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合伙合同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第一条合伙宗旨: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伙期限为 1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姓名)以 人民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合伙人 (姓名)以 人民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n 元。
3、合伙人 (姓名)以 人民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 入股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股份 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人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间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入股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 购物由责任人负责,其他进行监督。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③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休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责任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如果有违反协议,将按照合同内部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1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副本 各存一份。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 : (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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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 甲方:
2、 乙方:
3、 丙方:
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
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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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 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 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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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第九条 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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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1 年 月 日,按认缴额的 %缴付;
10.2.2 当首期缴付的资金已投资使用超过 %时,再缴付认缴额的 %
10.2.3 元时,再缴付认缴额的 %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0.2.4 上述各次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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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当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制定帐户。 10.2.5 最晚交付期限:各合伙人收到执行合伙人依10.2.4条规定发出的缴资通知书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
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 个财政年度后,如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下列出资不得减少:(i)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ii)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iii)(iiii)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 10.3.2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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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
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2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5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21.1.2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
11.2 尽管有11.1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
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十二条 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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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
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14.2 派发给合伙人。第十五条
15.1 分配;
15.2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 计确定;
15.3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3.1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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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15.3.3 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 亏损的分担
16.1
16.2 16.3 所有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
第十七条
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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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上海新奥林耐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人)维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18.2 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18.3
18.3.1 及对外担保;
18.3.2 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
18.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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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18.3.5 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18.3.6 20%;
18.3.7 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
18.3.8 除过桥贷款外,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出售或以14.2条规定分配净收入,不得以项目出售或处置的收入进18.3.9
18.4 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a. 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
告;
b. 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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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文书为参考格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引发的相关纠纷由企业承担责任。 c. 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d. 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厚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e. 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19.1 管理费
19.1.1 管理费标准
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
19.1.2 未按10.2.4须仍按其应缴出资额支付管理费。
19.1.3 管理费支付的时间:
a. 本企业设立第一财政年度的管理费在本企业经营执照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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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b. 从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费在每个财政年独处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 19.1.4 财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19.1.5 管理费的使用:
19.2 其他费用
本企业除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外,还将支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
a.
b.
c. 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和佣金;
d. 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成
本;
e. 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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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文书为参考格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引发的相关纠纷由企业承担责任。
19.3 奖励
19.3.1 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16.3条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奖励。
19.3.2 对执行合伙人的奖励,不受全体合伙人对项目出售和处置后收入再投资的决定和约束。
第二十条 竞业禁止与豁免
20.1 本企业的投资达到认缴出资总额的70%起设立其他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
20.2 除22.1
20.3 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20.4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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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维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1.2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甲方或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21.3 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21.4 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 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b.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c.
d.
e.
f. 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g. 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
21.5 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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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以下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事项:
a. 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
b. 批准对违约合伙人的处理;
c. 处理利益冲突;
d. 本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方案。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合伙财产
22.1 业的财产。
22.2 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23.1 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时应当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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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允许将其在本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五条 入伙
25.1
25.2 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5.3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按年 %的利率与原合伙人出资到位的实际时间差计算利差并向原合伙人支付。利差的支付体现为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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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退伙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6.1.1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6.1.2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6.1.3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让退伙:
27.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27.2 27.3 宣告破产;
27.4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按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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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上可自行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以上可自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 经修改
第十章 企业解散并清算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形下,本企业解散:
32.1
32.2 32.3
32.4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2.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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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35.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期限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已缴纳出资的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守约合伙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违约金由执行合伙人从违约合伙人已缴付的出资中提取。 35.2 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减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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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财产总额,则该合伙人应将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出资,以实际出资时货币价值的 %为交易价格,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交易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执行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6.1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36.2 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37.1 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2 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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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效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
39.1 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设在 的 提出仲裁申请,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签约各方均有约束力。
39.2 在争议仲裁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内规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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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文书为参考格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引发的相关纠纷由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一条 文本与效力
本协议一式 份,签约各方各执一份,报政府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四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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