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专题讲座

时间:2024.4.9

民法学专题讲座

元小勇

20xx年2月—6月

学习民法的重要性

学习研究民法的方法

参考

王家福、梁慧星、谢怀轼、孙宪忠、郑成思

王利明、杨立新、 张新宝、刘俊海

江平、张佩霖、杨振山、赵旭东、张俊浩、王卫国、方流芳、巫昌祯

马俊驹、王保树、崔建远、尹 田

魏振瀛、郑立、钱明星

徐国栋

赵万一 郭明瑞 吴汉东 孟勤国

六讲

1、概述

2、自然人

3、法人

4、法律行为

5、物权法

6、知识产权法

一、概述

(一)民法小史

罗马法 分为市民法、万民法

集大成者为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528年开始编撰的《民法大全》

民法学专题讲座

1804年,法国根据法学阶梯制定了《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根据学说汇纂制定了《德国民法典》

(二)民法为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1、利益说 2、应用说 3、主体说 4、权力说 5、行为说

公法的规范、原则、本质

私法的规范、原则、本质

(三)民法的概念

奥地利民法第一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巴西民法典: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四)民法的立法体例

1、法国--法学阶梯式

分为三部分:人法、物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影响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

2、德国法--学说汇纂式

分为5篇: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影响希腊、瑞士、日本、泰国、中华民国

特点:法国法注重实用,不严格

德国法 1、设总则篇 2、债法优越 3、规定缜密、体系严密、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直、避免重复、追求形式上的科学性

(五)民法与商法

商法的概念

民商分立:德国、日本、法国

理由:1、商法简便灵活;2、商法国际化;3、注重进步发展;4、民法之身份法与商法无关 民商合一:瑞士、泰国、台湾、英美

理由:1、民事、商事同为私法关系;2、近代社会无特殊的商人阶级;3、民事商事互相牵连

(六)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综合论 2、学科论 3、经济行政法论 4、纵横统一论

(七)民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调整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框架:

1、主体法

2、行为法

3、秩序法

4、宏观调控法

5、劳动、社会保障法

6、程序、仲裁法

讨论题

权力与权利有何不同?

权力与权利:1、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性质不同;4、有无直接的强制力不同

讨论题

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优点何在?有无可探讨改进的地方?我国民法立法宜采何种体例? 采德国法理由:

1、德国法代表了19世纪末以来的民法立法的最高成就

2、我国的法律传统

3、我国已有立法成果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20xx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

第六编 收养法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聚焦四大热点

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不要编入民法草案;

人格权和债法总则要不要在民法草案中独立成编

草案四大特点

第一,草案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因为它把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了周全的列举,并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二,草案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把各种人格权都作了列举,特别是把隐私权和信用权列入人格权,充分反映了中国在21世纪将更加努力推进人权保障事业,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

第三,草案凸现了物权,对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出了系统规定。

第四,草案把侵权责任单独作为一编 。

讨论题

我国关于民商立法宜采何种体例?

二、自然人

(一)概念

德国法的概念为自然人。

民通为公民。

民草为自然人。

(二)权利能力

德国、日本、苏俄、我国民法使用该概念

权利能力为基础性、前提性的概念

若干问题

1、人死后有无名誉权的问题

2、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

3、某些权利能力能否被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9年4月12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

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27日(90)民他字第3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1990)9号函请示的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告敬永祥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其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四、被告敬永祥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草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该自然人没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已经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若干问题

1、人死后有无名誉权的问题

2、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

3、某些权利能力能否被剥夺?

(三)行为能力

概念及意义

与权利能力的关系

根据年龄、精神健康状况划分

法国、日本两分法

德国、苏联、我国三分法

0——10——18

民草第十四条: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案例讨论

1、山东,甲11岁,在某小卖部签单购物,累计3000元。小卖部向他的家长要帐,遭拒绝。如何处理?

2、成都,甲13岁,将其家里的一年前以10000元购买的电脑以500元售给电脑公司,并且再花10000元购臵一部新电脑。甲的父亲回来后得知此事,找电脑公司退货。如何处理?

讨论题

民法使用自然人概念的意义?

1.与公法的概念划清了界限

2.表明凡是自然人均为民事主体

3.表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可限制、不可剥夺性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1、资格—结果;2、法定—行为、事件;3、不得处分、转移—可以

4、终生享有—不一定;5、包括义务的资格—仅权利

权利的本质?

1、可能说 2、利益说 3、法力说 4、资格说 5、主张说

6、自由说 7、规范说

案例研究

甲乙结婚之后不久遭遇抢劫,甲当场死亡,乙被送到医院后20分钟死亡。共同的财产共计10万元。甲有兄弟姐妹,乙有父母。双方争执遗产。诉讼至法院,一审判平分。乙方之父母上诉至中院。如何处理?

