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 (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开户行负责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进行贷款调查意见,贷款调查部门的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对有关资料登记后,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开始进行贷款调查认定。
第三章 贷款调查
第八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贷款调查。
第九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根据贷款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核实、认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测定贷款风险度。
第十条 借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的有关规定,重点调查认定:
(一)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资格。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企业、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经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证人资格。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书面授权除外),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为保证人。
(四)借款人、担保人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对须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确认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须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调查认定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真实、有效,抵押物、质物确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
(七)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审查认定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是否属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性经营等《贷款通则》所列禁项。审查认定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审查认定中长期借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具有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文。进出口业务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是否有有权部门颁发的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
(八)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九)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提供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核实、
第二篇:农行贷款操作规程
农行贷款操作规程
一、客户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金穗惠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2)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也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信息。
(3)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这里主要是指你的贷款用途,准备干什么,需要投资多少,大概几年能还贷,如果有村里再开个证明就更好,证明此项目已经有场地,村里也支持,人员也有管理经验就行。
二、担保人要与借贷人一起到银行办理,还得与银行签定担保合同,必须要担保人本人去才行。
三、申请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生产经营项目和设备(工具)或场地,自有资金比例达30%以上;
2、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签订联保协议前如有向农行借款的,原借款已先行还清;
4、遵守联保协议;
5、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农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金额1%-10%的互助专户存款,执行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加0.6个百分点的存款利率,利息每年结算一次,互助金存款存入对公存款科目管理。
四、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程序: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先协议,后申请,然后发放贷款”的运行规则。
1、农户联保协议首先由联保农户自主达成后,联保协议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不得高于3年,联保小组填写统一的制式联保协议书,每个成员提供1寸照片3张,由组长向农行递交书面联保协议。
2、农行接到联保协议书后,首先审查联保协议的要式内容是否齐全,审核后由管片信贷员依据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对联保各农户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贷款的限额要与全体联保成员的意见取得一致,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工作。
3、确定联保农户的借款金额。农行通过对联保农户的调查,确定联保协议中每个联保成员的最高借款金额。每个联保成员最高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社核定的当地的最高限额。农户联保贷款不允许等额联保。联保成员核定贷款额度最高最低差额,不得大于1万元。
4、持有农户联保贷款卡的农民贷款时,只需出具农户联保贷款卡、身份证,由信贷员(临柜人员)核对无误后,填写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填制契约办理资金拔付手续。
5、农行应随时随地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进行贷后检查。如小组成员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农行可采取保全措施。若非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其小组成员中一户贷款逾期,即停止对其他成员新办贷款,并落实收回原贷款。联保小组如有一个成员申请退出联保小组,则停止本组的新贷款,并收回各成员的原借款,重新组建新的联保小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联保小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核定的联保小组的贷款总额度;联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高于联保小组的协议期限;联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农行行文确定,农户可实行按季还息、分期还本或到期还本的方式。
五、补充说一点,农户小额贷款,除了农行外,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也在办理。你们可以去比较一下条件,找优惠的办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