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胡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20xx年1月12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贵局依法拘留,现关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袁某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袁某某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
袁某某涉嫌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本案是经济犯罪,并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
袁某某自身不懂法,其行为也是经济犯罪,应区别于暴力犯罪、恶性犯罪。
第三、 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
袁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第四、袁某某没有前科。
袁某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
第五、本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
第六、袁某某育有一5岁幼女,由其独力抚养,目前其的羁押导致年幼的女儿无人照顾,并且小学入学手续长时间无人办理,情况十分可怜。
第七、袁某某有一位80岁高龄的老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常年由袁某某照顾,由于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必须时时有人在身边照顾,恳请贵局重点考量此点。
第八、袁某某自身身体状况极差,不适宜长期羁押。
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袁某某取保候审之后,仍然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且袁某某的家人愿意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上述规定,本辩护人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袁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深圳海关缉私分局
申请人:胡珺律师
时间:20xx年1月15日
如有法律问题,可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篇:律师##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左右经 修水县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嫌疑人徐章平此次系初犯偶犯,对他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所规定的##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徐章平的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为 ,保证徐章平随传随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义务,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
根据犯罪嫌疑人 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本人特为其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2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