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详见填表说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和行业类型的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的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填写是或否;
4.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5.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6.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7.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8.保税监管区域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还需商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黄岛外汇局友情提示
一、辅导期管理:
外汇局对于自20##年12月1日起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保税业务不需要报送)
具体报表由企业自行进入外汇局邮箱safeqd@163.com,密码:qdsafe 填写,并打印“辅导期业务报告(进/出口、收/付汇)表,向外汇局柜台报送,逾期不报者,外汇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将企业列入B类企业。” (注:外汇局编码改为370211,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二、 二、登陆系统: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登录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2)企业自开通网上业务次日起,可进行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等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3)ba用户是应用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企业新增/删除业务操作员、设置业务操作员权限、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
(4)业务操作员是ba用户(业务管理员)建立的业务操作用户,可以根据ba用户分配的业务系统的权限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5)企业的业务操作员丢失/遗忘密码,可以向本企业业务管理员(ba)申请重置密码。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重置密码,密码重置次日生效。
(6)企业应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办理贸易信贷报告等网上业务,具体操作详见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中 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
三、企业报告:
自20##年12月1日起,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均不需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自20##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相关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注明:“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指“预计收款后30天以上不出口”;“30天以上的预付货款”指“预计付汇后30天以上不到货”』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含展期),90天以上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业务的,外汇局视情况将其列入B类企业。
四、《出口网上核销系统企业端》自20##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截止20##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纸质核销单,企业应加强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学习,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38号)、汇发【20##】15号、汇发【20##】22号。
外汇局联系电话:86898415 86881255
第二篇:职权目录登记表
职权目录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