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两章,对上述两种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上述两种程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产生混淆,本文介绍了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供大家参考。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区别二
区别三
区别四
区别五
区别六
区别七
区别八
区别九
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二篇: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
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性较为明显,即使其最终目的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一)申请的主体为当事人。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符合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四)必须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六)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