北京银行《非员工自然人股东名册》中排名第一的吴振鹏,持股数为500万股,出生于19xx年11月;另外排名第十三的郑宇轩,于19xx年1月出生,持股量为130万股。 (当时1.9元/股 )北京银行是在19xx年和19xx年进行股份制改革发行原始股的,以上两位股东当时分别只有十三岁和一岁。

???

第三讲 法人

一、基本内容

(一)概念

第一次立法的定义:苏俄民法典

民通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草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特征:

1、为集合的主体

2、个人财产和团体财产的分离

3、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分离

价值:

社团法人

1、集资

2、分险

3、长生

4、管理

财团法人

1、公益

2、财产确保

3、管理

(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草第四十六条 有相同的规定。

(三)分类

按行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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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立的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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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监督机关

(五)产权关系

法人成员(出资者)————法人

1、所有权 ———————法人经营权

2、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

3、对公司的的所有权————对公司财产所有权

4、社员权(股东权) ———法人所有权————对货币、实物的所有权

出资者———法人———社员权

二、若干问题

(一)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量的有限

物的有限 法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法人的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

实践丰富,问题较多

民通、民草未作规定,

观点:

1、无任何的主体资格地位

2、有完全的主体资格地位

3、有相对的主体资格地位

相对的主体资格地位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若干问题

1、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

2、对外担保?

3、诉讼主体资格?

4、执行主体资格?

5、未经登记的内部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二级法人

模式

1、出资———一级法人———二级法人———母公司———子公司

2、无出资——一级法人———二级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经济生活中,出现法人问题(公司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由于特定的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依法重新配臵义务或责任,其结果常使股东承担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xx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发布)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原告申花俱乐部诉称:原告作为一家全国知名的足球俱乐部,凭借自己的形象、名称、荣誉称号等无形资产赖以生存。经有关部门评估,原告的商誉价值达113800万元。其他单位在使用原告名称、形象和荣誉称号进行广告宣传时,原告从每项合作获取的收入均不低于30万元。被告于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在《新民体育报》上刊发商业广告,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名称和荣誉称号宣传其产品。原告向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0年9月11日判决被告特雷通公司赔偿原告申花俱乐部5万元。

讨论

基金会管理办法

19xx年9月27日,国务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0xx年2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

案例讨论

甲乙丙各出资20万元组建某公司。半年后,丙与甲乙不和,退股不成,于是在星期天带人将约20万元的货物、设备运走。如何处理?

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万平

20xx年6月,万平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所有个人财产,犯罪所得3209.9万元,全部返还广东金正公司。

20xx年3月,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因涉嫌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被警方拘留

20xx年9月,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等7名高管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

案例讨论

甲死亡,遗产10万元,负债12万元,其子乙将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讨论

甲乙丙各出资10万元组建A企业。一年后,企业负债90万元。企业财产为30万元。乙逃跑,丙重伤,唯独甲有偿债能力。

1、当该企业为合伙企业时,如何处理?

2、当该企业为有限公司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通过)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案例讨论

某高校开办一商店,领取营业执照。职工甲承包,合同约定:一切责任由甲承担。甲将合同书等给乙。乙和北京某厂签订供货合同,乙收到货物后,赖账。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某铁路局开办某服务公司,公司属于集体性质,注册资金30万元。铁路局任命甲为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甲和A b c三家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骗取价值320万元的货物,跳楼价售出后,逃跑。该公司仅有100万元的财产。A b c同时起诉该服务公司。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

1、合格的,法人独立责任

2、已领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开办企业应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领取了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讨论

深圳某总公司(法人)设立某贸易公司(法人),注册资金100万元。总公司实际投入50万元。委派甲为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和甲约定:每年上交总公司10万元利润,一年后返还50万本金。

一年后,甲返还了50万元,上交了10万元。但是,该贸易公司负债180万元,资产仅有价值5万元的办公设备。甲辞职,该贸易公司歇业。

该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如何追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19xx年3月30日

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研究

民通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德、日、台等民法未下定义。学理上有明确的概念:指的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私法上的法律要件。

逻辑:民事主体欲生效,法律因其所欲,使其生效。

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意思表示

民通以合法性为要件的探讨

1、不能区分与事实行为的界限

2、忽视了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3、逻辑问题

民草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解决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法律行为,应包括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

素。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并不将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加以区别,实际上,确定行为是否有效的第一步,应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已成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行为的有效,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二者区别:

1、事实—效力

2、当事人的意志—国法的意志

3、成立与否国家不干预—生效与否有的可干预

4、不成立的后果—无效的后果

5、成立之效力—生效之效力

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合同;要物行为;要式行为

生效要件: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三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按照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词句、有关条款、法律行为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1、探求真意,不拘泥于文字

2、按习惯解释

3、以法律推定条款解释

4、依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四、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处理

