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市××村人,住××市××村,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请##的犯罪嫌疑人:×××,男,汉族,××市××村人,××厂××(职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xx年×月×日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于20xx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的条件,而且现在××厂急需犯罪嫌疑人×××回来参与筹划管理,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2日
第二篇:家属##申请书
家属##申请书
申请人:李淑文,女 ,汉族, 1976年4月4日出生。 地址: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32号。
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
手机:137xxxxxxxx
被申请人:张永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32号。
申请事项:对张永立##
事实理由:
2012年10月24日保定市徐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永立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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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张永立目前的情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的条件。
张永立案发前曾于2012的年5月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腰间盘突出病,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和照顾。
案发前后张永立也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张永立##。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张永立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徐水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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