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一)原告:周宝国(系被害人周朝寅父亲)
(二)原告:余世霞(系被害人周朝寅母亲)
(三)原告:周心如(系被害人周朝寅女儿)
(四)原告:周田(系被害人周朝寅弟弟)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杨俊娇 (四川警察学院08法九律师事务所)
(二)诉讼代理人:何志芬(四川警察学院08法九律师事务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一)被告:罗桥
(二)被告:张峰
(三)被告:邓昌连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桥、张峰、邓昌连三人的刑事责任,以彰显法律正义。
(2)依法判决三名被告负担民事赔偿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2640.86元。; 事实和理由:
现要求被告人罗桥、张峰、邓昌连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xx年度泸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25038元/年,25038÷12×6=12519元。
2、死亡赔偿金:20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810.26元/年,按20年计算,9810.26×20=196205.2元
3、被扶养的人的生活费:
周朝寅父亲周宝国,1 940年1 0月2 5日生,70岁有余,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该赡养9年零5个月,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65916.67÷2=32958.33元【7000×9+7000÷12×5=65916.67】。
周朝寅母亲余世霞,1 942年1 0月1 4日生,68岁有余,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2年,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79916.67÷2=39958.33元【7000×11+7000÷12×5=79916.67】。
周朝寅女儿周心如, 1 999年05月22日生,12岁,在读学生,应抚养6年,应承担的生活费为: 7000×6÷2=21000元。
各项合计共302640.86元,恳请泸州市江阳区四川警察学院08法九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相关的证据:被害人子女的基本信息证明[向公安机关开],被害人父母的基本信息证明,强调无生活来源[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田
此致
泸州市四川警察学院08法九人民法院
20xx年5月20日
附录一
事实:20xx年5月14日晚23时在被害人醉酒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昌连,张峰,罗桥负有将被害人送到住处和及时救助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罗桥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伤害的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且使
被害人处于危险的边缘,从而导致了被害人从高处坠落而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三者构成了共同侵权,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起 诉 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死者李×军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区××镇盘××村××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
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
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
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湖南K9××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
区××乡××村载预制板十八张到××区××镇××村,当车行至×
×区××路182Km+3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
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
死者之一李×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
察大队第(2009)××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担本次交通事故的
全部责任,行人李×军等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交通肇事一案,
已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
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区人民检察
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20xx年
7月购买后于20xx年10月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
××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 10月至20xx年10月在第三人人
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朱××
20xx年×月×日
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