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5@p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5@p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5@p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
章。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5@p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5@p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增值税专用#5@p,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5@p认证结果清单。
2、对于增值税普通#5@p,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3、对于营业税#5@p,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5@p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三、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应在#5@p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5@p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企业。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
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5@p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5@p(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五、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5@p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原结汇银行应及时汇总,并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3)。
六、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如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所在地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要求确定是否出具备案回执。
七、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支付用途分别备案。
八、银行应对20xx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
的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统计汇总未提供#5@p等相关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上网核查发现提供虚假#5@p的情况,并于20xx年9月1日前将上述情况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九、外汇局应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核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黑名单制度,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重点核查。
十、对以虚假#5@p套取结汇资金的企业和违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应将涉案企业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十二、在企业完成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后,银行方可为股权出让方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内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手续。
十三、本通知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到本通知后,江苏、四川、福建省分局应分别在辖内无锡市、成都市、泉州市组织实施;天津、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宁波市(省)分局应分别在全辖内组织实施。上述分局可根据实际状况,具体确定辖内银行对于小额#5@p的核查要求(包括小额标准的确定及核查方式)。其他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取辖内部分或全部地区按照本通知确立的管理原则
组织实施。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应认真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2.提供税务机关#5@p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3.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5@p等情况月报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第二篇: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xx】142号)-20xx0829
首页 > 政策法规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 法规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
作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29 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 来源: 国家
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
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
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5@p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
(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
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5@p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65。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
_________银行:
本次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承诺此次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外汇资金已办理验资,其使用完全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_________银行:
本公司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公司上次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元。实际支付路径如下:
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知悉,如果上次资本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新的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_________银行:
本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个人)承诺此次申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完全符合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机构(个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机构(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
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_________银行:
本机构(个人)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机构(个人)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
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个人)知悉,如果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机构(个人)办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新的资金结汇手续。
_________机构(个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