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基金会
(一)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 1.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 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 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进行验资。
注:
(一)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基金会名称的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二篇:2.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编号:02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名称: 广州市大艺文化艺术基金会
住所: 广州 市 越秀区 东湖 路 125 号 邮政编码 510100
宗旨:(20字以内)
业务范围:(30字以内)
原始基金数额:(大写数字) 贰佰万元整 (币种)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广州市民政局: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基金会。该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将以
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