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 张智体 律师 地址:河南省长垣县 法院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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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长垣县xx乡xx村,电话:151xx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xx乡xxx村,电话:130xxxxxxx、137xxxxxxx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12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xx年秋收前,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孟州市西虢镇一工地做钢结构刷漆工作,工程结束后,清算工资时,因被告现金不够,向原告打欠条一张,欠原告款11500元,另加雨工320元,共欠款11820元。之后,被告两次给付工资,第一次支付1700元、第二次支付4000元,春节前给付500元,一月前支付1500元,剩余412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又因身体患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困难,无奈下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健飞 董事长
地址:文化路81号
被上诉人:苏红才等人
被上诉人: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 董事长
地址:
被上诉人:苏小峰,男,汉,45岁,住商水县邓城镇白蛇行政村 上诉人不服商民初字(2010)第3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第一项,减去民工误工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不属实部分;
2、依法改判第二项,免去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及诉讼费连带支付责任。
3、判决河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及诉讼费支付责任 上诉理由:
一、原审对原告的债权认定不属实,对其亲提供的债权证据缺乏客观地分析;因而所作出的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本案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管理人员工资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欧亚公司因工程土地手续违法,属非法置业项目,经常被政府部门勒令停工、窝工造成的,欧亚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原判判决该项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国家发明电(2010)4号文的规定情
节。一审中原告及被告苏小峰及上诉人均提供了详实证据,证明了该事实的客观存在,而原审却不顾这些客观事实,径行作出欧亚不承提责任的判决,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欧亚置业公司在项目未有批建手续的情况下,与上诉人签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属违法欺骗行为。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签订该无效合同的过错在欧亚置业公司。因此,由于履行该无效合同给上诉方及苏小峰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欧亚置业公司直接承担。
四、欧亚置业“波尔多小镇”项目被政府认定为非法占地项目,责令其拆除。欧亚置业为掩人耳目,逃避赔偿,单方面委托无资质的质检公司做出质检鉴定,该鉴定结果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欧亚公司的行为违返了公平协商原则。双方发生了工程全部拆除的重大争议,应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而欧亚公司自行委托检测并自行拆除,剥夺了上诉人及苏小峰对质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上诉人对欧亚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不予认可。上诉人有事实证明其鉴定该建筑物的动机,是政府令其拆除后,企图嫁祸与人,逃避赔偿的恶劣行为。事实上,政府强令欧亚拆除两幢建筑物后,欧亚又顶风违法再次在原址继续兴建楼房,两幢均起至五楼后,于20xx年11月份再次被政府强行拆除。在三年的时间里,该地址上的两栋建筑物二次被政府强拆,这充分说明欧亚的项目为非法项目。故在本案中,欧亚应负全部直接赔偿责任。
五、上诉人并未非法转包。我们是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形式进行的,这是我企业内部规定的一种工程管理形式,我们派遣的工程管理人员
均符合建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苏小峰只是我公司在此项目中的内部管理责任人。而欧亚在与上诉人履行合同中,却违背约定擅自把苏小峰当成总承包人,背着我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苏小峰近30万元。欧亚公司在客观上已认可了苏小峰总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工程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欧亚公司和苏小峰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责任承担划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望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杜健飞
20xx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