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随迁

时间:2024.4.5

一、随迁条件:

(一)申请人父或母属本市户籍居民,且对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申请人未成年,或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20周,在高中以下(包括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二)申请人计生情况符合本市户籍迁入政策;

(三)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户内,符合并户条件的应先行并户,因客观因素暂不能并户的按母亲优先原则受理申请;

(四)携带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子女、申请人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存疑,或其他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存疑的,受理后由审批机关组织亲子鉴定;

(五)申请人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点击标题可下载);

(二)被投靠人夫妻双方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及其全部子女(16周岁以下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除外)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被投靠人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用途的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五)该子女、其他非本市户口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除外;

(六)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父母离异的,以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代替;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结婚证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属再婚人员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父(母)一方死亡的,还须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随迁收养子女的,还须提供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并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材料: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另提供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2、随迁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孤儿、残疾儿童的,另分别提供加盖福利院公章的入院审批表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儿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随迁自行捡拾的弃(婴)童的,另提供加盖原籍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八)申请人另一方父(母)方系港澳台居民或无国内户口的华侨、外国人的,须分别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和在居住国的居留证件或签注或其他证明、外国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上证件不

是用中文签发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费标准 :4元。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光明、坪山六区的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的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分局 地址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 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 82923357

罗湖分局 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二楼综合受理大厅 84460482 84460483

南山分局 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84466097

盐田分局 盐田区沙头角官上路6号 84460803

宝安分局 宝安区前进一路139号 84456968

龙岗分局 龙岗中心城德政路6号 84468233

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牛山路2号光明公安分局大院内 88211303 坪山分局 坪山新区龙坪路1号 84443018

受理编号

入户申请审批表

子女随迁

子女随迁


第二篇: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综述


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研究综述

摘要:教育部在其20xx年工作要点中指出,要落实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全面取消借读费;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力求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本文就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相关方面展开综述,以陈述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和学界就此提出的政策建议,同时指出研究所得成就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教育救助

The Literature Review of compulsory-education-questions to the

Chinese city peasant laborer children

YelongLiu ZhongxingGuo

Abstract: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in 2010, points out that we must implement the policy with full-time schools and input fields to guarantee that migrant children could accept compulsory education equally, and cancel JieDu fee.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education system and encouraging Social Forces to initiate education to solve migrant children learn well. This just reviews the relevant aspects of SuiQian migrant children’s compulsory-education-questions, to state its causes and Academic’s suggestions, besides, point out the existing achievements and deficiency.

Key words:SuiQian migrant children; Compulsory education; Education aid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几乎同步进行了经济制度的改革。农村地区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显现并迅速增加;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在城市地区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城,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日益旺盛。就这样,农村的供给便与城市的需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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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起来,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便开始向城市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转移,且转移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所谓的“民工潮”。在民工潮里,逐步出现了一个新的迁移群体,即农民工的子女,且其规模不断扩大。据20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中国流动人口的数量已经超过1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数量已接近1500万。[1]而据20xx年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流动人口为14735万,较第五次人口普查增加了295万。[2]同时,教育部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随同父母进入城市的6—14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约有765万人。[3]

但由于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属地原则,加上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存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便难以甚至不能在城市地区享受到应有的义务教育权利。而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极有可能成为社会隐患,危害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因为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对普及我国义务教育、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学术界对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极其重视,对存在的问题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则采取文献分析的研究方式,对研究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及其对策的相关文献做一综述。

二、研究内容

(一)问题描述

1、 就学率低,失学率高。

钱再见和耿晓婷[4]指出,我国流动儿童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流动儿童中,适龄儿童近10%处于失学辍学状态,近来相关调查也表明,约有100万民工子女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王平华[5]指出,据20xx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联通过对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九个大城市流动儿童教育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流动儿童失学率仍然较高,达到9.3%,近半数的适龄流动儿童不能及时入学。万紹群和伍莉[6]指出,根据20xx年的中国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1]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主持的抽样调查显示,6周岁流动儿童未入学的比例高达92.1%。孟勇[7]也指出失学、辍学率比较高。

