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须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第二篇:3.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