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租赁合同【标准模版】

时间:2024.4.13

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及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房屋及其设施,在 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总计为 平方米。

二、租赁期

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保证金

3.1双方谈定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3.2为确保出租房屋及其设施完好以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房租共 元作为保证金。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当本租约期满时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清点室内设施,并付清本租约项下其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3乙方交纳房屋租金应每 )之前。如果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房租,应付迟延支付期间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伍收取。

付款方式可选择如下:

(1)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2)以现金方式;

(3)以支票形式。

四、费用承担:

4.1租赁期间房屋有关物业费由

4.2电话昆曲、宽带费、收视费、车位费由乙方支付;

4.3房屋的冷热水、电、天燃气消耗按每月查表实数由乙方交付。

五、出租人责任和义务:

5.1甲方谨在此声明及保证甲方为出租房屋的合法拥有人,有合法地位出租此房屋于乙方出示相关证明。

5.2甲方须按时将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以本合同约定的状态交付乙方使用。

5.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出租房屋(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4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交付租金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拒绝甲方或其他人打扰而安静使用出租房屋。

5.5非因乙方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人的责任而致使该房产主要结构、地板、管道等固定装置和设备损坏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安排修缮工作。

5.6甲方可在征得乙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巡视,检查该房屋内部使用情况或处理紧急事项。

5.7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它权利。

六、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6.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6.2事先未经甲方和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屋内的固定装置 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

6.3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所禁止的危险物品,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而对甲方的赔偿。 2

6.4在承租期间,乙方对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所负的一切对外债务也无权及不得以房屋利益交换。

6.5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时,原由乙方出资进行的室内装修及其他装备,除有关经营专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其余整体装修部分不得拆卸和损毁(双方另有协议除外)。

6.6乙方在租用期间,对租用房屋的结构需要重新装修,对甲方原有设施进行变更等,必须经甲方认可方可进行。

6.7乙方应爱惜使用甲方的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进修复原状,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照价赔偿。

6.8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本租约使用该房屋的公共部分与共用设备,并保证完全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公约》和《用户手册》上所载内容。

6.9因乙方对该房屋使用、管理、维护不当致使人身、房屋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10乙方在未违反本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如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七、解除合同

7.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收回出租房屋,本合同终止。

甲方扣留乙方已付保证金,乙方付清本租约项下的所有应付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未满期约的租金。

A、 未得甲方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B、 无故拖欠租金超过十天(另有协议除外);

C、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抵押等;

D、 乙方要求提前解约。

7.2甲方由于特殊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支付与乙方已保证金等金额的补偿金,同时退还乙方已付保证金及未满期约租金,此合同解除。

八、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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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证件审查

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乙双方均应出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并附于合同之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时,双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乙双方谨在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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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办公室租赁协议


办公室租赁合同

标准合同编号:MG-HT-FGC-015 V2.0

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承租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北京 由出租方(该名称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应包括其继承者和受让者)和承租方签署。

第一条 土地、建筑和房屋细节

楼层:_____单元:_____

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平方米

(地面使用面积)

租户同意租赁面积以业主指定的 专业检测机构所测量 的使用面积为准。

第二条 出租方同意出租且承租方同意承租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号名为 的建筑(下称“建筑”)中的由 附表第二部分 描述的及在附图

1

中以粉红色特别标注 的所有部分(不包括墙壁、窗框和玻璃的外表面)、附表第六部分 (如有)标明的所有附属物、设备、家俱和器具(下称“房屋”),承租方与出租方和所有其它具有类似权利者一起为适当使用房屋而使用建筑的入口、楼梯、楼梯平台和通道的权利(除非出租方为进行维修和/或由于紧急状态不应限制该使用权),以及在附表第三部分 所述期限内在电梯运行的任何时候以上述方式共同使用服务于房屋的任何电梯的权利。并应在上述期限内,以 标准条款中列明的方式支付附表第四部分列明的租金和管理费用(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所有租金和费用以下将被包括在“租金”一词中) 。

