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参考格式)
(编号)
**村委会:
**项目(预申请项目)建设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项目(预申请项目)建设(或规划用于**用途)。
2、征地位置:(四至范围或附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二、社会保障意见
详见劳动保障部门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劳动保障部门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国土资源局(盖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
征地告知书(存根)
(内容同上)
签 收 人:
签收单位: (盖章)
签收日期:
回执函(参考格式)
**国土资源局、劳动局:
贵单位征地告知书(编号)收悉并已征求各当事人意见。现回复如下: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无异议,同意按此报有权机关批准。
(有异议的,持相关材料、证据申请复核)
二、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各当事人无异议,放弃听证。
(需听证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征地告知书(报省)
征 地 告 知 书
澄征地告(青)字(2011)第153号
青阳镇芦塘村21组、20组和农户
青阳镇人民政府因建设拆迁安置房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8.9832公顷(134.7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拆迁安置房二、拟征土地位置:
四址范围:东至空地;南至青璜路;西至空地;北至北环路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根据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拟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一年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400元/亩)补偿;
2、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1200元/亩)补偿;
3、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4、果园、鱼塘或其他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澄政发[2004]80号、[2005]49号、[2010]83号等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江阴市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八、本告知书在江阴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www.)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