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xx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2011-10-12
第二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人:王全明 (基本情况)
申请人不服邢公交认字【2011】第003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特申请复核,望上级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20xx年9月11日11时发生在邢临线河会路口西的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复核请求:认定沈莉建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公交司机沈莉建未按公交站牌停车,在行车道擅自停车上下乘客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0xx年9月11日上午11时许,在邢临线河会村口西侧,公交司机沈莉建驾驶冀E85653客车未按路牌靠边停车,在行车道上擅自紧急停车上下乘客,导致复核申请人王全明驾驶的冀EHA555货车与公交车相撞,复核申请人伤势严重,车辆处于全报废状态,本次事故,完全是由沈莉建未按规定停车,在行车道上紧急刹车上下乘客而造成,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联系,且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沈莉建不承担事故责任,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
二、公交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销毁证据,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同样应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内部的监控录像是查明事故原因的关键证据,当复核申请人提出调取监控时,遭到公交公司方面的一再推诿、妨碍事故科干警依法取证,不给客车钥匙,不配合取证,并以系统升级,远程监控不能在车上取证,要到公司取证,公司安检人员说我们不能给
你们这些犯罪分子取证,来谩骂我们,还说别说不能取,就是能取也不给你们取。为借口,阻挠调取监控录像取证。
侮辱、谩骂,态度极其蛮横。种种迹象表明,公交车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隐瞒关键证据,有不可告人的企图。9月23日下午由于我们一再坚持看监控,让事故科人员取证,到停车场公交车上调取录像内存卡,取到后回到事故科录放,竟被告知内容已被销毁、内存已被格式化。这足以表明,公交车在事故发生的成因上具有重大错误,他们极力阻挠、销毁证据、破坏现场的方式已达成逃避事故的阴谋,销毁肇事车辆上关键证据,拒绝提供证据,破坏事故车辆部件,从而导致事故原因没法查清,依法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复核申请人认为本次事故的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缺陷,公交车方面依法负有不可推辞的事故责任,现特提出复核申请,望重新给予认定。
此致
复核申请人:王全明 20xx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