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

时间:2023.5.15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篇: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对策研究


长白学刊20xx年第6期

CHANGBAIJOURNALNo.62011

总第162期

SumNo.162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对策研究

高国舫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政治学和统战教研部,浙江杭州310024)

[摘要]行政问责是目前党政干部问责制的主要实施形式,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这种问责与

传统的干部问题处理方式比较契合,执行起来顺畅,效果显著。但其缺陷也同样十分突出。为此,在实施行政问责时,一定要对行政问责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对行政问责的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必须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问责的对象。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对象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478(2011)06-0050-06

关于行政问责,学术界有两类定义:其一是指公众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的制度[1]。其二是指行政上级对其管辖的行政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2]。本文所论的行政问责属于后一类。同时,本文认为,由于中国各级党委与其管辖干部的关系也类似于行政上下级关系,因此,各级党委对其管辖的党政干部的责任追究也应属于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在欧美政治生活中是一种常态存在,它有一系列成熟的理论依据。如“天赋人权”理论(以洛克为代表)一方面诠释了对官员问责的目的在于维护人人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指明官员问责的基本途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人民主权”理论则以“主权在民”(卢梭)和“平等正义”(罗尔斯)为思想核心,为建构官员问责制提米尔利斯和威廉·维克里)则指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既存在着追求目标和利益的差异,又存在

[收稿日期]2011-03-14

着信息的不对称,因而公众(委托人)必须选择有效的机制来对政府及其官员实施监督和约束。在具体实施中,欧美行政问责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层级问责。这包括中央对地方的问责、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第二类是违纪监察问责,即政府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监督、调查和纠正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行政管理的廉洁、公正、公平和效能。第三类是审计问责,即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审核和稽查有关公共管理部门或公共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会计账目,监督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相对而言,中国行政问责制起步较晚。现代意义的行政问责制首次在中国引起理官问责制”,而真正使“问责”成为公众聚焦点的无疑是20xx年的“非典”危机。

供了学理和法理依据。委托-代理理论(詹姆斯·论界关注,乃是缘于香港20xx年7月实施的“高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政干部问责制研究”(06bdj035)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干部选任

机制的科学化问题研究”(10CGML09YB)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高国舫(1966-),男,浙江慈溪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政治学和统战教研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

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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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较之其他问责形式,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如问责执行起来阻力少;与传统的干部问题处理方式相似,不大会与固有的干部制度系统发生冲突;在社会上容易产生巨大反响,等等。但行政问责的缺陷也同样十分突出:其一,问责主体(即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党政干部实施行政问责的过程中,其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很容易导致问责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其二,行政问责的科学性存在先天不足。比如,对党政两类干部不加区分、混为一体进行问责;对问责行为的规定过于宏观,很难具体操作,容易导致问责被利用、被曲解的结果。其三,被问责的党政干部在这种“上问下责”的行政问责过程中,一切只能被动地听凭上级组织的决定,极易引发“问责不公”的问题。因此,今后在推进对党政干部的问责过程中,一方面我们既要长期大力采用这种快捷有效的行政问责形式,另一方面必须尽快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问责可能导致的流弊,防止其走向初衷的反面。

一、对行政问责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行政问责是同体问责,问责主体是被问责干部的领导、管理部门,问责主体在问责中无疑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诸如按什么程序问责、怎样问责、问何责等,均由问责主体决定。这种问责主体权力的无限扩大,极易导致问责权力的滥用、乱用。为了避免行政问责的变异,必须对行政问责主体的问责权力进行适度约束。

(一)应对问责主体的问责权力进行分权制衡行政问责涉及四大最基本的问责权力:其一是问责事由的发现(包括主动发现和被动发——接受举报)权。其二是问责事由的调查、核现—

实权,其三是提出对问责对象的处分、处罚的建议权,其四是对问责对象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权。以往,这四种权力集中于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显然权力过大,极易产生问题。为了防止问责主体在行政问责过程中的权力滥用、乱用,对其问责权力进行适度分权,实属必要。为此建议:

部门、党政部门内设的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党的巡视部门和一些常设的监督部门。当然,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参与问责事由的发现。适度分散问责事由的发现权,可以防止问责主体掩盖问责事由或制造问责事由。

2.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调

查、核实问责事由的性质、后果和具体原因。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不能独揽调查、核实大权,而应尽量把需调查、核实的子项目委托给相应的专业部门或中立的社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对委托调查、核实的各子项目的各种信息、结果作综合调查、核实、分析,得出结论。