第三条 租赁期限细节

期 限:_____年

开始日期: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称“开始日”)

终止日期: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称“终止日”)

免租期: 月,自开始日起算,包括在租赁期限内。

第四条 租金细节

租金自免租期届满之日后的次日(下称“起租日”)开始计算和支付。每月租金(包括办公楼常规工作时间内的空调费、 )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保证金细节

根据标准条款第八条,租赁保证金(相等于3个月 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 附属物和装修 房屋交付使用时,出租方将向承租方提供按照标准办公开间图纸固定的天花龙骨,天花板,灯栅和荧光灯管(不带电路连接的),风口,烟感,应急广播喇叭,应急灯,喷淋系统,水泥地面和白墙等。出租方与承租方之代表将签署交付确认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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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费用 第七条

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任何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标准条款

本合同从属于所附标准条款,并应包含标准条款中列明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各项约定。然而,标准条款应从属于附表第七部分中的修正条款,本合同与标准条款应共同构成同一份合同。在本合同或标准条款的任何部分中,当任何词或短语被赋予特别含义,该词或短语在其出现的任何地方均应具有该特别含义。

出租方:

代表 :

签订日期:

承租方:

代表: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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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

第一条 租金和其它费用

承租方同意和承诺如下:

(一) 租金和其他费用

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以及不包含在租金内

的、需要由承租方另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 入驻税收

1、除土地使用费和房产税之外,承租方应支付政府或其它法定机构目前或将来向入驻者征收的所有税费(如有)和年度或经常性开支。

2、如承租方未能根据前款规定支付税费或其任何部分费用,出租方有权视承租方为未能根据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3、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各自承担政府或法定主管部门向其本身征收的各种税费(如有)。

(三) 电话通讯费用和电费

承租方应支付所有在房屋中使用的电话通讯服务、宽带服务、电力以及 的费用。电费为每度人民币 元,并在租期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整。

(四)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租金以内。由于承租人所租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服务由 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提供,承租人应与该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直接向该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五) 免租期内费用

在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承租人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以及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 租金支付

1、租金按 月 支付。租户应于缴费期届满前 日 向业主支付下一个缴费期的租金,不包括政府税收和其它支出,也不应包括任何扣缴数额和银行费用。

2、尽管有前述第1款所述,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五日 内,向出租

人预付起租日起第一个缴费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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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

3、起始日后的第一笔租金应根据当 月 实际租用的天数按比例支付,租赁

期限内最后一个 月 的租金应根据该 月 实际剩余的租赁天数按比例支付。

4、其它支付方式:

(七) 保证金支付

保证金应在开始日之前或在租赁房屋交接前支付,以最早的时间为准。

第二条 承租方义务

承租方同意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规定、细则、条例等

1、承租方应服从和遵守任何政府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机构关于承租方在房屋

内开展业务或关于承租方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在房屋内进行、允许、遭受或忽略的任何其它行为或事件的所有规定、细则、条例和要求,并在违反时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如收到任何政府或公共机构关于房屋或向房屋提供的任何服务的任何通知,承租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2、如房屋内发生的任何事件或承租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在使用房屋

或其任何部分时的行为或过失导致死亡、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承租方应对出租方由此遭受或发生的所有索赔、请求、传票、传唤、诉讼、裁决、命令、损失、开支和费用等承担全部责任。

3、如承租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访客的行为或过失导致房屋、建筑和建筑

内任何财产的损失和损坏,尤其但不限于使用、误用、浪费或滥用水、电或不当装修导致的损失和损坏,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 内部装修工程

1、承租方应根据事先向出租方提交的并已被其书面批准的图纸和规格,自

行出资装修房屋,出租方不得无理拖延批准。装修风格应适合办公场所要求,并在所有方面与一流写字楼的地位相称。承租方在整个合同期限内应维护房屋,自然磨损除外。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承租方不得对已批准的装修图纸和规格、或对房屋室内设计或布局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修改,出租方不得无理拖延上述批准。如承租方请求上述批准,出租方予以批准的前提条件应是承租方向出租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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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后者为取得其建筑师和/或专业咨询人员的批准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或开

