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老干[2007]20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离龄护理问题, 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要进一步关怀的指示,根据组通字[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 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的发放,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发放标准
1、19xx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 费标准按组通字
[2007]20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8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3、解决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对可享受自雇费的离休干部,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四、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 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企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 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善意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凡符合湘老干[2005]10号文件规定范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 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可同时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离休干部政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财政厅、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xx年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
一是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具体调整为: 19xx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19xx年7月7日至19xx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0元。
二是提高丧葬费,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调整为4000元。
三是将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地级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5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每人每月4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此次调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休老干部的关怀和照顾,我市财政协调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落实,将尽快把护理费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