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旸镇计划生育孕情环情检查措施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切实保障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贵州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是在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组织、牵头下,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用声像技术检查和化验检查等方法,为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检查避孕节育效果的活动。
第三条 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和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管理本街道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本辖区的应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孕情检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定期孕情检查。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由现居住地的人口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和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协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应积极通过信息化手段向现居住地了解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第五条 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包括: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二)使用其它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
(三)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四)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第六条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方法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对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检查其宫内器放置是否正常,并指导失效者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检查的对象,检查其是否发生意外怀孕,并指导政策外怀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对因采取各种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咨询,并送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五)做好妇女产褥期的保健,在妇女产后三个月内,指导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纳入孕情检查的范围。
(六)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与生殖健康综合保健服务相结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妇科疾病,提供咨询与治疗。
第七条 各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可根据本地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对下列不同的对象作出适合本街道或社区实际的孕情检查规定,并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
(一)转制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以内。
(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以内。
(三)城市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检查,检查间隔时间为6个月以内。
(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五)采用皮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六)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稳定,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两次。访视工作由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负责按时落实,并将访视情况上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八条 从事思旸镇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为思旸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各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上述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
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二)有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设备。
(三)具备巡回检查和随访能力。
第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技师)以上资格,并从事B超检查专业工作,或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B超孕情检查合格证者。
(二)本人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工作。
第十条 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不得开展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当在本区域、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下开展,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由提供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服务机构将检查结果在本人《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检查对象进行建档造册,并将造册名单和孕情检查情况定期上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建立检查卡册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输入《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管理,并定期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相关报表。 应查未查对象名单由居民委员会在发现后的十五天内上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居民委员会负责追踪落实,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服务后,检查机构应免费为其出具《贵州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孕情检查发现特殊情况(如宫内节育器脱落、意外妊娠等)的,检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配合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过程中,定期孕情检查属于免费项目,成本核算每次十二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40%;属于妇科病查治部分的收费,按当地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立孕情检查工作社区事务公开制度,对应参加检查而没有检查的人员名单,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警告,并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挂在工作室明显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上岗证上岗。孕情检查需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妇科医生检查。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的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禁替
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骗取、买卖、伪造、篡改或出具虚假的查环查孕报告单位和其他避孕节育证明的。
(二)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索取受贿或工作渎职而使检查对象逃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定期检查,造成政策外生育或造成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事件发生的。
第二篇:环情孕情检查
织金县妇幼保健站20xx年度干部职工环情孕情检查情况登记表
统计员:王杰 分管领导:李国先 上报时间:20xx年2月10日
统计员:王杰 分管领导:李国先 上报时间:20xx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