支。

2、维修条款

承租方应保持房屋内部所有非结构性部分的良好、清洁和适租状态,并进

行适当的保养和粉刷。上述部分包括地面和对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进行的内部粉

刷或其它装饰,以及房屋中由于承租方的行为或过失而被损坏的出租方的附属物

和设备,以及房屋的任何附加物,包括所有门、窗、电气设备、线路和管道等。

(三) 窗或幕墙的更换 如承租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访客的行为或过失导致窗、玻璃或幕墙的破

裂或损坏,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进行相应更换的费用。

(四) 电气设备和管道的维修 如承租方自行安装的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或管道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

或出租方或有关市政公司合理要求对上述设备、线路或管道进行维修或更换,承

租方应进行相应维修或更换。在维修或更换过程中,承租方应使用出租方为该目

的书面认可的承包商。如出租方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要求,承租方应允许其在任

何合理的时候检查房屋中由承租方安装的线路或管道。如承租方在房屋中安装或

放置的任何电气设备、仪器或管道由于故障或维修不善而造成任何开支、索赔、

损失或诉讼,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所受的任何损失。

(五) 排水管道的清理 如承租方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访客的不慎或不当使用或过失导致任何

下水道、管道、排水或水管装置堵塞,承租方应出租方要求应向后者支付清理、

疏通、维修或更换管道的所有费用,并就管道堵塞引起的任何开支、索赔或损失

向出租方提供赔偿。

(六) 内部缺陷导致损失的赔偿和保险 如承租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访客的行为、过失或疏忽导致对任何人员或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的固定装置和设备,造成任何损失、损坏或伤害,承

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出租方提供赔偿。承租方应就上述风险以令出租方满意

的方式向一家有名望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且保证有关保险在租期内有效。

(七) 恶劣天气下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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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房屋内部不受暴风、暴雨、暴雪或

其它类似情况的损坏,尤其保证在面临上述恶劣天气状况威胁时关紧所有对外门

窗。

(八) 出租方的进入 承租方应允许出租方和其授权的任何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候,经事先预约

进入房屋,视察房屋修缮状况,盘点房屋中的附属物,及进行任何必要的修理或

维护工作。出租方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应尽力减少对承租方的干扰。在紧急状

态下,出租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可不经事先通知而进入房屋,必要时可强行进入。

为使该规定得到更好的遵守,承租方应将其在房屋中安装的任何安全系统及其性

质通知出租方。

(九) 维修通知 承租方一俟从出租方或其授权代表处收到要求承租方进行属于承租方责任

的必要维修工作的通知,应立即进行维修。否则,出租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将有

权进入房屋,必要时可强行进入房屋,从事该维修工作,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十) 外部门窗 承租方应关闭所有外部门窗。如承租方违反该条款,出租方应向其发出要

求关闭门窗的通知。如承租方未能遵守该通知,出租方有权派遣代表前往关闭任

何打开的门窗。

(十一) 将损坏情况告知出租方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或其代理人书面通知房屋或房屋中人员遭受的任何损

失,以及出租方提供的水管、电线、设备、固定装置或其它设施的任何事故或缺

陷。

(十二) 物业管理

承租方应与 大厦统一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

业管理公司将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为承租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合

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承租人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解决。

(十三) 清洁承包商

承租方应雇佣清洁承包商清洁房屋,承包商应是出租方指定的人员或公司。

雇佣清洁承包商的费用应由承租方支付,价格应能合理反映该服务的市场价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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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出租方和承包商的同意。

