属于书证还是鉴定结论。

3.2.2.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作的文书,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文书的形式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公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这些都符合书证的特点。埔但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具备书证的特点。

第一,从证据的形成时间来看。书证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如书信、合同、借条、遗嘱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讼中的行为产生的。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文书,其形成时间相对于案件本身具有滞后性,不符合书证形成的时间特征。因此,从形成的时间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第二,从证据的客观性来看。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发现、收集、认识和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17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具有的主观性与其本身的这种客观属性并不矛盾,这种反映主观思想意图的文书形成之后,就是客观的书证。在司法活动中,办案人员只能审查书证的II刘国辉、董长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界定为鉴定结论》,载《检察日报》2005年11月17日,第8版。

12赵春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书证》,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9期,第69页。

13黄厚秘:《论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前提》,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总第239期,第39页。

-。刘品新:《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实无必要》,载《检察日报》2006年5月16日,第12版。15洪浩主编:《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16刘品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3期,第68页。17汪海燕:《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8版。

真实性与合法性,却不能改变其中记载的内容。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首先表现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认识活动,不仅包含证据调查、证据分析活动,而且包括推理过程和认识过程。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知识对各当事方的行为以及对事故发生起到的作用所作出的综合评判,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物,不具备书证所特有的客观性。

第三,从对证据的审查方式来看。司法部门对书证进行审查时,重点在于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反映的是客观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是否与案件有关联。但在诉讼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重点在于制作人员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制作人员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由此可见,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与书证是有很大区别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基本上不会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从证据的审查方式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符合书证的审查要求。

第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不符合书证的特征。书证一旦形成,在纠纷解决中就成为裁决者的评价对象,纠纷裁决者在对其评价的基础上一般只能作出采信或不采信、证明力大与小的判断,但纠纷裁决者不能改变书证自身反映的内容。当事人如果对证据评价的结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声明,并由具有审查权的部门或人员对书证进行再次评价。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不能直接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撤销原事故认定,并进行重新认定。因此,从救济途径上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接近于鉴定结论,而不同于书证。

3.2.2.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问题,有学者认为其应界定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认为它是交通管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19该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授权,在具体的交通事故处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大小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18戎百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辨析》,载《学术交流》2006年第1期,第50页。

伸王丽瑛、呼和:《再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l期,第88页。一16—

行为。20但是,此观点忽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上的变革。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自身权利,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寻求救济。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如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随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实施,改变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方式改变为当事人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免于上一级机关审查的效力,但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的改变:一是在内容上取消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方的复核申请之后,可以做出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也可以令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重新认定:二是在救济方式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差别。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采取了特殊的救济方式,即:复核。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其必须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21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完全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确定,但尚不能断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能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警告、罚款、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存在交通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是对当事人行政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之后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和判决,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认定20刘善书:《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lO期,第28至29页。2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一17—

书中取消了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比例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是指事故的原因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调解中还是在法院的判决中,只是参照、而不是严格按照原因责任的比例划分赔偿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律尚未规定法院必须受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约束。从理论上看,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即使是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仅仅及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即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实理由一般不具有既判力。22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3.2.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一般认为是指专业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接受指派后,运用其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事故原因、后果、当事人的责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做出结论性意见,为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法律性评判时提供的依据。z4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所做出的一种结论,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更接近于鉴定结论。25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事实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_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车辆的损毁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基本情况构成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或者意外原因等构成了交通事故的“成因”。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事故原因责任构成了“当事人的责任”。因此无论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还是事故的成因和事故责任,均是交通事故的事实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能够间接影响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承担,但是它们不直接涉及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特性,即仅对责任认定对象有关事实发表鉴定性意见,22翁晓斌:《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83页。

7.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24朱士忠、徐建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的弊端及认定书的证据定位》,载《检察实践》2003年第5期,第59页。

25李峰:《(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3期,第77页。一18—

而不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在诉讼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实,无需借助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进行判断,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车速、酒精含量、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等等,必须由具有专门交通事故处理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责机构,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业性问题,这需要借助特定的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且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交通警察都能够参与处理交通事故,公安部特别规定了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以北京市为例,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必须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可以由基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共同组成的专门鉴定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和划分事故责任。这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针对“专门性问题”这一特点。从我国证据形式的规则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界定为鉴定结论范畴,而不符合其他的证据类型。一19—

第4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在实践中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不同于其它证据之处就在于其实际上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做出的行为。它所记载的内容除事故时间、地点等客观事实外,最具价值的内容就是当事方的交通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最后判断各方的责任。简单的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终结论就是划分各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不仅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也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一环。其对于人民法院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产生和作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赔偿和交通肇事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基层支、大队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主责部门,往往是事故责任认定职能与侦查职能二者兼施。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通常是从接到报警开始,参与了现场勘查、询问(讯问)当事人、制作事故认定书、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吊销交通肇事者驾驶证的全部过程。这导致了作为鉴定人员的鉴定职能与作为侦查人员的侦查职能不分,这样一来,在调查案件事实过程中,由于受当事人双方情况、事故责任发生后果,乃至民事赔偿款的兑付等种种因素干扰,都会影响到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影响。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第86号令)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鉴定人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四)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的规定,以及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关于证人、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鉴定主体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4.2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有时出于安抚受害方考虑,或者受到某种行政干预,或者受到舆论炒作等因素,往往减轻弱势一方的责任,加大相对强势一方的责任。如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有些情形下,即使机动车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次要责任,甚至同等责任。这样认定;一是达到安抚弱势一方的目的,二是可以充分发挥机动车保险的作用(机一20—