意思说;表示说;折衷说;辩证说

五、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通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草第六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用特定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六、民事行为的效力

生效要件

一般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有效要件:

《合同法》第 44 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

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

民通二分法: 绝对无效;相对无效

合同法、民草三分法: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理论研讨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间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属绝对无效:

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相对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不确定

民通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草第六十七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六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发生法律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六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

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分类: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种类: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 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不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其效力确定得经由以下途径:

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后果

案例讨论

甲乙两厂供销合同:甲供给乙4台专用车床,每台6万元,乙应预付定金2.4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未付定金,甲方仍然组织生产,如期发运。乙方:未付定金,合同没有生效。拒付款。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90年代,甲欠乙款6700元,出具欠条“欠款6700元”。甲还了一笔钱,在同一欠条上写了“还欠款5700元”。后来,乙起诉要求还款5700元,被告说只欠1000元。原告说,白纸黑字写的还欠款,被告说已经还了。法庭驳回起诉。如何处理?

5月28日甲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主合同(借款100万,期限3个月)。保证书上保证条款:从担保日开始起4个月,超过就不承担责任。借款日为6月4日,到9月4日借款期满。债权人 9月30日起诉。

一审:从担保责任之日起4个月,担保责任从9月5日开始。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在担保责任期间,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审:撤销了原判,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认为,担保日不是指保证责任之日,而是指保证人签字之日。5月28日到9月27日,9月30日起诉,恰好在担保期间之外。 案例讨论

担保日解释为担保发生之日,即9月5日。保证责任应从9月5日开始算,到第二年的1月5日。债权人9月30日起诉,在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

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

80年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91年1月,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签订合作协议一份。91年3月,被告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该店自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和制作、悬挂上述牌匾的行为,是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和第五代传人高耀林和高渊的个人身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原审被上诉人天龙阁饭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大字是“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是“正宗”下是“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字,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

案例讨论

甲乙合同:甲付订金200万元给乙方。乙方违约。甲方起诉,双倍返还400万元。乙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甲乙合同:联营,乙负责设计图纸、销售,甲负责生产微型挤压机,7月底交货,售价20万元,利润平分,合同公证后生效,6月26日签订。乙的经理调动,未公证合同。甲方根据乙方的图纸完成生产。交货给乙方,乙方拒收。如何处理?

97年12月,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门面营业房一间,于某现将此房作价12.2万元卖给被告;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某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被告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2月1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付给原告现金12.2万元,于某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公证手续10日后,于某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8.3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99年3月,被告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某阻止,未能办成。

19xx年,崔某购买了一辆19xx年出厂的北京牌小型客车,进行客运经营。20xx年5月23日,崔某与王某在他人介绍下签订了汽车买卖书面协议,崔某将他的北京牌小型客车作价18000元卖给王某,王某当天将钱款支付给崔某后将车提走,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按崔某运输的线路经营至20xx年9月26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以该车经营期限到期

为由将车扣住,停止王某营运。20xx年12月,王某以买卖车辆未过户、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崔某返还购车款18000元。

90年11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未履行过户手续的交易,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表见代理和越权代表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交易相对人应负担举证责任

第二,交易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第三,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

刘某系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农民,全家就靠种地为生。19xx年中国农业银行郾城支行在刘某所在的村庄设立了一个代办站,聘该村村民张某为代办员代办存款业务,印章由郾城支行刻制交代办员张某保管使用,存单由张某在郾城支行处领取保存和使用。97年底,郾 城支行根据政策下发文件撤销了该代办站,并撤消了张某的代办员职务。

03年4月,刘某以为张某仍是郾城支行代办员,便找到张某要求向郾城支行下设的“营业所”存入现金1万元整,定期一年。张某就向刘某开具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金额为1万元,存入日期为20xx年4月23日,到期日20xx年4月23日。存单上有张某的个人印章及中国农业银行郾城支行的印章。(现张某因患脑破裂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意识表示不清。)

存款到期后,刘某持存单到郾城支行的营业所取款时,却被告知代办站已撤销,张某与银行的代办关系也解除,存单是假的。因此,银行拒绝付款。刘某闻讯如五雷击顶。05年5月27日,刘某一纸诉状将郾城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郾城支行支付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物权法专题讲座

几个事例

• 1.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强拆磨房

• 2.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的格言: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 3.重庆“最牛钉子户”

• 这几个故事、事例涉及到了以下几个关键词:

• 房屋所有权、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拆迁、拆迁中的争议、法院的判决裁定

一、物权法立法的历史进程

• 吴邦国委员长作工作报告:“物权法……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历时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 精力,做了大量工作。

• 一是多次进行审议。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6次, 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少有的。”

立法进程长达13年原因

• 1.由于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均准备不足

• 2.财产的量与质

3.观念上的障碍、冲突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于20xx年8月12日在网上发表公开信:

•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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