(十四) 名录牌

承租方应出租方要求,应向后者支付安装、维修、变更或更换出租方提供的名录牌上的承租方名称的必要费用。

(十五) 灯具

承租方应支付出租方更换房屋中由出租方提供的任何损坏的、破碎的、有缺陷的或烧坏的灯具的费用。

(十六) 勘查、广告和再出租

承租方在租期期满前三个月 内且承租方未与出租方达成新的租约的任何合理时候,应允许出租方经事先通知勘查房屋,并允许出租方在其认为合适的地点发布房屋将可供出租的通知。

(十七) 规章

承租方应服从并遵守出租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时制定的规章。 (十八) 承包商、雇员、代理人和访客

承租方应就其所有承包商、雇员、代理人和访客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和过失向出租方负责,如同该行为、疏忽、不作为和过失是由承租方自身造成的一样。

(十九) 服务入口和电梯

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为装卸货物的目的而不时指定的工作日内的时间,通过出租方指定的服务入口和服务电梯装卸货物。

(二十) 废物和垃圾的清理

承租方应负责将垃圾和废物清理出房间,并将垃圾和废物处理在出租方不时指定的地点。如出租方提供垃圾和废物收集服务,承租方在使用该服务时不得同时使用任何其它类似服务。在服务价格合理反映该服务的市场价格的前提下,承租方应承担使用该服务的费用。

(二十一) 房屋的交还

承租方应在本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房屋,连同房屋中所有固定装置、设备和附加物交还出租方。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应在本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房屋中所有个人财产、固定装置、装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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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附加物清理出房屋,承租方应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在上述情况下,承租方应就该清理造成的任何损失向出租方提供赔偿,并继而将其持有的房屋的所有钥匙交还出租方。承租方应允许出租方从名录牌和房屋的所有门窗和墙壁上清除所有承租方的标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承租方应就该清除造成的任何损失向出租方提供赔偿。承租方应在将租区交还时使用出租方指定的承包商进行维修或租区恢复的相关工作,租区恢复费由承租方按照装修有关的收费标准支付。如承租方在租约到期或是提前解约时违反本条款,出租方有权扣留其一个月的保证金,并进一步追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在租约到期或提前解约的情况下,出租方有合法的权利进入该租区,清除和处置承租方的所有个人财产和租区内装修装饰。

(二十二) 续约通知

如承租方希望在本合同附表第三部分规定的期限终止日后续约,则承租方应在终止日前至少 六个月 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在终止日前至少三个月 与出租方签署一份新的租赁合同。如承租方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本租赁合同应在终止日终止。新租赁合同中包括租金在内的条款和条件应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届时通过协商决定。

(二十三) 前台照明

每周一~ 周五,早8:30 ~ 晚5:30期间的工作时间内(节假日除外) ,承租方不得关闭前台接待区的照明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 。

(二十四) 遵守国家一切相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

在租区内从事的商业活动和行为,承租方必须遵守并执行国家一切相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并就因承租方或其任何雇员代理或访客允许、或导致的或因其疏忽而造成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接到任何与租区相关的政府或主管机关的通知或向租区提供的服务时应书面通知出租方。

(二十五) 出租方或授权机构进入租区

允许出租方或相应的授权机构和其授权人在预先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任何适当的时间经事先通知进入租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只要出租方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尽可能地降低对承租方的打扰。在非办公时间包括节假日或夜间发现火情等特殊情况时,出租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可不经事先通知而进入房屋,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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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进入。为使该规定得到更好的遵守,承租方应将其在房屋中安装的任何安全系统及其性质通知出租方。

(二十六)消防安全措施

为防止火灾发生,采取一切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并且消除租区内的消防隐患,包括有专人负责租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对租区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根据相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和疏散演习。

第三条 出租方的义务

出租方同意履行如下义务:

(一) 安静地享用

如承租方已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房屋租金,并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包含的应由其遵守和履行的合同、规定和条件,承租方有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安宁地占有并享用房屋,免受出租方或通过出租方依法提出请求的任何人的干扰。