3.对干部的问责建议,可以仍由组织部门和

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但在提交问责决定机关的表决结果前,最好能增加一个倾听各方(如人大、党代表等)意见的环节,即不要只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一种问责建议,而要把各方的多种问责建议都提供给问责决定机构,这样才能让问责决定机构作出正确的问责决定。

4.对党政干部作出最终问责决定无疑是问责

决定机关的权力,但对此权力仍有分权制约的必要。对问责决定权进行分权制衡的主要工具是民主,即尽量提高问责决定机构的民主化程度,对党政干部的问责,绝不能由一把手决定,也不能动辄运用“常委会决定”的模式;应尽量增加“由全委会决定”、甚至“由党代会决定”的概率。在问责决定付诸表决时,必须坚持匿名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对行政问责的问责主体必须实施同样严格的问责

以往我们对行政问责的问责主体———上级部门,一般有三个主观预设:其一,上级组织是代表党的,我们不应怀疑其问责动机;其二,上级组织是睿智的,完全有能力对问责事件作出科学的裁决;其三,上级组织是中立的、客观的,不会陷入具体的利益、情感纠纷之中。假如上述三种主观预设都成立,那么,研究对问责主体进行再问责,确属多余。但事实上,理想化的问责主体即上级组织在现实政治中并不存在,上级组织在行政问责

1.“发现问责事由权”可授予党和政府的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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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动机、能力和结果经常会出问题,因而,对行政问责的问责主体———上级组织进行问责,是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必要前提。

对行政问责主体———上级组织进行问责,主要是问三种责任:其一,上级组织启动行政问责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夹杂着不纯的动机;其二,上级组织对问题干部的处分是否合乎政策、法规和程序,尤其是上级组织在处理问题干部时是否越过人大,对不在其管理权限内的党政干部实施了问责,或问责是否简单化,以致忽略了被问责者的申诉、听证的权力及程序;其三,上级组织对问题干部的问责处理是否公开公正,这是对上级组织能力、水平的问责。

对行政问责主体实施再问责,必须做好两个工作:首先,对上级组织这一行政问责主体再问责的整个过程,都应有详细的文字及录音、录像记录,以备查验。其次,上级组织在问责下级问题干部时的行为也应有详细的记录。比如,常委会对某一问题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时,所有参会人员都应实名记录自己在会上的态度,必须对自己的问责行为负责。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是由谁来对行政问责主体进行再问责。

的制度规定,其中对行政问责的程序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总的来说,行政问责至今仍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具体表现在:其一,行政问责的启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主要领导的重视和中央的鼓励和推行与否。行政问责在中国常表现出“热一阵、冷一阵”的不稳定状态。其二,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问责依据,差异性很大。这种问责依据的不确定,常使党政干部被问责时不知所措。其三,行政问责过程中,一些关键环节(如过错认定、被问责者的申诉)经常采取简单化的非程序处理方式。正是由于运作程序的不规范,故而人们对行政问责常有微词,行政问责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因此,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乃是迫切之需。

(一)必须严格规范行政问责的启动方式以往,行政问责的启动基本上采取“领导启动问责”模式。有的案例表面上看虽是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启动的,但究其本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只是在秉承主要领导的意志,或是“领导启动问责”模式的翻版。“领导启动问责”模式虽然快捷,但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难以持久。如果注重行政问责的主要领导易位或兴奋点发生位移,那么此地的行政问责便会快速减少,甚至中止。二是易使行政问责发生变异。因为主要领导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行政问责不会成为某些领导推行其主张或排斥异己、打击报复的工具。有鉴于此,对行政问责的启动必须严格规范。

1.该行政问责主体的上级部门,有权通过督

查、抽查、审核、接受被问责干部的申诉等形式,对该行政问责主体的问责行为进行再问责,以看其是否有责可问,有何责可问。

2.该行政问责主体的同级监督机构,如人大、

政协等部门,理应充当对该行政问责主体之问责行为的再问责者,以看该行政问责主体在对其下级干部问责时,是否有违法、违纪和违制问题。

1.应该以制度、文件的形式禁止上级领导和

同级主要领导对某一具体的行政问责事件作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指示。因为,在现行体制下,如果上级领导或同级主要领导一旦对某一行政问责事件作出明确的批示,那么,接下来的问责调查、问责定性讨论等基本上只剩下形式而无多少实际意义了。