虽然就此问题,学界普遍都引用数据加以说明,但其所引数据的时效性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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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差,且多是二手数据,难以真实地反映此问题的发展情况及现状。

2、 教育不公现象严重,表现为难进流入地公立学校。

温利虹[8]认为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的多重障碍依然存在,如借读费、赞助费的缴纳,政府、学校的歧视政策等。郭健美和刘同芗[9]也指出有些城市的教育主管部门表示不会废除向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的制度。李秉中[10]指出, 20xx年,在贵阳市就读小学、初中的民工子女超过12万人,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只有4.3万人,仅34.52%。孟勇[7]认为民工随迁子女“就近入学”依然困难重重。李文彬

[11]指出,截至20xx年,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的非户籍人口子女只有41.3%就读于公立学校,广州市只有37.34%就读于公立学校,深圳市只有44.03%就读于公立学校。徐丽敏[12]指出,据2007 年“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有29.3%的受访民工表示费了一番周折,7.1%的人认为入学很难。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13]指出,其于20xx年9月—10月开展的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现状典型调研结果显示:对于子女进入公办学校, 农民工家长有32.17 %的认为很难,40.10 %的认为比较难,仅有9.12 %的认为不难。王梅娟[14]指出,公办学校资源紧缺,吸纳能力微弱,且户籍地家长对公办学校吸纳持多种意见,据其对10所公办学校1000名本地户籍家长的调查数据显示:认为民工随迁子女与户籍地学生同校同班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家长占25.8%,认为同校不同班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家长占71.8%,认为同校会降低学校教育环境和教育水平的家长占11%。

3、 民办民工子女学校存在诸多问题。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13]指出,民办民工子女学校,尤其是未获准民办民工子女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日常管理、校园环境建设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同时,学校教师来源复杂、学历偏低、流动频繁,数据显示,就学校教师拥有本科学历方面,获准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比例为42.10 % ,而未获准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仅为9.13 % ,均远远低于公办学校68.16 %的比例。李秉中[10]指出,贵阳市现存的118所民办学校绝大多数处于起点低、粗管理、小规模的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差,教师文化素质较低。温利虹[8]认为打工子弟学校面临着资金不足、硬件设施不完备、师资水平低且老师流动性大、学生流动性强且差异性大等系列问题。郭健美和刘同芗[9]指出民工子弟学校质量差,校舍、设施简陋,教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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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安全隐患大,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更换频繁,教学质量很难保证,子弟学校往往频繁搬迁且多为“黑户口”,教学内容不连续,教务管理混乱。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1]调研发现民工子弟学校办学地点多偏僻、交通不便,校舍多为改建或搭建、光线不足、教室拥挤,缺乏必要教学设备。钱再见和耿晓婷[4]指出,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在20xx年主持的对北京市114所流动人口自己举办的学校所做调查的结果显示:学校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条件简陋、教室拥挤(一间教室可以挤上70人),除了上课,其他花钱的活动(如春游、打疫苗)基本不搞,65%的教师没有教学经验,教师流动性大,校长除16人为大专学历,其余基本上为中专学历,还有文盲2人。

4、 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

黄敏红和肖诗来[15]认为义务教育存在着不连续性,缺乏城市文化与心理适应教育的问题。徐丽敏[12]认为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社会资本、文化和心理融入等方面存在着教育融入问题。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13]从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教育出发,指出民工子女在家庭学习环境、家长的关注度和家庭教育等方面不如当地学生。湛卫清[16]认为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存在着道德性权利的隐性缺失,融合教育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有痕教育”。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1]调查发现,部分公立学校将就学的进城务工民工子女编入民工子弟班级,进行人为贴标签;民工随迁子女的频繁流动打乱了学校既有的教育教学及管理秩序,不同地区教育内容的衔接问题日益突出。

