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周转金补助工作说明
按照《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贷款周转金应急支持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1〕20号)、《关于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服务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2〕8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要求,我司对于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提供申请补助的服务。
一、 申请条件
1、 业务在20##年10月1日-20##年9月30日期间;
2、 享受周转金业务的补助标准:两天以内周转金业务使用费由企业负担(即无补贴),从第三天开始按周转金额0.1%/天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0.3%。(补助条件),即业务周期在3——30天内。
3、 每家企业每年补助的贷款周转金次数不超过二次,包括在其他担保机构申请的周转金补贴;
4、 每次贷款周转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周转金补助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 贷款周转金服务补助项目申请表(请见附件1),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到注册地所在主管部门(区经信委)审批盖章;
2. 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与投(融)资机构签订的贷款周转金借款合同和收费凭证,银行的续贷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不明事项请及时联系财务部,谢谢!
财务部
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