动车保险属于责任险,保险按责任比例赔偿,责任越大,赔偿比例越大)。这类看似违法的行为在我国普遍存在,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一普遍做法在实施起来并不违法,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存在一条“万能条款",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一条款在事故认定工作中被称为“未保证安全”。即:只要发生事故就是没有安全驾驶。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该条款的灵活运用,确实可以起到安抚弱者、减少矛盾的作用。但是,在法治社会中,该条款属于一条不负责任的条文,其中“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没有任何部门明确“操作规范”。该条文需要的时候就引用,不需要的时候只字不提。对此,很多事故当事人提出过疑问,但终没有一个合理解释,促使了一批当事人走上上访告状的道路。由于该法律条款的模糊,使事故认定工作存在很大的“自由量”,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违背了证据客观性的要求。

4.3检、法办案部门审查缺失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存在缺失现象。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对证据进行审查。而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不再确定赔偿比例,只注明事故原因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在确定赔偿比例时,可以参照事故认定书中的原因责任确定赔偿比例,能够做到不拘泥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在检、法办案部门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都忽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看作是终局性的“权威”认定,在实践中不采信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形几乎从来没有。即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完全错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常也不会提出质疑。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可以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重新认定的权力;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属于比较狭窄而专业的领域,就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的非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都不能完全理解交通事故的认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就更加无法客观的判断道路交通事故认26【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定书的正误。因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这对于保证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非常不利的。

另一方面,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于重大事故,当事人如果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公安机关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将在案卷中看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反,如果在某重大交通事故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或者死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承担了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又或者不认定事故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将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也不会对事故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起交通事故就会仅仅按照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经过责任认定、调解赔偿等程序。人民检察院将不会看到该事故案件的任何信息,人民法院也不会在刑事诉讼中看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就无从谈起。试想,如果有一本应在重大交通事故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由于责任认定失误或者办案人员故意使当事人逃脱刑事处罚,出具了双方各承担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不认定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那么该当事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这时恰恰又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去审查这起案件,复核程序又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下文将提到复核程序不公平的问题),犯罪分子就只凭_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逃避了刑事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

4.4救济途径显失公平

2009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之后,取消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事故当事方寻求救济的途径只有一条: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是,其第五十二条中又规定了四种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形,其第(一)项就明显有失公平:“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当事方寻求救济的权利是存在条件的,而这一条件掌握在他人手中,随时有被他人剥夺的可能。

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A承担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A对责任认定不服,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便向上级公安一22—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这时B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被受理,那么A的复核申请将不予受理,A就再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改变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该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实存在问题,A却无法通过救济的途径改变。而人民法院不具备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知识,也没有改变事故责任的权力,就只能依据错误的事故认定进行判决。这就造成了司法不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确实存在,当事人受到不公平的判决,而又没有法律途径能够解决,他只能选择上访这条艰难的道路。再如果,若该事故是一起亡人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A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意味着A将面临刑事处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如果事故认定有误,A若能通过复核程序采取司法救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A的复核及时发现了错误,变更了A的主要责任为同等责任,那么A将不承担刑事责任,及时避免了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但是,如果这时B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受理,那么根据规定,A的复核申请就不被受理,那么A的救济权利将被剥夺,面临A的将是刑事程序的启动,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采信错误的责任认定而判处A负有交通肇事罪,这就造成了冤假错案。同理,如果把上述情况倒置的话,那么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A将被判决无罪,这时B将无处申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确实存在。“无救济则无权利"这一通俗的法谚说出了有效的救济对于实现权利的重要性。27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明显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

如,2009年6月2日凌晨,大陆知名演员周杰驾车在北京朝阳区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周杰驾车逃逸。7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杰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承担次要责任。后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认定不服,其认为周杰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证据灭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同时周杰也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认为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偏重。然而就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是否受理复核的决定前,周杰的代理律师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向出租车一方索赔经济损失,法院受理了周杰的诉讼请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不受理复核申请的规定,终止了双方的复核申请。

再如2009年3月7日夜间,在朝阳区四环主路,一辆小客车发生故障,两27张弘扬:《论刑事程序违法救济》,载《今日南国》2010年4月总第154期,第162页。一23—

名乘车人在没有设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下车推车,这时被一辆出租车“追尾”致伤。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了出租车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出租车司机不服该认定结果,其认为前车在夜间不放置任何警告标志的情况下下车推车,应当负有一定责任。就此为理由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复核申请。但就在复核审查期间,因两名伤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此,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终止了复核程序。