3.社会有权对该行政问责主体的问责行为进

行再问责。社会可以通过舆论评判的方式,讨论行政问责主体的问责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如发现问责主体的问责行为违规、违法,社会或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呼吁相关部门,启动对问责主体的再问责。在信息社会里,这种社会对行政问责主体的再问责往往具有出人意料的功效。

二、对行政问责的程序必须严格规范关于行政问责现时虽然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应

2.应该确定一些问责启动形式,以保证行政

问责在没有上级领导和同级主要领导推动时仍能持续运行。固定的行政问责启动形式一般有这样几种:其一,设定若干责任“高压线”,一旦谁触及责任“高压线”,就立即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如浙江省规定“连续两年被群众有效投诉三次”,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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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问责[3],重庆市规定“一年中发生一次性死亡人数十人以上事故两次或死亡三十人以上事故一次”[4],即实行问责等。其二,通过设立质询、弹劾等制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即如果达到规定人数要求的代表要求对某一干部进行质询或弹劾,就应无条件地启动质询、弹劾等问责程序。其三,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启动行政问责程序。通过鼓励、支持行政相对人对问题干部进行申诉、控告,受理申诉、控告的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启动对问题干部的行政问责程序。

在被问责对象的职责范围内,那么,这一问责依据就不能对该问责对象发生效力,就是乱问责。

3.行政问责的依据设置必须同国家政治发展

方向一致。就目前而言,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是民主、法治,因此,一些与民主、法治相违背的行政问责依据从根本上是不合法的,须坚决予以剔除。有些地方要求所辖干部“控制公民上访活动”、在选举中“保证选举结果符合组织意图”等做法,就属此类。

(三)必须严格规范行政问责操作细节的设计从表面看,目前的行政问责程序似乎是完整的,但如果从程序的细节上去探究,就会发现还存在不少过粗、过于原则化、乃至错误的做法。为此,须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3.尽量通过充分的调查、充分的民主讨论,采

取会议表决的形式,来决定行政问责启动与否。因为启动行政问责的行政成本很高,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很大,故而在启动前应多一些考虑,多一份慎重,以免草率启动,事后纠错。

(二)必须严格规范行政问责的依据设置在近几年陆续颁布的党政干部问责规定中,对行政问责的依据都作了相应的设置。行政问责的依据基本上有以下几类:一是反映形势特点的问责依据。如安全事故频发的时候,特别强调把责任事故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维稳形势严峻的时候,则特别强调把处理突发性事件失当、不力,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二是反映主要党政领导主观意志的行政问责依据。如把领导关注的“招商引资不力”、“征地拆迁缓慢”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甚至“扫地不力”也曾被某地主要领导当作行政问责的依据[5]。三是反映党政干部素质纪律要求的问责依据。如把“对群众态度不好”、“工作时脱岗开小差”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虽然现有的各类行政问责依据都有充足的设置理由,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从规范的视角看,行政问责的依据设置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1.在行政问责操作细节设计上必须注重与其

他问责形式的区分与衔接。必须明确行政问责是不能代替其他形式的“异体问责”的。一般而言,行政问责所问之责,应仅限于一般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一部分专业责任,一旦涉及民主责任和法律责任,就应采取其他问责形式。行政问责与其他问责方式的衔接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移交的方式。行政问责问完自己该问之责后,应依制、依法移交给其他问责方式进行问责。二是“从重到轻”的方式。一旦某一责任行为被定性为违法、违纪,应给予法律、纪律等“较重”的处分,则行政问责必须主动与之衔接,即给予“勒令道歉、降职、撤职”等“较轻”的行政责任处分。

2.在行政问责操作细节设计上还必须注重保

证自身的公信度。为提高行政问责的公信度,须保证行政问责一要有监督,二要公开。如何通过精确的细节设计来实现行政问责的有监督和公开?就“有监督”而言,行政问责需要考虑三点:一是今后在体制内讨论对某一行政行为进行行政问责时,应邀请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代表及两会代表旁听,以便接受监督。二是广开行政问责的接受监督途径。可以开辟网络监督、热线电话监督、听证会协调会监督等监督途径。三是行政问责主体对监督的回应应及时、积极,以获取外界对监督行政问责的信任。就公开而言,行政问责也需要考虑三点:一是公开的范围应尽量大一些。除了对上级、本级领导须公开行政问责内容外,还

