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时间:2023.11.18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法学院同学服务。

第二条 法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对内应体现为满足广大同学的正当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对外应体现为维护经管系及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学生会干部应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我系团委、学生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学生会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会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五条 学生会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使自己的学习成绩原则上达到法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法学院学生会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会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六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即在上海外国语大法学院学生会相关部门工作半年以上的经历,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系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 学生会干部的职责及纪律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职责

(一) 学生会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二) 学生会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

(三)学生会干部应与学生会领导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与建议。

(四)学生会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干事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心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学生会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五)学生会干部应当关注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诚恳地指出学生会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适当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学生会能够真正做到为广大同学服务,不断向前发展,生生不息。

第十条 学生会干部的纪律

(一) 学生会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学生会的章程、制度等;

(二) 学生会干部应服从学生会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做出的一切决定;

(三) 学生会干部应维护法学院学生会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十一条 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在法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工作。

第十二条 法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由5名学生干部组成,主席团中设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学生会主席团具有任用、调配、罢免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级干部的权力。

第十三条 学生会自律委员会作为学生会的人事管理和监督考核的职能部门,具有监督考核学生会干部、检举个别干部错误行为的职权和相关人事安排的建议权。

第五章 干部任用

第十四条 法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以下,设14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组织部、宣传部、新闻中心、秘书处、生活自律委员会、体育部、学术部、法律援助中心、模拟联合国协会、文艺部、实践部、外联部、调研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我系经过考试、面试、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部长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一学年初,学生会主席团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我系全体同学,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学生会的部长级干部。学生会部长级干部的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七条 法学院学生会干部的任用决定正式生效以后,应及时向全院老师及同学公示,自觉接受全院老师同学的监督。

第六章 干部调配

第十八条 学生会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主席团书面申请调换职务:

(一)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而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兴趣;

(二)不能很好地处理与本部门学生干部之间的关系;

(三)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特殊原因。

第十九条 干部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学生干部本人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另一种是学生会主席团视工作现状直接调配干部工作。

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学生会主席团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如批准调配,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备案。

学生会主席团在直接调配干部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干部本人和相关部门干部的意见。正式调配干部工作后,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备案。

第七章 干部罢免

第二十条 学生会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会主席团应及时罢免其所任职位:

(一)违反《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手册》和《法学院学生会章程》,或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相应处分;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

(三)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

(四)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严重损害学院及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五) 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达不到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六) 学生会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犯有相关的经济错误,经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

(七) 应当进行干部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干部罢免的程序

(一) 学生会生活自律委员会应很好地履行监督各级干部的职权。一旦发现个别干部有上述行为发生,应及时地向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汇报,随及展开相应的调查,并最终提交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

(二) 学生会主席团在接到自律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汇报后,应主动与该干部进行组织谈话,进一步确定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主席团应在一周内提出该干部的罢免及相关接任干部的调配方案。

(三) 主席团将自律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和新的干部调整方案,在主席团上进行通报。与会常委经过民主讨论批准后,该干部调整方案即日生效。

(四) 该罢免及调动方案生效后,学生会主席团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上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章 干部辞职

第二十二条 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主席团书面申请辞职,经主席团批准后即可离职:

(一)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自身领导和组织能力不够,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的;

(四)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在工作中缺乏相应的群众基础;

(五)无法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现任干部辞职应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学生会主席团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如批准辞职,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二篇:学生会各项制度


学生会各项制度

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当然学生会也不例外, 据此,学生会将做以下规定,来规范各部和各部成员的行为。

例会制度

1.学生会例会每二至三周举行一次。(活动比较密集时两周一次)

2.开例会时全体成员应全部按时到开会地点,如果有事不能到会或者不能按时到向纪检部长请假,经同意后才算请假有效。三次无故不参加或无故迟到例会的将其开除学生会,请假四次等同于一次无故不参加或无故迟到例会。

3.开会前请把手机调为震动或静音,同时保持会场安静,各部部长管理好本部人员。

4.在开会中,若有事需要中场离开的,应会后向例会监督负责人作出说明。

5.请保持会场的干净。

6.会场座次按照从前到后由主席团,秘书处,纪检部,生活部,学习部,体育部,文艺部,外联部。

7.纪检部分配例会监督负责人做好各方面的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

资料上交制度

1. 每次活动之前,主办部向纪检部和秘书处上交活动预案电子版和打印版各

一份。

2. 活动后,主办部和纪检部向秘书处递交电子版活动总结,秘书处进行整理,

整理过后交纪检部一份。

3.

4. 每学期末学生会全体成员交秘书处一份电子版心得体会。 外联部每次拉赞助前,向秘书处交赞助策划书电子版打印版各一份,拉赞

助后再交赞助总结电子版打印版各一份。

活动须知

1.主办部长提前给需要配合的部门协商,通知各部需要如何配合。

2.主办部全体成员、配合工作人员和纪检部派出的活动监督负责人提前到活动地点。

3.主办部负责找人检查活动所需设备或物品(如篮球赛需水,纸杯,桌椅,急救物品)是否到位和是否损坏,若不到位或损坏,尽快解决。

4.活动监督负责人随时记录活动流程及进展情况。

5.活动结束时对所需物品的清点及归还情况。

6.若有突发事件发生,由主办部沉稳应对,活动监督负责人记录下其发生的时间及所在流程,及处理措施。

7.活动后主办部和活动监督负责人各自做好活动总结。

8.活动监督负责人负责在活动前后让学生会成员出席者签到。

公费报账制度

1.所有公费消费必须凭票报账。

2.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不能拿到#4@p的,必须有相关人员证明。

3.报账时,必须由外联部、秘书处和纪检部共同参与,其中外联部负责财政报销,秘书处负责做好记录,纪检部负责监督,报账后,三个部各自保留一份消费清单。

xxxx系学生会

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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