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基础代理实务实务二 商标注册申请

时间:2023.5.30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申请处 魏宁

一、商标种类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标志。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两个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有可以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1、根据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诶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2、按照感知方式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两种。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保护;3、按照商标权利主体数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单所有人商标和共有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既在法律上把这四种商标明确划分为注册商标的四个基本类型。

商品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班的哂纳光标,是相对于服务商标而言的。

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标志。习惯上,我们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称为一般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供该组织成员在商

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地位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申请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赋予了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时允许共有商标注册申请。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按所属国可以分为两种: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

(一)国内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已经有些变化:现在需要补充个体执照等;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说明一下:04年当时一段时间商标局是允许机关这个主体的,但后来很快就更正了,所以这里的行政机关现在不是申请主体;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三、商标注册申请所需书件及要求

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均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xx年9月19日公布的文件格式(《商标公告》20xx年第四十三期增刊),之前的申请书式同时废止。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

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依照商标法及其事实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以上要求在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程序中将不再赘述)

(一)《商标法注册申请书》一份

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上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申请人名义后应标注其身份证号码。国外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而不允许用其它文字填写,如申请人所属国的文字(非中英文)。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上可以不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由申请人签字,但必须加盖代理组织印章,同时代理人应当签名。说明下:现在网报开通了,也是要求代理人签字。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位代表人。具体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在附页中列出(不需要填写地址),同时应在申请书首页声明该申请为共同申请。代表人在首页盖章或签字,其它共同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附页盖章或签字。商标局在以后的程序中将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已征得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同意。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委托代理的,由代理组织负责查验原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自然人可以填写实际地址)。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该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关于设立该机构的证明文件。

(三)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用照片代替,雪茄烟商标注册的,提交的商标图样可以与烟标示物同等大小。

由于现在所有的申请件都要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因此要求图样一定要清晰、黑白反差明显,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对于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要提供的黑白稿,申请人往往只是简单地把彩色图样复印件一下就附上,经常不清楚。因此,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

(四)几种特殊类型商标

1、三维标志(立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终于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得去拿不或几个视图,但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前述规格大小的要求。

2、颜色组合商标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如标明色标。

3、人物肖像商标

一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以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并将附有该肖像的声明经公正机关公正。

(五)商标说明

本帖隐藏的内容

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应当在申请书上“商标说明”一栏加以说明。如果外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应说明其无含义;如果由有含义的外文组成,应说明其主要含义,不要把有含义的外文说成是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有些商标的组成,不仅商标是外文而且还附带一些类似广告或说明性的文字,在商标说明中英一并说明。

如果所报商标包含中外文的美术体或草写体等字体,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以便审查员辨认。

商标图样中有需要放弃专用权等类似问题的,应当在该栏中予以声明。

(六)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商标名称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他不仅决定申请能否被顺利受理而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自20xx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商品的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同时商标局根据上述分类表修改了《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上述分类表和区分表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品或服务名城市。应按照所填商品/服务的数量填写顺序号。

说明下:现在已经启用尼斯分类第九版了。

申请商标注册的,一份申请限制在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交不同的申请。

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并参照以下原则: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商品消费习惯等;

(2)原料、未加工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例如,金属建筑材料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19类);

(3)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例如加鱼米饭30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一部分,并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例如电话机听筒与电话机同在9类);

(5)专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例如高尔夫专用球袋和高尔夫球分在同一类28类)。

2、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视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饿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39类,商业管理咨询35类,金融咨询36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

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3、一些国内外的新产品、负责的商品难以分类的,一定要附送商品说明书,包括该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尽可能附送商品的实物图片。

4、对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翻译应当准确、简单明了,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用词应当尽量规范并符合我国习惯。国外的一些商品名称往往冠以很长的定语或者修饰语,很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具体甚至跨类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代理人不能仅仅起一个翻译的作用,应当认真琢磨商品,使其能划分在合适的类别,并且规范、具体。

四、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除满足前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主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还应附送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二) 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还应附送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三)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要求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Government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对其指定的商品上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其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这里所说的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五、申请日及收文日、送达日的确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除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外,当事人向商标局递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明的除外。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商标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六、形式审查及《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受到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牵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认为审查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受理,确认申请日期、申请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期

不予保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前述申请手续不齐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一) 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印章及主体资格证明名义不符;

(二) 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包括中文及英文);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未附送或未贴商标图样及申请书上贴的图样与所附图样不一致的;

(三) 申请商标注册书件缺少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 商标图样不清晰以至无法辨认;

(五) 委托代理的没有委托书或委托书填写不规范;

(六) 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件上没有加盖代理组织印章;

(七) 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前述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

(一) 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二) 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

(三) 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

七:《补正通知书》的答复

对《补正通知书》的答复,是申请人及代理人应当注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

环节。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申请的审查进程,甚至可能导致申请无效。因此答复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补正内容一律用打印机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二)要求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字样确认删除。

(三)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改动、添加。

(四) 修改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五) 要示附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说明收的,应在补正栏目内注明“已附文明书”字样,并附送相应的说明书(用A4纸)。

(六) 补正内容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用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

(七) 代理人的签名或者代理组织的印章应该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并且不得遮盖补正内容。

(八) 对补正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相应位置说明,供商标局参考。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视为未作补正,原申请失效,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八: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在新修改的商标法以及巴黎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

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在中国Government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对优先权的规定为: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应以在六个月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修改前并没有关于优先权的明确规定,只是在实施细则中提到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优先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满足了巴黎公约的要求,而且其保护范围要更大。巴黎公约中只是规定各国应对本联盟任一国家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并未要求就此产生优先权。商标法中增加了对于一些国际展览会中展出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给予优先权,也就是说,商标法中的这项规定赋予了申请人产生对抗他人的权利,他人在申请人首次展出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的申请将会被驳回。

(一)在我国要求优先权

相关法律、法规:《法》24、25《条例》20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即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并且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要求展会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在中国Government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对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作了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便失去机会。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三个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交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代理人应如实翻译优先权文件,做到申请的商标与优先权文件所附的商标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不超出首次申请中的商品/服务项目的范围。

多份申请要求优先权而只附送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其它的提交复印件,并应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请文件上。

如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名义或地址不一致,还应提交相关的变更、转让证明文件。

(二)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我国申请人到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样可以要求优先权。如以在我国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申请,则应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提供相关

证明。申请时,应提交《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九: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登记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一)特殊标志的概念: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丛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此定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1: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2: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活动必须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3:特殊标志的内容是指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

(二)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三)办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

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样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级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墨稿1张;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代理人印章;9、交纳规费。

(四)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提交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六)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处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十:商标注册申请的撤回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商标未核准注册之前,可以要求撤回。申请人要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同时缴回《受理通知书》。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

书》。

共有商标的撤回,需由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将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如申请人要求撤回部分商品,则必须提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只有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况下,才允许撤回在部分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撤回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无须填写申请书上“撤回商品/服务项目”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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