5、 保障机制缺位。

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1]指出,根据武汉市的一项调研资料显示:在大力提倡降低公办学校门槛、取消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借读费的武汉市,大多数农民工仍将借读费太高视为最大问题(比例为52.9 %)。钱再见和耿晓婷[4]指出,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乏力,民工子女反而要交纳借读费、赞助费等歧视性费用,且往往超出合理的限度,形成“乱收费”现象;同样,王平华[5]认为教育投入严重缺乏,有些地方政府不仅不愿意教育投资,反而推卸责任,将学校视为盈利工具,通过学校乱收费。范先佐和彭湃[17]从民工规模与地方财政的关系角度出发,认为民工随迁子女数量的不断膨胀加大了流入地城市区级政府教育财政负担;与此观点类似的是,万紹群和伍莉[6]认为如果流入地政府按照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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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教育经费拨款标准,投入到农民工子女的经费开支将非常大,仅靠当地政府筹措则压力过大。而杜晓利[19]从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关系出发指出二者的不匹配加重了流入地政府的财政负担。王平华[5]认为户籍制度和强制性较差的《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使民工子义务教育缺乏保障;而贾波和王德清[18]进一步指出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问题面临着“有法可不依”的困境,我国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强调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仅仅从“应然”上强调流入地政府的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政策的有效性与长效保障机制。

6、 教学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合理。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13]指出,民工子女的流动趋势难以预测使得流入地政府在接纳上很难制订出合适的招生计划,易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而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教育规划以本市户籍学生数为基础制定,缺乏前瞻性,民工子女多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等公办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城市教育配置不够合理。

总体而言,学界对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宏观问题还是微观问题,无论是表现现象还是深层次的问题,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可见对问题已有深刻的认识。但在对问题进行阐述时,所引数据时效性较差,且多为二手数据,不能很好地反映此问题的发展趋势。

(二)原因分析

万紹群、伍莉[6]认为现行户籍制度、“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财政在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上安排的经费不足、公立民办学校管理不足、民工子女流动性强使得补贴难以到位等乃主要原因。王平华[5]认为是户籍制度、分散型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公私学校管理和教育的漏洞等因素导致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出现缺位。孙玥、宋冉和赵子乾[20]从公共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政府间职能界限模糊、财力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没建立起符合国情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设立专门的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资金预算科目、公共财政的配套措施不到位等角度分析指出了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存在的原因。张甲子[21]认为农民工子女没有流入地城市的户籍是农民工子女不能全部进入流入地城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直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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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农民工的流动性和义务教育财政地方支付体制之间的矛盾则是根本原因。朱海波[23]从教育经费的“户籍原则”、分散型教育投入体制等角度分析指出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及其制度困境的原因。

范先佐和彭湃[16]指出,政府间财政责任不明、区级政府不愿承担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成本,城市区级政府责任过重、缺少经常性的经费保障资金与上级的转移支付,对义务教育的供给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以直接生产替代供给等原因致使进城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存在各种问题。范娜娜[25]从教育经费投入、分配和引导的政府缺位角度指出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存在的原因。而易承志

[24]从矛盾的角度出发,指出公共政策制度与执行之间的矛盾、政策先行与盆地效应之间的矛盾、政府成本与收益之间的矛盾致使政府治理出现了困境。

钱再见和耿晓婷[4]从政策制定及执行主体、政策客体和政策资源等三个方面分析指出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时效的深层原因。朱汉平[2]指出,政策宣传欠缺、地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施政主体积极性低、政策施行方式单一等原因致使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存在诸多问题。李文彬[3]认为政策本身的缺陷、政策执行的制度和体制障碍、政策资源不足以及利益冲突等原因致使民工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遭到阻滞。李军[26]从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和就近入学政策角度出发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戴国立[22]也认为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此外,戴国立[22]从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户籍制度与流动人口需求矛盾、城乡教育差别和歧视、民工子女自身角度等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李文彬[11]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大量挤占流入地政府的教育财政、增加流入地城市和教育管理的负担是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梗阻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学界针对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户籍制度、义务教育体制、财政制度、政策执行、政府治理、法律保障、教育教学等角度出发,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阐述了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有利于此问题的解决。但学者多是从多个角度来展开论述,而较少地从某一个角度来对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以揭示其深层次因素。

(三)对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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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目前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制度方面

