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申请表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通知
通 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64号)精神,现就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约定提取人员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
二、约定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外的所有金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含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约定提取时间
约定提取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见附件)的规定,自行选择提取周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可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一)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
(二)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职工;
(三)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职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约定提取业务终止:
(一)职工个人申请终止的;
(二)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三)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四)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应还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六)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的。
约定提取终止后,可以再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有荣:68872666转1320 (局机关)
张海涛:68872666转1321 (职介中心、劳服中心) 乔海: 68872666转1323 (社保中心、职校)
附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财务核算中心
20xx年2月16日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年 月 日
提示: 1、为与您及时核对约定提取款项是否成功入账,请提供手机号码;
2、为准确邮寄结息对账单,请慎重填写地址、邮编。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