(二) 土地使用费及房产税

除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税费外,出租方应支付所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费及房产税,包括就土地和房屋建筑的资本价值征收的税项。

(三) 屋顶和主结构

出租方应将建筑的屋顶、主结构和墙壁、主要排水管道和电缆以及不由承租方负责的建筑的其它部分保持在完好维修状态。

(四) 装饰

出租方在其认为需要时,应对建筑的公用区域进行必要的装饰。

(五) 清洁

出租方应保持建筑的公用区域、洗手间和其它公用部分的清洁和完好。

(六) 设施

出租方应保证建筑内的所有电梯、自动扶梯、灭火和安全服务设备、空调机组和其它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七) 空调

出租方应于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向房屋提供空调服务。周末和公共假日不提供空调服务。如承租方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之外要求提供额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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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服务,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合理要求后应向承租方提供该服务。就在出租方指定时间之外提供的空调服务,出租方将决定收费数额并不时通知承租方。

(八) 名录牌

出租方应提供名录牌,并以出租方指定的统一字样将承租方的名称记载于

名录牌上。但是,出租方为承租方第一次入驻时提供的公司名录牌为免费的。

第四条 限制和禁止

承租方同意下列各项:

(一)

1、 安装和变更 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设置、安装或变更房屋中或 其任何部分中的任何固定装置、隔断或其它设施。出租方不得无理拖延作出同意决定。未经类似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电气线路和管道设施上安装或允许安装任何设备和附加物,不得在地面任何部分安装重量超过该地面部分指定承载重量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器,也不得安装或允许安装任何需要额外电气线路或管道、或用电量不由承租方独用电表测量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器。出租方有权指定承重限额和允许安放保险柜和其它重物的位置,并有权要求将该重物安放在具有出租方认为必要的尺寸和材质的支撑物上以分散重量。

2、 在从事本合同准许的任何工程时,承租方应促使其雇员、代理人、 承包商和工人与出租方和其所有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和工人以及在建筑中从事任何工程的其他租户或承包商进行全面合作。承租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和工人应遵守和服从出租方代表就从事上述工程而发出的所有指示和指导。

3、 道工程时,承租方应仅使用出租方为该目的书面指定的承包商,该承包商的价格应合理反映该服务的市场价格。

(二) 主墙的受损 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建筑的任何门窗、墙壁、梁、结

构成分或建筑构架的任何部分,或对房屋中任何管道、卫生或空调仪器或设施进行或允许进行切割、破坏、钻孔、标记或刻削。

(三) 墙壁、天花板和地面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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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向房屋的天花板、墙壁或地面钉入

或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钩、托架或类似物品,也不得允许他人从事上述行为。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从事可能损坏或穿透目前地面、隔板或地砖的任何其它行为。

(四) 公用区域的损坏 承租方不得损坏建筑的公用区域、楼梯、电梯和自动扶梯的任何结构性和

装饰性的部分,包括建筑内或建筑周围的任何树木、植物或灌木。

(五) 扰乱或干扰 承租方不得进行或允许进行可能对出租方或建筑内或建筑周围的其它房屋

的租户或入驻者构成扰乱或干扰的任何行为或事件。

(六) 噪音 承租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房屋中制造或允许制造于房屋之外可以听到的任

何干扰性或刺激性的噪音或任何音乐或噪音(包括广播或任何能够产生、复制、接收或录制声音的任何仪器或设备所产生的声音)。

(七) 招牌 除下述情况外,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外安装或展示从房屋外可以看到的任

何有照明或无照明的招牌、饰物、广告品或其它设备:

1、承租方有权将其名称以中英文按出租方指定的统一字样在名录牌上展

示,出租方安装该字样或对其进行任何附加和变更的费用应由承租方支付。

2、承租方有权自付费用将其名称按出租方批准的大小字样贴挂在承租方的门口。如承租方以其自身名称之外的名称开展业务,承租方应告知出租方其用以开展业务的名称,并有权按上述方式展示或贴挂该名称。然而,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其业务名称,出租方不得无理拖延作出同意决定。

