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xx〕947号)市残疾人减征个税通知

时间:2023.11.20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947号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肤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1

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六)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七)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

1.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五、其它事项

(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四)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同时废止。

2


第二篇:残疾人-个税 京财税[20xx]947号


?京财税[2006]9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六)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七)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

1.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五、其它事项

(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四)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残疾人个税京财税20xx947号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名称”工商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写对外公章的全称,个人填写姓名的全称。

2、“计算机代码”个人填写有效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纳税单位填写实际经营详细地址,个人填写实际居住详细住址。

4、“税种、减税免税事项、起止时间、申请减税免税额或比例”填写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事项、减免税的所属时间和申请的减免额度或比例。

5、“申请减税、免税事由”填写内容包括:申请的事项、申请的时间、政策依据、申请原因、企业经营或个人情况的简述等内容,如果是多项减免,要分项说明。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张。

6、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7、申请人需查阅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按要求准备好报送资料,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清单》连同申请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8、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均统一使用A4纸。

9、本表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告 知 事 项

一、您在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事项时,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根据您所申请的减税免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具体资料见《减税免税附送资料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及《减税免税附送资料附件》可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二、你在申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税务服务专线咨询或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查询。

三、您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您所提供的企业情况及申请减税免税的附送资料,应如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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