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知识问答

时间:2024.3.31

信访知识问答

1.什么问题只能到规定的机关信访?

对应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反映的信访问题,信访人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提出。也就是说:“涉法涉诉”反映问题,政府和信访工作部门不受理。

2.什么是越级上访?

越级上访是走访中的行为之一,是指信访人在走访中,越过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级一级机关,到更高机关走访的行为。如,反映村干部违纪问题到乡镇、县区不是越级上访;反映县委书记、县长违纪问题到市、省不是越级上访,也就是超过有权受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走访行为,便是越级上访。直接越级上访反映问题,上级机关只登记,不受理。

3.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

4.上访犯法吗?

常遇到许多上访的人说:“我是上访的,上访不犯法。”正常的信访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不能在上访中有下面的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溜、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拢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以上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上访人有以上行为的,都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上访人如何正确、理性上访?

上访人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指

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上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6.哪些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7.信访人应当到什么场所走访?

《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特别提示:上访人不到指定的接待室,而在机关大院门口、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围堵、滞留,性质则发生了改变,成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8.为什么不提倡集体访的形式?

《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主张,群众上访,不要采取集体形式,因为集体上访对国家对群众都不利。集体上访一旦成为事实,不管组织者主观愿望如何,它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影响更是不可挽回的,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被利用,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9.《信访条例》中所称的“信访”包括哪些形式和活动?

《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信访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0.哪些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11.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如何反映解决?

群众遇到生活困难时,应当向所在村组反映,并按规定申报相关材料,然后由村组向乡镇上报,再由乡镇上报县区。上级机关因无法了解每一位群众的具体情况,也不能因为谁上访说自己困难就照顾谁。所以到上级上访要求扶贫、救济问题,上级部门无法受理解决。也就是说,上级照顾群众生活困难不对个人,只对下级政府。

12、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13、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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