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办理方法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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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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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成立社会团体受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服务指南
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
按照提交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及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审核→审批→出具正式批准文件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④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⑦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关于筹备成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的申请书。主要说明成立的必要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概括章程中有关内容),可行性(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办公住所的落实情况,拟任负责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章程起草情况,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等。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若发起人为单位(3-7个),需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若发起人为自然人(3-7人),需每个自然人签字。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该文件主送单位为登记管理机关,标题为“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的函”。主要内容
包括业务主管单位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场所等的审查情况和是否同意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基本意见。③章程草案。请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本社会团体的情况确定。④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所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需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使用期限;办公住所为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房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分别说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简历等身份情况证明。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发起人本着方便的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分理处以上的机构)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开设银行帐户证明书”开设临时银行帐户,并注入注册资金,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验资报告。⑦《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可行性报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立项表》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立项表》上签署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意见,并对不予立项的说明理由;③对当事人提交的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④承办人对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上签署
初审意见;⑤现场勘查;⑥审核,部门负责人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⑦审批,机关负责人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⑧出具正式批准文件,即向发起人下达《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社会团体发起人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后,应成立筹备机构(筹委会、筹备组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若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为在职县(处)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在职厅级(含退职省级)党政领导干部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向省委组织部报批,中央驻鲁机关在职厅级领导干部须向上级机关报批。在召开成立大会前30日,由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填写《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附省委组织部或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文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⑨对于不予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筹备工作符合要求;②章程内容合法完备;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⑤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⑥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说明具体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理事会、通过会费收取标准,召开第一届第一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②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③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④选举的负责人名单;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承办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承办人意见;③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④审批,机关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⑤同意成立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