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定)(1)

时间:2024.4.10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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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个人公积金账号可向单位经办人或凭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填写。

(本表格一式三联 第一联中心 第二联银行   第三联申请人  )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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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规则(第三联背面印制)

一、业务内容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以下简称还贷转账)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正常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向指定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提出申请,按需授权银行向中心提供每月还款金额,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

二、还贷转账由申请人本人办理。除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外,办理前申请人需确认借款人是否办妥银行授权登记。授权登记由借款人本人凭身份证、借款合同到银行办理,办妥后银行将按月向中心提供还款明细。

三、申请人办理时,应填报《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同意后,附送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薄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证明材料原件,按贷款类型分别如下:(1)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中心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银行授权书。

四、转账规则

1、每月1至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当月审批,次月生效;每月25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次月审批,再隔月生效。

2、转账自申请人办妥登记次月起开始,至贷款结清次月转账后终止。每月7日为约定转账日(节假日顺延),无特殊情况2日内到账。

3、申请人每月转账金额由中心按以下规则核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转账;

(2)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且转账后账户余额至少为1元;

(3)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办妥还贷转账的,转账金额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生成,同时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

4、申请人办妥还贷转账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

5、借款人本人不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暂时不能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业务;

6、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个人公积金帐户变更或者调动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7、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变更约定转账账户、提前终止转账或发生借款人变更的,必须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8、已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立即停止;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况的,逾期当月暂停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转账提取业务,连续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中心有权终止转账提取业务;

9、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客户信息有误或者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而造成还贷提取按月转帐未能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10、申请时仍有逾期贷款的,必须先还清全部逾期贷款后,才能申请办理提取按月转账业务。


第二篇: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

住房公积金支取分为住房性消费支取和非住房性消费支取两大类。其中住房性消费支取主要包括购房支取,建造、大修支取,租房支取,还贷支取,按月转账支取等5类;非住房性消费支取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低保支取,离、退休支取,出国、出境定居支取,死亡支取等5类。

1、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经缴存单位核实同意后盖章,持支取人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由“中心”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2、申报资料 (1)住房性消费支取 ①购房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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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造、大修支取 ③租房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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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按月转账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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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还贷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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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房性消费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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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时限

(1)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手续齐全的当场办妥。

(2)“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议的,或中心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材料留存,5个工作日内明确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3)预约服务:单次支取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以向“中心”提出预约服务的申请。

4、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凤起路619号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公积金服务大厅 服务热线: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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