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复查)

时间:2024.4.7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衡器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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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第二篇: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并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各1份(格式按省局规定)。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A.封面

1. “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JJG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填写。如《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相应的计量标准装置代号及名称,可按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2. “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相一致。

3. “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4.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5.“ 年 月 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 “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6.单位级别:技术机构请注明省级,市级,专授;企业不填。

7.计划号:技术机构申请新建标时请在封面页注明省局计划(备案)年号及序号。

B.申请书内容

1. “计量标准名称”

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填写一致。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按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填写。

3. “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4. “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6. “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和第一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考核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仅在书面审查的“□”内打“√”,如果采用现场考核方式,则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者的“□”内均打“√”。

7.“测量范围”

填写该计量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根据计量标准装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的范围相同,也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范围不同。本栏应该根据计量标准装置的具体情况填写。对无法填写测量范围的计量标准装置,可以填写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标准量值或量值范围。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8.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对于不同的计量标准,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一般情况的填写:一是该仪表或量具有准确度等别或级别规定的,则可以填写该仪表或量具的等别或级别;二是该仪表或量具无准确度等别和或级别规定的,则可用最大允许误差表示。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填写时必须用符号明确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

最大允许误差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一般应带“?”号。例如可以写为“MPE:?0.05 mm”,“MPE:?0.01mg”。 准确度等级一般以该计量标准所符合的等别或级别表示,可以按各专业的规定填写,例如:可以写为“2等”,“0.5级”。

当填写不确定度时,可以根据该领域的习惯和方便的原则,用标准不确定度或扩展不确定度来表示。标准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扩展不确定度有两种表示方式,分别用U和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分别用 k 和 kp 表示。当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时,应同时注明所取包含因子的数值。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取2),而不是根据被测量 y 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 k 表示。不确定度数值前不带“±”号,也不得用小于符号表示。

9. “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即主要检定示值指标的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它设备。

本栏目中各子栏目的填写如下:

“名称”和“型号”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测量范围” 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制造厂及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例如:1年,半年。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最近一次的检定或校准日期。

“检定或校准机构及证书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溯源单位的名称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

10. “环境条件及设施”

(1) 应填写的环境条件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①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要求”栏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环境项目规定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②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无具体要求的,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栏目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

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③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

(2) 在本栏中还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影响的,同时又是独立隶属于该计量标准装置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在“项目” 栏内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名称,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设施和监控设备规定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并应与《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相关内容一致。“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1.“检定或校准人员”

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有关信息。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项目年限”、“文化程度”等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填写检定或校准人员所取得的相应的检定或校准项目。“资格证书名称及注册编号”可以填写《计量检定员证》的编号,或填写《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编号。“发证机关”填写颁发这些证件的机构简称。

12.“文件集登记”

对表中所列18种文件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若填写 “否”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13. “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本栏目是指计量标准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各子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名称” 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如果只能开展校准,必须在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或参数)后注明“校准”字样。

“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栏填写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填写时先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再写名称的全称。例:JJG30—2002通用卡尺检定规程。若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则应全部分别予以列出。

14. “申请考核单位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5. “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建立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意见。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此栏可以不填。

16. “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阅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如“同意受理,请××局组织考核”写入本栏并加盖公章。

17. “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确认受理申请后,确定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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