温利虹[8]表示,应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为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清除制度障碍。黄敏红和肖诗来[15]指出,要逐步改革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分治的各种制度,剥离依附于户口的各种利益和功能。李红[27]在此基础上,则指出应统一立法,规范户口管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取消地域、身份、户籍等限制性措施,放松原户籍管理制度,把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工承认为城市居民,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的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同等权利。而王梅娟[14]更是明确提出建立“流动人口一卡通服务”的流动管理模式。此外,中央科教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1]主张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子女纳入社区管理体制,在城市社区人口管理中逐步淡化、进而消除当地和外来人口两种人群的户籍区别,将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纳入社区管理体制,使社区成为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载体。

虽然很多学者都提出改革现行的城乡户籍制度,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但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仍然有其现实意义,且其改革涉及面极广,尽管学术界关于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不断,但其改革在近期仍然不可实现。

2、 财政制度方面

针对现阶段我国财政对教育的资金投入不足和相关财政制度存在的问题,钱再见和耿晓婷[4]提出多方筹措资金的手段,罗崇辉[30]则提出通过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责任、强化政府教育投资公平理念来确保经费。温利虹[8]主张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主要投入、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教育投入体制,郭彩琴[28]认为义务教育应该以中央和省财政拨款为主,朱镜德、朱秀杰和郭彦君[29]提出了由中央主导经费保障机制的构建。王平华[5]提出要提高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中的投资比重、建立财政补偿制度、灵活采用多种供给和运行机制、寻求多元化教育投资方式。而范先佐和彭湃[17]更是建议构建以“以市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省级财政对省内流动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提供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提供奖励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数额应以地方解决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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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的成绩相挂钩为特点的“以市为主、各级政府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这都是主张改革现行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立高一级政府负责主要投入的机制。

张甲子[21]主张建立一种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财政分担机制,即流入地城市分担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财政机制。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1]建议中央设立农民工子女教育专项资金。李红[27]主张设立解决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李文彬[3]认为,中央政府可以参考美国联邦政府解决流动儿童的“流动学生教育计划”(MEP)的做法,建立农民工子女教育专项经费。贾波和王德清[18]建议建立中央财政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应设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同时主张明确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中的分担比例,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共同做好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将部分“人头费”转移给流入地政府。

贾波、王德清[18]、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13]、郭玲[31]和王梅娟[14]都主张实施教育券制度。教育券又称教育凭证,是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19xx年首次提出的,是在教育领域中试行的代币券,是指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内,按规定每个适龄儿童都应得到的,国家对其享受最基本受教育权利提出的最基本待遇,代币券所占经费应含在国家所拨经费之中,也可称其为“人头费”。而杜晓利[19]在教育券制度的基础上,更是提出了“‘教育券’转移支付+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三重支付的制度。此外,郭玲[31]还建议借鉴国外教育救助的经验,建立健全教育救助网络系统,明确教育性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

学界从财政投入机制的改革、民工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的设立和教育券制度的实施三个角度来阐述了如何解决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长久以来经费缺乏的问题。究其根本,仍是主张改革现存制度的弊端,建立新的制度来完善投入体制,完全没有涉及到体制之外资金筹集的论述。

3、 法律法规方面

针对我国民工随迁子女长期以来无法真正地享受到他们自身的受义务教育权,朱海波[23]建议在现行宪法中增加迁徙自由条款,主张对宪法第46条对义务教育权的“权义复合性”规定进行修正。此外,他还主张废除教育法律规范中的歧视性条款并制定《反教育歧视法》等专门性保护法规。付晓丽[32]认为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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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法。

学界对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深刻的认识,但就法律法规建设角度,却只进行了较少的论述,对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缺乏认识。

4、教育制度方面

张甲子[21]主张变“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以常住人口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付晓丽[32]和范娜娜[25]都提出建立电子学籍制度,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管理。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1]主张建立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组[13]也表示应全国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王平华[5]提出可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评估机制。李文彬[3]则主张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考核机制,加强对流入地政府的考核,对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农民工子女入学率和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率等进行绩效考核。王梅娟[14]则主张建立权责分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责制度。

教育制度的建设涉及到宏观微观层面,学界在此方面的政策建议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多的具体可行的方案。

