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2010-02-02|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为了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根据《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21号)精神,我台将为符合条件的职工集中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三、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
(一)约定提取周期
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 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二)约定提取限额 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四、约定提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复印在同一页)。
3.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申请表》由单位经办人根据职工记录单生成,并由职工本人签字)。
第二篇:公积金-约定支取申请单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年 月 日
提示: 1、为与您及时核对约定提取款项是否成功入账,请提供手机号码;
2、为准确邮寄结息对账单,请慎重填写地址、邮编。 3、为准确核对请附联名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