在上述交通事故案件中,两名出租车司机均认为对已事故责任过重,并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均因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关于不受理复核申请的条款驳回了两起案件中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按照这个规则,如果事故认定存在错误,那么当事人即使通过复核程序也无法改变该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在设计上,就是为了防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出现错误,避免因办案人员的疏忽大意或主观故意等原因对交通事故进行错误认定,从而避免继交通事故认定之后的刑事、民事责任的错误判决。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但是复核程序中“因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就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这一规定,使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通常是认为事故认定结果对已偏重,其提出复核申请的根本目的就是试图通过救济途径减轻或消除自己承担的责任。由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此消彼长的,一方的责任减轻,必然会使另一方的责任加重。因此,当事人在提出复核申请的同时,就有可能造成对方责任加重的结果。大多数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在遇到可能加重自己责任的情况时,通常会做出反应,而这一反应就是阻止自己的责任加重。这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这一不受理复核申请的条款,恰恰满足了这部分人的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就阻止了复核程序的启动,剥夺了对方的复核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当人们对鉴定意见产生合理怀疑时,或者发现原来的鉴定结果确有错误时,只能通过再一次进行鉴定去寻求正确答案,别无他路。2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唯一救济途径就是复核,但是复核程序中的这一规定,就切断了寻求正确认定结果的道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质疑,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接到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复核理由是否充28胡锡庆、陈邦达:《略论重新鉴定》,载《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2期,第12页。

足、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认定过程是否复核法定程序以及责任划分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做出是否重新认定的决定,而不应仅凭“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受理”就终止复核程序。一25—

第5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的规范化建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事实上虽然发挥了鉴定结论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特征,其作为鉴定结论与我国诉讼法律存在相抵触的部分,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很多不易解决的问题,由此也引发了很多的上访事件。因此,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利于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正确处理,有利于规范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程序,能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带来方便。5.1鉴定人资格的规范化

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29当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交通警察均不直接参与交通事故责任的鉴定工作。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针对交通事故责任鉴定还专门成立了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采用委员制,由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学者,定期召集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鉴定。30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仍可由交通警察进行事故鉴定,但要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职能与侦查职能分离,成立独立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将其类似于公安伤情鉴定机构的设置,确定专门的事故鉴定人员。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4号令)的规定,严格事故责任鉴定人的资格管理,使此类人员不再参与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询问(讯问)等侦查工作,避免因介入侦查而带来的人为因素影响,从而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更为客观和公正。

5.2鉴定行为的规范化

在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要避免危害后果及民事赔偿先入为主的思路,排除各种其他因素带来的干扰,消除在事故中“弱者”、“强者”的概念,从法律角度出发,单纯从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的确认出发,由专门的事故责任处理人员参加,客观地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避免使用法律中的“模糊条款”、“万能条款”,强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在立法方面也应该考虑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避免出现类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模糊条款”和“万能条款”。

5.3事故认定审查的规范化

应正确看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力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其中因果关系的确认,是审查此类案件的重要内容,也是法29杜志淳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30张汉威主编:《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法理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一26—

律赋予的职权。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审查,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因此,作为检、法两家办案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加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意识,从而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力度,敢于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质疑,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事故责任认定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认定,对复核认定仍有异议,可经最终的鉴定机构作出最终的结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客观和公正,避免无罪被错误判决为有罪、罪轻被错误判决为罪重。

另一方面,应建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构成刑事案件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于某些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使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针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介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审查,避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由于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而逃避了刑事处罚。

5.4救济途径的规范化

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不公平复核条款。或者建立重新鉴定程序,规范重新鉴定的条件、时限。规范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当事方的复核申请后,应当指派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事故的重新认定,不能依旧指派原办案单位进行重新认定。或者设立专门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负责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重新认定。同时,也要把握重新鉴定的审查,重新鉴定是一把双刃剑,是对原鉴定的必要检查和监督。用之得当则定纷止息,运用不当则会极大地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3-因此,必须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工作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行为公平、公正和高效。

31胡锡庆、陈邦达:《略论重新鉴定》,载《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2期,第15页。一27—

第6章结语

为规范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正确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首先必须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明确其证据形式,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鉴定结论的范畴。其次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主体、过程和救济途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机制,实现交通事故认定的中立化、客观化和专业化。保证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认定程序的高度公正,尽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认定结论的实体公正,进而达到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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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bs.com/techarticle/tinformation/techarticle83994.shtml,2011年7月5日。一30—

致谢

此论文的顺利完成得益于我的指导教师陈学权副教授,陈学权副教授对于我的论文写作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和细致的关怀,对我的论文写作工作花费了大量精力和耐心,对我的论文能够顺利完成提供了莫大的帮助和支持,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也让我学习和领悟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严谨的学术精神。同时,也要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及我所有任课教师对我三年来的培养和教育。

在本论文完成之际,谨向陈学权副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对所有教育、指导、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最后,向培育我三年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表示无限的感谢和美好的祝愿1

二。一一年十月

31——

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

刘宇征,男,1981年10月12日生。

2005年7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8月至今,就职于北京市公安局。

2009年3月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一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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