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高新管发[2011]55号)和《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作补充说明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2]52号)。
二、办理范围:
在长沙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员工。
三、办理条件:
(一)高新区公租房承租企业必须是财税关系在长沙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
(二)入住公租房的承租企业员工(以下称住房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人必须与承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在麓谷园区内无住房。即住房人在麓谷园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
四、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由企业填写、高新区财政局核实企业财税关系(签章),由区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确认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签章)。
2、《公共租赁住房(员工)申请表》(一式一份)
⑴、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员工)申请表: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在提交时,还需提供身份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入住方式为家庭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⑵、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由员工填报、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
⑶、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企业及员工填报。
⑷、园区内住房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由员工填报、企业确认,高新区区房地局核实。
3、《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员工)申请汇总表》(一式三份)
由申请企业按住房人类型填报《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员工)申请汇总表》(签章),并提供电子档(excel)。
申请表格在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www.cshtz.gov.cn/)下载或公租房客服服务中心领取。
五、配租标准:
(一)、一般员工10平方米/人;
(二)、技术骨干15平方米/人;
(三)、已经成家的承租企业员工,按其家庭户籍人口享受20平方米/人的补贴,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
六、办理时限:
在接到承租企业租赁申请之日起21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承租企业及住房人的保障资格的审核,并在审核完成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承租企业及住房人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七、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地址: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大楼四楼 咨询电话:88995134
(二)、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长沙高新区标志麓谷坐标A栋9楼 咨询电话:88982662
八、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办理流程图
保障资格审查流程
定向配租入住流程
第二篇:公租房申请指南
公租房申请指南
一、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 有稳定工作是指:
1、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 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 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5、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
1、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1、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2、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 申请方式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即: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 申请流程
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摇号配租——签约入住。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一)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载:http://www.cqgzf.net/article-149-1.html
2、 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 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未婚证明。
4、 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 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 审核配租
1、 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 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复审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6、 配租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在住房配租时,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选中者签租赁合同;摇号后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轮候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轮候。
(1) 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 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7、 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四、 租赁管理
(一) 合同管理
1、 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 租金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 房屋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 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 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 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 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 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 管理模式
1、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 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 转租、出借的;
3、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七、 监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 廉租住房的申请
符合《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九、 公租房申请点
公租房申请点具体分布情况:
十、 公租房项目
(一) 大竹林公租房
位于高新区大竹林街道北侧,总用地面积53.5公顷,净用地27.5公顷,公租房建设总面积为110万平方米。地块内规划绿地10.7公顷,新规划布局两座30班小学,占地3.0公顷,容积率不大于4.0。
(二) 鸳鸯组团公租房
位于人和街道东南侧,总用地面积41.0公顷,净用地为24.15公顷,公租房建筑总面积为96.6万平方米。地块内规划绿地7.3公顷,新规划布局36班小学一座,面积大于1.7公顷。地块内增配公交首末站一座,面积大于0.45公顷,容积率最大为4.0。
(三) 茶园公租房:
位于南岸区茶园新城,总用地面积54.6公顷,净用地41.7公顷,公租房建筑总面积为165万平方米。规划布局中小学一座,面积不少于3.4公顷,地块内增配公交首末站,其面积不少于0.8公顷。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4.0。
(四) 华岩区公租房:
位于中梁山街道南侧,总用地面积38.5公顷,其中公租房建设净用地27.9公顷,公租房建筑总面积111.6万平方米。新规划布局30班小学一座,面积不少于1.5公顷。地块内新增配公交首末站,面积不小于0.5公顷。容积率不大于4.0。
(五) 西永公租房
位于西永大学城南侧,总用地面积60.5公顷,净用地37.75公顷,公租房建筑总面积为135万平方米。规划布局中小学一座,面积不少于3.5公顷。地块内增配公交首末站,面积不小于0.55公顷。平均容积率不大于3.6。
(六) 蔡家公租房
位于蔡家组团北侧,总用地面积42.0公顷,其中公租房建设净用地24.1公顷,公租房建筑总面积97万平方米。规划布局中小学,面积不少于4.5公顷。容积率不大于4.0。
十一、 公租房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公租房产权归谁拥有?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3.公租房的申请人标准?
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4.公租房的申请单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5.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6.公租房如何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7.公租房的分配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8.分配到公租房后,申请人应该做什么?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9.承租人可以对公租房进行装修吗?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10.公租房的合同期是多久?可以购买吗?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11.公租房的出售价格怎么定?
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12.租赁合同期满后想续租应该怎么做?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3.公租房的违法行为?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14.什么行为会导致解除租售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5.公租房买卖权限
一是公共租赁房以5年为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房后,可以退出公共租赁房;
二是业主住满5年后,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自住(其中成本价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综合成本,并交纳部分税费),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公共租赁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
三是用虚假信息骗取公共租赁房租住,将强制要求其退出。
16.怎样进行审核?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对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税收、婚姻等情况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怎样进行公示?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将复审合格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有关信息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18.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9.怎样进行配租?
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20.公租房的配租面积怎样确定?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21.公租房有那些户型?
户型有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
22.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23.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24.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25.公租房可租多少年?
公租房每次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6.承租公租房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吗?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
27.合同期满承租人能续租吗?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8.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怎样确定?
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9.租金交纳有哪些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0.承租人应交纳哪些费用?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1.合租有哪些规定?
多人合租时,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32.承租公租房后能换租吗?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以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33.公租房能转租吗?
不能。公租房是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34.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
(1)租赁合同期满;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35.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36.租赁合同终止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住房怎么办?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7.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公租房可以购买吗?
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购买居住的公租房。
39.公租房按什么价格出售?
公租房的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40.购买公租房有什么付款方式?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41.购买的公租房可以如何处置?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42.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4.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能申请公租房吗?
未实行实物配租或未领取租金补贴的,可以申请公租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45.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怎样申请?
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
46.廉租住房家庭可申请哪里的公租房?
廉租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地有公租房建设的,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公租房;户籍所在地无公租房建设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47.廉租住房家庭按什么标准交纳租金?
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48.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
49.如何保障公租房申请配租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建立管理机构。成立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基础上,制定了操作细则。
三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房屋权籍、工商、社保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供技术保障。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申请、摇号、配租等环节实行全公开,摇号配租时有监察部门、公证处、新闻媒体、申请者代表等参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50.公租房的交房标准是什么?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交房标准为:
(一)水、电、气表安装到户;
(二)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三)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
(四)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十二、 若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公租房咨询电话6365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