(八) 用途

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或允许用于办公室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 (九) 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或允许用于任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十) 寝室或家庭用途 承租方不得将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用于或允许用于寝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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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造或储存货物

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或允许用于生产、制造和加工货物和商品,也不得在房屋中储存货物和商品,承租方在房屋中开展业务所合理需要的样品和展示品除外。

(十二) 易燃品和危险品

承租方不得在房屋中存放或储存、或允许存放或储存任何武器、弹药、汽油或其它易爆品、易燃品或危险品。

(十三) 堵塞通道

承租方不得用任何箱子、包装物垃圾或其它任何性质的堵塞物堵塞或允许堵塞建筑内公用的任何入口、楼梯、楼梯平台、通道、自动扶梯、电梯、大厅或其它部分。出租方有权不经事先通知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清除并处理任何上述垃圾或其它物品,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十四) 盥洗设施

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方提供的房屋中或建筑公用区域的盥洗设施用于或允许用于设计用途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承租方不得向盥洗设施内丢弃任何异物。因违反本款规定导致的任何破裂、堵塞或损坏,承租方须应出租方要求向其支付所有费用。

(十五) 公用区域的电线和电缆

承租方不得在建筑内任何公用入口、楼梯、楼梯平台、通道、大厅或其它部分铺设、安装、固定或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它物品。

(十六) 食物的制作和气味的防止

承租方不得在房屋中制作或允许制作任何食物,也不得导致或允许在房屋中产生、弥漫或向外散发出租方认为具有侵犯性或异常的任何气味。

(十七) 通过服务入口运输食物

承租方不得允许将任何食物或食物容器带入或带出房屋,除非通过服务电梯、服务入口和服务出口。

(十八) 动物、宠物和虫害

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饲养或允许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承租方应采取出租方要求的所有步骤和预防措施,以防止房屋或其任何部分遭受害虫或害兽侵袭,

13

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指导的合理时间间隔,雇用出租方指定的除灭害虫的承包商,且不得同时使用任何其它承包商。

(十九) 分租和转让

承租方不得转让、分租或放弃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或基于房屋的任何利益,

也不得允许达成任何安排或交易以使任何非本租赁合同签署方的人员取得对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权、占有权、入驻权或享用权,无论该人员是否为此支付任何租金或其它代价。

(二十) 保单的违反

承租方不得从事或允许从事导致当时有效的、保障建筑免因火灾和/或其它

可保风险和/或第三方索赔而遭受损失的保单变为无效或可取消的任何行为或事件,也不得从事或允许从事导致上述保单的保费上涨的行为和事件。如承租方从事或允许从事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导致任何上述保单的保费增加,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索任何增加金额,该追索不应妨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救济方法的效

力。

(二十一) 天线

承租方不得在建筑的屋顶或墙壁上,或在房屋的天花板或墙壁上安装任何

天线,也不得干扰、移动、拆除或变动出租方提供的公用天线(如有)。

(二十二)空调

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方提供的空调设施之外另行安装任何空调设施。

(二十三)停车

除非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承租方不得停车于、堵塞或以其它方式使

用,也不得允许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停车于、堵塞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建筑中用于停放、移动或出入车辆的区域,或指定的装卸货区域。

(二十四)建筑名称的使用

除表明承租方营业地址和位置外,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

为其商业或经营目的或为任何其它目的,使用或允许使用出租方或建筑的名称/徽标或其任何部分,或建筑或房屋的上述名称/徽标的全部或部分的任何图案表示或类似的表示。

(二十五)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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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出租方指定的区域外,承租方不得在建筑内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门厅、公用走廊、洗手间、餐厅和楼梯的任何公用区域内吸烟。

(二十六)保安承包商

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为房屋雇佣任何保安人员。无论上述如何规定,承租方雇佣的任何保安人员不应穿着类似于建筑的保安人员或公安人员的制服,而应适当着装并仅在房屋范围内履行其职务。

