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时间:2024.4.7

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第二篇: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第一次成员大会会议纪要)

时间:    年    月    日下午   时整

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等20名成员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

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

3、同意本合作社每位成员出资   万元,出资总额为   万元。

4、同意选举        为理事长(法人代表);选举    为副理事长;选举        为理事;选举    为监事长,选举    为副监事长;选举         为监事。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章程

(20##年3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成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20人发起(全部为农民成员),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用于合作社的运作及发展壮大使用。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制定养羊产业生产标准、生产规模、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疫病防控、产品收购、检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即:统一生产标准、统一疫病防控、统一管理、统一品牌,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服务中逐步实现,统一收购、统一检疫、统一销售。

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采购养羊所需的种羊及其它各种材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饲养的羊产品。

(三)引进、推广养羊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养羊生产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经营生产场地由成员自行解决,成员要服从本社的管理标准从事生产。

第六条  本社获得的国家财政补助、项目扶持、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主要用于扶持合作社成员发展养殖,以及合作社开展业务使用。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事能力的农民、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自愿办理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后;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条  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一切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社及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成员有退社的自由。成员退社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认真填写好《金寨县青山镇天门山养羊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十四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饲料机械等),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九)听取总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表二名成员表决。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一天向成员(代表)通过会议内容,否则成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5名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的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聘用人员;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监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1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通知后2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对成员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贯彻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本合作社的总理事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的审批等,并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一名)、监事长在票据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社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 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底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二十八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向成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经营盈利收入;

(三)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四)他人捐赠款;

(五)其它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不得作为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政府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四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10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社财产清算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

(三)所欠其它债务;

(四)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任    命    书

经本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大会投票选举结果,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任命:    同志为我社法人代表、理事长;    为副理事长;为理事。

任命:   同志为我社监事会监事长,    同志为我社监事会副监事长;    同志为监事。

特此任命

XX专业合作社

                         年 月 日

证       明

兹证明金         专业合作社总部座落于     。我村无偿提供办公室2间、会议室2间。

特此证明

                            XX镇XX村委会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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