1.行政问责的依据设置必须是清晰的,可操

作的。现在的行政问责依据设置过于含混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还极易被人主观随意地诠释。为了保证在行政问责时问责依据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也为了行政问责的简便易行,今后行政问责的依据设置应尽量具体、量化。

2.行政问责的依据应符合问责对象的职责要

求。如果行政问责的依据(如招商、征地不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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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向媒体,甚至向被问责者、责任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公布行政问责的过程、内容及结果。二是问责的内容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外,都应向外界公布。公开是常例,不公开是特例。三是行政问责公开的过程不应是单向度的,而应通过“诘问-回应-再诘问-再回应……”的互动、层层深入形式,公开行政问责信息。

科学甄别,从根本上挖出真正的责任人。如果责任在书记,则问责书记;如果责任在上级,则问责上级。这样才能使行政问责之效果最大化。其次,“模糊问责”会使得行政问责浅层化。行政问责真正的深层目的,是通过对行政责任人的问责,进而改善制度的设计。如果对责任以“模糊问责”的方式实施,后面对制度的问责就注定无法再继续下去了。因而,以后实施行政问责,凡能确定责任的则确定责任人;凡一时不能厘清具体责任人的,应以共案的形式把相关人一并作为问责对象,如觉得以共案方式牵涉面过广、不易实施行政问责的,那就应以其上级作为总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最后,畸轻畸重的行政问责会降低行政问责在人们心中的信任度。如果是行政问责畸轻,人们会觉得行政问责是走过场,是做秀;如果行政问责畸重,又可能导致被问责者心中积怨,并会引来社会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同情。因而,行政问责应不受主观情绪和外界压力左右,坚持按行政问责的内在依据和要求行事,是什么责任就问什么责任。

(二)要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问责对象的诉求

行政问责决定机构在决定问责前,应听取问责对象的申诉和审核要求。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行政问责过程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问责对象的正当权利。但是,事实上,在行政问责过程中,被问责之党政干部的申诉、审核请求常常不能得到公平、合理地对待。

3.在行政问责操作细节设计上必须体现行政

问责的管理权限。通行的“党政干部”这一称谓中包含着很大的不科学性。事实上,党政干部可细分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不同类的干部,在授权体系上有考任、委任、选任、聘任之分,在身份上有参照公务员、公务员、全民事业、国资经营者之别。因此,在实行行政问责时,不能对党政干部实施“一体化”问责,也不能党管一切党政干部。具体而言,一是要坚持“一级管一级”的党政干部管理权限,任何上级都不能越级对下属的党政干部直接进行行政问责。二是坚持“谁授权谁问责”的原则。党委部门只能对党委系统的党务干部进行行政问责,行政上级只能对其行政下级进行行政问责。

三、必须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问责的对象在公民问责、媒体问责过程中,党政干部时下还处于相对强势;在司法问责和人大问责中,党政干部得不到公正、合理对待的问题也不突出。唯有在行政问责过程中,被问责之党政干部丧失了平等的话语权,第一次变成了“弱势群体”。故而,如何公平合理地对待被问责之党政干部,也第一次成了一个凸显的问题。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问责对象,固然是为了维护被问责之党政干部的正当权益,但同时也是为了制约行政问责的“变异”。

(一)要公平、合理地处理行政问责对象在行政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对象常受到三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处理:一是错位问责;二是模糊问责;三是畸轻畸重问责。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处理不公平不合理,会产生诸多消极后果:首先,“行政问责错位”会放走真正的责任人。因而,今后在进行行政问责前,必须对责任人进行事先的

1.《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

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也就是说,作出问责决定前,有时连听取被问责党政干部的陈述和申辩的环节也是可以免掉的。但问题是,问责决定机构认定的“事实清楚”常常未必就是真的清楚。如果授予问责决定机关在“事实清楚”前提下,可不经调查、听取申诉直接作出问责决定这一权限,很容易导致对问责对象之陈述、申诉权利的全盘否定。因此,对这一条目的使用须加以严格的限定,比如限定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方可运用或取消这一条目。

2.在被行政问责后,被问责的党政干部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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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对象按规定一般就是作出问责决定的上级机关。这种问责决定机关和受理问责对象申诉机关二者合一的状况,基本上注定了行政问责对象申诉的无效性。因此,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应允许被问责之党政干部越级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申诉。而且这种权利不能只限定一次,应承诺如问责对象对上级的上级的申诉答复不满意,还可向更高一级机关申诉,直至中央,并有要求答复的权利。