(二十七)阻挡或移动消防安全设施

不应阻挡或阻碍或允许用箱子包装垃圾或其他任何物品阻碍租区内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消防排烟阀、喷淋和烟感等或对其进行移动。

第五条 例外情况

除非出于出租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出租方不就下列情况对承租方、入驻者或其它任何人员担负责任:

(一)

电梯、自动扶梯、空调等

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防火和安全服务设备、空调机组和其它设施的任何缺陷或失灵导致的或以任何方式引起的承租方、入驻者或其它任何人员遭受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

(二)

水电供应

建筑或房屋中水电供应系统的任何失灵、故障、爆炸或中断导致的或以任何方式引起的承租方、入驻者或其它任何人员遭受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

(三)

火灾、漫水和害虫

建筑中任何地点发生的火灾或渗溢的水,或建筑或房屋中流入的雨水,或建筑中的老鼠或其它害虫导致的或以任何方式引起的承租方、入驻者或其它任何人员遭受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

(四)

安全

为保障房屋或其中任何人员或物品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五)

未能履行法规

承租方或任何第三方因未能履行或遵守法规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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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减少租金

如由于火灾、恶劣天气、自然事件、不可抗力、或其它无法直接或间接归咎于承租方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毁坏以致无法使用和入驻,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或其与房屋所受损坏相应比例的部分应停止支付,直至房屋修复。然而,如出租方认为修复房屋是不经济的或不实际的,则出租方不必承担修复房屋的义务。如房屋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已毁坏而不适于使用和入驻,并且在毁坏事件发生后六个月内无法修复,则任何一方在房屋修复前的任何时候有权经书面通知对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

双方进一步明确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 违约 如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和/或管理费和/或空调和/或任何其它费用在到

期十五天后仍未支付(无论要求支付与否),或如承租方未能或忽略遵守或履行本合同包含的承租方应当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合同、规定或条件,或如承租方破产或作为公司将被清算,或如任何人向法院提出解散承租方的要求,或如承租方以其它形式资不抵债、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和解或安排、或债权人将对房屋予以执行,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出租方有权合法地在任何时候重新进入房屋或视为房屋整体的任何部分,同时本合同应完全废止,然而,出租方的上述权利不应妨碍其就承租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包含的应由其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合同、规定和条件而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应妨碍出租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从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出租方遭受的任何损失的权利,也不应妨碍出租方没收保证金的权利。无论以上如何规定,在不妨碍出租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的前提下,出租方可中断对房屋的水、电和空调供应,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承租方该意图,且出租方在行使此权利时不应对承租方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个人或财产损害或损失负责,而出租方因中断和此后恢复对房屋的水电和空调供应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可将该费用视为债权而向承租方追索,也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将该费用从承租方所付保证金中扣除。

(二) 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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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只需以下文提到的方式向承租方发出其拟行使重新进入房屋的权利

的书面通知即被视为其已全面充分地行使了该权利,而无需实际进入房屋。

(三) 租金的接受 出租方接受租金不应被视为其放弃因承租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

包含的应由承租方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合同、规定和条件而向承租方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 承包商、雇员、代理人和访客的行为 为本合同的目的,房屋的承租方或入驻者的任何雇员、访客和承包商的任

何行为、过失、疏忽或不作为应被视为是承租方的行为、过失、疏忽或不作为。

(五) 扣押 就扣押租金的目的而言,如租金未能按照前述时间和方式预付,则应视为

拖欠租金。

(六) 滞纳金 在不妨碍出租方在上述违约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和纠正行动,如根据本合同

应支付的租金或任何其它费用或其任何部分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则自滞纳之日起,承租方应以每天按未付款项总额的 千分之一 计算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八条 保证金

(一) 房租保证金 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应立即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出租方缴纳保证

