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4.3.31

申请类 1.3 (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申请类 1.3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3 (第3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申请类1.2第2页)。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8(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 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 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 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 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申请类 1.9 (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9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类 1.9 (第3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须知

1.单位成员主体资格: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 证件名称及号码: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资格证书及其号码。

3. 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

4. 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

5.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粘贴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粘贴。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7. 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8.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10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申请类 1.6 (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申请类 1.6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6 (第3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表格:申请类1.5第2页)。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备案类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注册号:                                                                                      

须知:

1.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2.在提交材料的份数栏内填写提交材料的实际份数。

3.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5.以上需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备案类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须知: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3.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第二篇:如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如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2007-08-2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次性告知单

(20xx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xx年6月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成员资格证明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登记管辖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申请登记的住所由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咨询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以及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

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或北京市)。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3、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提交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请参看前面“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相关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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