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 *****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2202室
邮编:100022
电话:*******
申请事项
为涉嫌*******的犯罪嫌疑人 **** 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看押在****看守所内。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条件,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要求,为****提出##申请。
嫌疑人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请求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第二篇:##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张烨,男,汉族,19xx年1月8日生,住鹤城区迎丰中路202号,系犯罪嫌疑人张宏之子。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宏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张宏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
20xx年,会同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决定由股东全额集资建房,张宏负责集资建房的财务工作,在办理税费过程中,因有些开支无票据,其用其他票据平账,共4.8万元。这个事实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存在争议的有二点:一是行为性质,即张宏负责财务工作是受集资户的委托行为或是恒源公司的职务行为;二是财产性质,即集资款属集资户的个人合伙财产或是恒源公司的财产。
申请人认为,单就财产性质就可以认定为合伙财产,理由为:如果认定集资款是恒源公司财产,那27户集资户分集资房行为就是私分公司财产行为,均应构成犯罪。显然,这是于法无据的,因为《刑法》第九十二条没有把所谓的公司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划归公司财产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张宏也不构成犯罪。故对张宏##,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张宏所涉罪名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张宏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三、张宏有严重的疾病,对他##,体现会同县公安局的人文关怀
张宏长期以来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长期关押,加上情绪郁闷,会加重病情,不利于张宏的身体健康,对张宏取保,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精神,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综上,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张宏##,申请人保证其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呈
会同公安局
申请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