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根据《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你单位申请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须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a)新办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保持一致。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此项规定仅适用于由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4)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5)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6)产品检验报告(一式八份);
a)由江西省卫生厅法监局公告20xx年第1号中任一家检验机构半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有效;
b)已备案过的产品仅须提供一个批次的检验报告;未备案过的产品须提供三个批次的检验报告;
c)若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备案,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提交材料时必须携带原件以备审核;若以原件备案,则可不必加盖公司公章。
(7)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八份,应提供技术指标限量的来源的复印件,尤其是食品添加剂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营养成分的使用范
围的来源复印件);
(8)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主要包括:
a)知识产权承诺书;
b)企业标准公开同意书(仅需加盖公司公章,其余内容待备案后填写); c)若产品曾经在我省质监部门备过案,企业应提供原先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同时加盖公司公章(一式八份);
d)若企业标准中某原、辅料或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江西省地方标准,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供应商的企业标准,并加盖公司公章;
e)保健食品标准备案时,企业需提交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同时加盖公司公章(一式八份);
f)八张空白纸加盖公司公章(盖章位置为企业标准封面的发布单位),作为八份备案标准的封面。
附:备案相关资料信息下载地址:中“办事程序” 邮箱:jxbzba@126.com
办公室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0791—88300876 申 请 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第二份交申请单位。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根据《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你单位申请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4、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5、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原件;
6、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7、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企业有无执行企业标准不良记录的证明。
(注:以上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请人出具的资料每页加盖本单位印章或者骑缝章。)
办公室经办人(签名): 电话0791—8300876 申 请 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第二份交申请单位
第二篇:催缴费通知书
催缴费通知书
商户 :
根据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为我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日期;截止20xx年 3 月 19日你卖场仍未交纳管理费用。经查,你已经违反《租赁经营合同》下列规定:
1、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交费期限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甲方按欠款总额每日1%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第十一条第四款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7天不缴纳租金,经甲方限期缴纳后仍拒不交纳的。 根据合同规定,特向你卖场下达限期催缴通知,请你于20xx年3月23日16点前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管理费用及滞纳金,否则商场将收回贵铺位及全部货品,由你方承担一切责任。
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
年
注:本联为商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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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费通知书
商户 :
根据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为我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日期;截止20xx年 3 月 19 日你卖场仍未交纳管理费用。经查,你已经违反《租赁经营合同》下列规定:
1、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交费期限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甲方按欠款总额每日1%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第十一条第四款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7天不缴纳租金,经甲方限期缴纳后仍拒不交纳的。 根据合同规定,特向你卖场下达限期催缴通知,请你于20xx年3月23日16点前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管理费用及滞纳金,否则商场将收回贵铺位及全部货品,由你方承担一切责任。
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
年月
注:本联为商管部保存。
根据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2 年12月 14日至 2012 年 12 月 15日为我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日期;截止 12 月 18日你卖场仍未交纳管理费用。经查,你已经违反《租赁经营合同》下列规定:
1、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交费期限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甲方按欠款总额每日1%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第十一条第四款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7天不缴纳租金,经甲方限期缴纳后仍拒不交纳的。 根据合同规定,特向你卖场下达限期催缴通知,请你于 19 日营业结束前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管理费用及滞纳金,否则由你方承担一切责任。
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
二0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注:本联为商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