些“冤”,因而很容易获得上级领导和同事的同情。在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安置上,常常会出现“职降待遇不降,政治地位下降经济上补偿(换个收入高的岗位)”等现象。这样一来,“问责”二字就完全变了味。为此,今后问责决定机构的上级和同级监督机构,应督促问责决定机构让“问责”真正体现其威慑的功能,要时刻警惕问责过程中的“变通安置”,并要及时纠偏。

2.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安置必须体现民意。推

行行政问责的真正用意是巩固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如果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安置不能体现民意诉求,那么,即便推行了行政问责,还是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有可能适得其反。那么,民众一般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安置有哪些诉求呢?一是行政问责对象一般应离开领导岗位,至少应降职降薪;二是行政问责对象事后固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再回到领导岗位,但复出不宜过快,不应草率,本人还应有突出的能力和政绩显示。

参考文献:

3.被问责的党政干部在进行诉求时,往往只

能依靠自己个人的资源和能力,而被诉求机关则能动用组织的资源和力量。这种诉求者和诉求对象之间资源和力量的严重不对等,决定了被问责的党政干部的申诉无力。为此,今后应规定:如果被问责的党政干部行使正当的诉求权利,那么,为问责决定机构提供的问责资料和证据,同时也应向被问责的党政干部开放(当然涉及机密部分和证明人部分须作一定的技术处理),使被问责对象在行使诉求权利时能拥有充分的分析材料。

4.被问责的党政干部在进行诉求时,常常会

遭遇各种阻挠,甚至恐吓,如何有效保护行政问责对象的诉求权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为此,今后应明确两点:一是被问责的党政干部申诉后的问责处理不得重于其申诉前的问责处理。这一条是为了让问责对象在申诉中放下思想包袱,大胆诉求。二是各级党政机构对行政问责对象的正常诉求不得无故不受理、阻挠甚至恐吓,否则,以党纪、政纪甚至法律的手段予以惩处。

(三)要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问责对象的安置问题

在中国的行政问责中,所问之责一般都是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专业责任,基本不涉及法律责任,因而,行政问责对象被问责后一般仍保留党政干部的身份,仍须“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6]。安置行政问责对象,须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1]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其内涵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

——行政问责制[J].[2]韩剑琴.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探索与争鸣,2004,(8).

[3]殷.浙江出台《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

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html/

article/200501/25/147899.shtml.

[4]中新社.重庆市长宣布:发生大事故领导要引咎辞

职,/35/00/news144380035.shtml.

[5]广西问责城市清洁[N].钱江晚报.2007-03-30.[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db/ol]..cn.2009-07-30.

责任编辑:钟淑洁

1.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安置必须真正体现“问

责”的要求。在行政问责过程中,有些问责对象可能是属于“模糊性问责”或“顶罪式问责”,多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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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规章制度一薪酬与考勤管理制度1员工上下班时必须签到打卡不允许代打卡现象发生2员工考勤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1小时以内未到岗者如电话请假主管领导批准后补办手续的计半天事假未请假者计旷工...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办公行政管理制度总公司办公管理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度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11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总公...

行政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规章制度范本1目的为了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增强各级领导及强全体员工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违反公司管理文件汇编中所有规章制度及行为准则的处罚3职...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员工行为规范1目的和适用范围11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精神面貌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12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管理与组织21本规范由行政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和监督执行22各部门经理有对本...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员工行为规范1目的和适用范围11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精神面貌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12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管理与组织21本规范由行政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和监督执行22各部门经理有对本...

办公室行政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的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

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与表格范本

1RSXZ1001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宣传本制度3管理规定31公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可根据情势进...

青岛一诺千建筑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制度

青岛一诺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制度目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考勤管理规定2人事制度4工资管理制度7员工应遵守的事项11嘉奖与惩罚制度12保密制度14档案管理制度16印鉴管埋制度17电话管理规定17办公...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改

新明电子行政管理制度行管行为规范目的和适用范围规范行管员工行为提升行管员工精神面貌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基本规定1仪表仪表应端正整洁头发要保持清洁梳理整齐请不要留怪异发型和怪颜色男员工请...

公司通用行政制度

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环境适应能力及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健康而正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章作息安排第一条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因季节或...

行政制度范本(3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