5、学校建设方面

温利虹[8]主张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扶持简易农民工子弟学校。周佳[33]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尽快明确简易学校的审批标准,应适当放宽标准,加强对简易学校的监督和管理,要把查处、取缔、扶持、引导等措施结合起来进行监督管理。而王平华[5]主张采用“支持办学、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的方针来管理扶持民工子弟学校。李红[27]建议政府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用于解决和扶持农民工子女就学;同时主张提高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待遇,采取结对帮扶的形式来促进共同进步。周佳[33]提出有条件的公办学校与简易学校结对子开展帮扶活动。李军[26]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教师轮换制度。侯婷[34]建议公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以提高接纳能力。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13]建议推广农民工子女学校“国有民办”的办学模式,应建立有效的奖罚制度,以防止各地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消极管理。付晓丽[32]主张实行公办民办“两条腿”走路,要采取“城乡结合”的办法,改善农村教学环境,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建立寄宿学校,改善寄宿条件,吸引农民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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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读书可以缓解压力,建立城乡“教育联合体”,做到在“联合体”内教育资源共享、教育方法共享、教育成果共享、先进教育教学理念共享,把两个学校看作是一个学校的两个部分。

学校建设是民工随迁子女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重要条件。学界从公办、民办学校角度出发,从城市、乡村统筹学校建设出发提出了具有导向性的建议和前沿的学术观点。政策建议的全面性却导致了在此问题上没有侧重点,对到底该以城市学校建设主体,还是应以农村学校建设为主体这一问题并没有回答。

6、 教学教育方面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13]主张刚性规定获准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开设、开足心理课程,并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心理辅导教师;建议组织家长培训,将参加家长培训作为公办学校接受农民工子女就读的一个基本条件。徐丽敏[12]主张从教育过程、教育结果等多个角度来帮助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融入。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1]建议要转变教育教学管理理念,积极探索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教学规律。侯婷[34]主张实施有利于民工随迁子女发展的融合教育,对他们实施针对性教育。湛卫清[16]主张尊重民工子女的主体地位,遵循教育规律,实现自然融合,开展教育科研,总结提炼融合教育模式;转变城市家长观念, 消解他们对农民工子女的陈见,同时培育随迁子女的“内生力”、加强人际融合、注重文化融合。孟勇[7]提出要对民工随迁子女开展“关爱”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家长学校。

教育教学属于微观层面的内容,直接与进城务工的农民及其子女、流入地居民紧密联系。学界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意义,但其多是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的政策建议,而缺少专门针对教育教学的另一个主体,即流入地当地上学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评述

总体上,本文所引文献为该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及其对策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及其丰富的研究背景资料和框架。学术界对存在的问题从公立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制度保障、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展开了说明,并据此从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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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义务教育体制弊端、财政分配体制缺陷、政策执行失效及阻滞、政府治理困境、法律政策不足、学校管理不当、教育教学方式不当等多个角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机制,从各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从本文所引文献运用的研究方法来看,文献研究多于实证研究,且文献研究的论文多是依靠二手资料来进行分析,且所引数据过于陈旧;只有少数几篇实证研究性的论文所用数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但这与所研究问题的性质相悖。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属于实证性较强的课题,因此,本问题的研究更多应该采用实证的方法,收集第一手的资料,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在调查研究方法方面,主观案例调查法与抽样调查法相互割裂,未能形成互补优势。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有必要考虑如何充分利用案例的深入性和抽样调查的广泛性优势,采用案例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研究的竞争性方面,绝大多数文献并没有提及与自身结论相左的竞争性观点,导致研究结论的证实性与证伪性都不强。[3]在研究的角度方面,所引文献多从制度体制、法律政策等宏观角度来对研究问题展开论述分析,提出了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宏观层面应进行的改革;从学校建设、教育教学这一微观层面来对进行论述分析的较少,提出的建议也多是指导性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同时,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的解决到底该以城市学校建设为主体,还是应以农村学校建设为主体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回答。此外,在涉及到原因阐述方面,很多学者都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展开了分析,却少有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议程、设计、评估等角度展开论述,也没有提出对应的政策建议。现有文献在这些方面鲜有涉及,可成为后续研究的重要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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