金,以保证正常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包含的应由承租方遵守和履行的合同、规定和条件。保证金在合同整个期限内应由出租方持有,承租方不应获得任何利息。如承租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上述任何合同、规定或条件,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保证金并就所受损失要求进一步赔偿。无论以上如何规定,在任何上述情况下,出租方可自行选择不解除租赁合同,而是将其因承租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上述合同、规定或条件而遭受的任何货币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在上述情况下,作为继续租赁的前提,承租方应按该扣除金额向出租方补缴保证金,否则出租方将有权重新进入房屋或视为房屋整体的任何部分,提前解除本合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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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并就所受损失要求进一步赔偿。

(二)

增加房租保证金

如租赁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租金有所提高,承租方应在租金提高时,以增交保证金的形式向出租方支付与租金的提高成比例的金额,作为继续租赁的前提条件。

(三) 退还保证金

本合同期满且空房交还给出租方三十日内 ,或出租方因承租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包含的应由承租方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合同、规定或条件向承租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全部清偿后三十日内 ,或有关电信部门结清承租方电话帐户三十日内,或办理完相应的营业证照注销或迁移注册地址手续后的三十天内,出租方应将所有保证金退还承租方,承租方不应获得任何利息。上述四项时间以最迟者为准。

第九条 规章 (一)

规章制订

出租方有权不时以书面通知承租方的方式制定、引入并附后于必要时修改、采纳或废除其认为按一流写字楼标准管理和维护建筑所必须的规章。

(二)

冲突

上述规章应作为本合同包含的条款和条件的补充,而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上述条款和条件的效力。如上述规章与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之间发生任何冲突,应以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第十条 解释和其它 (一)

边注、标题和索引

边注、标题和索引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应作为阐释或解释本合同任何规定的参考,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或限制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二)

原谅并非放弃权利

出租方在任何时候对承租方的过失、违约、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载明的义务的原谅、宽恕或忽视,不应被视为出租方放弃其依本合同对任何持续的或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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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过失、违约、不遵守或不履行情况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取消或影响出租方依本合同就任何上述持续的或随后的过失违约、不遵守或不履行而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出租方所做的或所忽略的任何事情不应推论出或暗示出租方放弃权利,除非出租方以书面签字的形式阐明。出租方作出的任何同意应视为仅就有关特定事项的同意,不应以任何方式被理解为对本合同任何规定的放弃或解除,也不应被解释为将来无须取得出租方的特定书面同意,除非明文规定如此。

(三)

出租通知

在本合同期满日前三个月内 ,出租方有权不受干扰地在房屋外部的任何部分安装和保留说明房屋待租并包含其它出租方合理要求的有关信息的通知。

(四)

通知的送达

本合同要求送达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致承租方的通知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通知本合同注明承租方地址,并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或递送到承租房屋或承租人在中国北京 的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或居住地点。致出租方的通知在以下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通知本合同注明出租方地址,并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或递送到本合同所述地址或出租方不时通知承租方的任何其它地址。

(五)

排除保证

本租赁合同系双方达成的全部合同,关于出租方、承租方、建筑或房屋,双方未做出任何其它陈述或提供任何其它保证。如已做出或默示任何上述陈述或保证,则该陈述或保证无效。

(六)

建筑名称

出租方保留用其完全自主决定的名称或风格命名建筑的权利,并保留在任何时候或不时改变、变更、替换任何上述名称并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的权利。然而,出租方应提前至少三个月将其上述意图通知承租方和邮政及其它有关政府机构。

(七)

管辖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租赁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如出租方和承租方未能就因本租赁合同产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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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诉讼。

(八)

性别

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本合同中的阳性词汇应包括阴性和中性词汇,单数词汇应包括复数词汇,反之亦然。

(九)

营业执照

本合同签署之前,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以及授权承租方代表签署租赁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或授权函原件和/或董事会会议记录(如承租方是公司)原件,以供出租方核查。

(十)

附件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 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本合同一式 份,出租方执 份、承租方执 份,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

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承租方:

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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