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队关于2014深化改革总要求为指导精神,以新训部20xx年新训修改工作会议具体内容为目标;坚持简化程序,明确流程为具体修改范围,并结合各战区及新训部日常工作所遇见的常见多发问题为参考,特制订本条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条例要求,严格管理,认真落实,坚决杜绝一切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红尖特战总队新训部新训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一、新训原则
军事化管理原则 自主自愿原则 自主结训原则
军事化管理原则:新训单位必须坚持一切管理行为以达到军事化为原则。 自主自愿原则:任何新兵加入红尖本着自愿进入,自愿接受训练为原则。 自主结训原则:战区负责新兵训练,考核,结训原则;直属教官中队负责总队新兵训练,考核,结训原则;新训部负责新兵统一分配并授予军籍。分配原则遵照战区上报名单后,百分之九十回归原单位进行分配,新训部预留百分之十名额进行全总队调控为准。
二、新训实施单位
新训部直属教官中队,各战区征训办。
三、新训流程
战区征训办负责新兵征召,训练和考核(新兵进入红尖后,档案由各新训单位自行负责建立,新兵档案统一建立在新兵档案板块)。依照新训大纲考核内容给予考核。考核通过的新兵由新训部授予红尖军籍,并分送各单位;分兵原则按照那来那去,新训部可依据总队整体发展情况,自行预留战区结训兵总数的百分之十作为调剂,剩余部分应全部送回原单位。
四、新训时间规定
新兵入伍后,由各新训单位负责全权管理,原则不得超过二十天未完成训练,特殊情况由各新训单位酌情延长,但是不得累计超过三十天为准。各新
训单位如有结训兵,应及时上报新训部请求授予军籍和分配,具体要求按照新训部规定办理。
五、新训细则
一、正课及训练期间严禁在各新训考核大队内谈论与思想调查、政治审查、训练以及条令学习无关的话题,不得争吵、斗嘴,人身攻击他人以及进行其它有违集体团结的行为。正课时间为白天12:00-14:00,晚上18:00——23:00,其它时间活动由值班员或新训教官安排。
二、各新训考核单位严格禁止发表情、图片,严禁发除命令、通知、学习文件等工作区以外的内容和网址链接。新兵同志首次违纪给予口头警告、累记发生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写检查一份,推迟考核一个批次、累记发生三次予以清除。
三、新兵同志在各新训考核单位期间必须按教官要求把群名片改成标准名字格式,并依新训教官命令进行训练和学习,对于拒不服从命令的新兵一次警告,二次清除。
四、各新训考核单位新兵统一使用:十号、红色字体进行发言,字体不得添加任何修饰,严禁使用简体中文以外的语言。
五、新兵同志在各新训单位期间使用的主ID(不含待训等前缀)在下连队后依然延续使用,所以不得使用简体汉字以外的名字并应简洁明了,应积极听从新训教官的指导修改适当名字,凡名字中含有不适合中国军人使用的文字并经指出拒不修改的,直接清除。
六.新兵同志在红尖工作区注册的名字必须和各新训考核中队作战群名字保持一致,如有重复的名字请示新训教官协助解决。
七、新兵同志在新训考核单位期间必须时刻服从教官管理,主动配合教官安排好训练,休息,考核等时间,自觉完成好新训任务。新训期间新兵发贴数必须达到五十以上以及思想汇报一篇后方可申请考核。
八、新同志在各新训考核单位里,对于上级和新训教官的问题一般只需回答:“是或明白”,如果发言,必须先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发言。
九、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要求坚定的政治立场,顽强的思想作风,高度的集中统一,严禁新兵自由散漫,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出现。
十、红色尖兵特战总队诚邀所有爱军拥军人员加入,红尖网络虚拟部队本着自愿参加原则,不具备任何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对于不能接受新训模式及制度的人员,可以主动退出训练。
十一、无论发生任何违反管理规定以及本条例未列入的其它与军人不相称的言行,各级教官均可在向上级请示后实施警告、责令检查,记过等处份,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予以清除。
十二、服过兵役的同志请主动向新训教官报告登记,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服役时间,服役部队,服役军衔,以便政治部进行核查。无法说清上述基本情况的,一律不按现、退役条件分配。
十三、新训单位教官必须坚持以传,帮,带方法训练新兵,严禁教条化,复制化等单一方式训练新兵;教官要及时掌握新兵思想动态,积极沟通,耐心教育。对于训练工作提出创新方法,并在实际运用中起到良好效果的教官,应当优秀提拔及奖励,具体参照十四条。
十四、新训部应将新训优秀干部评比列入常规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总队新训干部评比。本着提高新训质量,创新新训方法,鼓励先进个人的原则下,可对各单位教官进行评功评奖,具体参照红尖军官服役条例。
十五、新训部优秀教官,优秀征兵干部评比标准
优秀教官评比标准:1.教官当月新兵通过考核人数排名全总队教官前二名 2.对新训提出创新方法并收到良好效果 3.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4.当月出勤符合总队要求的
战区及直属教官中队参照新训部优秀教官评比标准,制定本单位新训先进个人评比方法。
新训部优秀教官奖励:获得新训部优秀教官称号的,授予总队金牌(银牌)教官勋章;优先推荐职务晋升;优先特招入红尖政治指挥学院学习及红尖组织条令规定的其他奖励项目。
优秀征兵干部评比标准:1.征兵干部当月新兵征招排名全总队征兵干部征兵数前三名 2.当月完成考核占个人征兵数80% 3.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4当月出勤符合总队要求的。
新训部优秀征兵干部奖励:获得新训部优秀征兵干部的,授予总队三等功一次,可累计。优秀推荐职务晋升;优先特招入红尖政治指挥学院学习及红尖组织条令规定的其他奖励项目。
十六、新训部有权进驻各战区督察征训办纪律工作和征训工作,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积极配合。对于消极抵抗,故意未按要求执行的,按照组织纪律条令追究新训主管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红尖特战总队总参谋部作训处新训管理条例2013版》同时废止。
红色尖兵特战总队新训部
20xx年4月4日
第二篇:20xx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十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