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年第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见附件1、2、3 )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综合乙级,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三)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或综合乙级以上,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可不进行单独评审,直接予以审查登记备案,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组织评审。
项目的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和节能评审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评审时,应通知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参加评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节能登记表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一并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登记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评审意见,以及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节能登记表填写是否合符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六)相关资料完备。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意见和节能登记表应退回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批复延期审核。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项目节能登记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由评审机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节能登记表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申请项目节能审查的书面请示(各一式四份),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受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并出具书面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登记表备案审查意见。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进行节能验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验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省重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见附件4)。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登记表备案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或评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或评审意见内容失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节能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川发改地区[2007]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附所需能源资源来源证明材料)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附表)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附件4
第二篇:四川省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9-11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川经办技改〔2007〕74号
发布日期:2007-9-11
执行日期:2007-9-1
各市、州经委,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有关规定编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节能方案。具体格式参见附件。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二)年用电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含100万千瓦时);
(三)年用天然气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
(四)省经委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 省经委负责全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节能方案。
第五条 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备案时,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明确有关内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经委报送节能方案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拥有丰富的节能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工业行业产品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耗水平现状及趋势,拥有丰富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资源,以及规范的节能评估制度。
从事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需经省经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 项目单位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的提供项目单位简介、项目简介、项目节能方案;
(二)咨询评估机构为对项目进行科学、全面评估所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工艺技术等)的简要描述;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七)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八)项目节能的综合评估意见,包括结论性建议和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项目咨询的专家和咨询单位不得参加或组织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省经委负责组织节能审查。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经审查后由省经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单位简介、项目简介、项目节能方案;
(三)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经委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如需进行现场勘察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实行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项目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项目审批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实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经委报告,省经委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 省经委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察)机构对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实施监督。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认真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对评估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散布评估内容、评估细节情况以及与被审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严重偏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未能科学公正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咨询评估机构节能评估资格,并公开曝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未经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各市州经委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经审查的节能措施者,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