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石家庄养护工区
路产保护巡查队工作职责(草案)
一、负责辖段内路产巡查工作,发现有妨碍高速公路安全(如发现障碍物、正在发生的损坏路产的行为)及时进行现场处理,不能在现场处理的(如发现坑槽、路产已经损坏),要及时设置标志、通知维修大队进行维修。
二、负责辖段内绿化苗木的巡查工作,发现苗木死亡或因事故导致中央分隔带苗木缺失时,及时通知工区有关人员。
三、负责辖段内路产损坏或丢失后的调查工作,向有关公安、路政部门进行报警,并与相关部门沟通,采取措施防止人为损坏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负责辖段内路产损坏或丢失后,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辖段内安全生产工作,对辖段内施工点安全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员的配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辖段内施工点发生拥堵时,协助交警、路政及现场疏导人员进行交通疏导。
七、负责协助养护和桥梁巡查部门进行路况调查。
八、完成工区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乡镇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宝安区安全生产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巡查员是指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各社区居委会的安全生产巡查员。
第三条 巡查员应该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巡查员应该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和路线,对辖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和协助隐患单位整改事故隐患。
第五条 巡查员应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收集、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巡查员在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向被检查的单位指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重大的应立即处理而又超出自身处理权限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向街道安监办(居委会)领导报告;街道安监办(居委会)领导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可通过摄像、摄影、制作讯问笔录、填写巡查登记表等形式保存巡查证据。制作的讯问笔录和巡查登记表须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的有效签名。
第八条 巡查员在当日巡查完毕后,应将巡查情况向队长作简要汇报,队长应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安监办(居委会)领导汇报。
第九条 巡查员应坚持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等重点单位每个月巡查一次,其他一般单位每半年巡查一次。
第十条 巡查队伍每星期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月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形成工作纪要。
第十一条 各巡查队须在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巡查工作情况向街道安监办汇报,安监办须在每月5日向区安监局汇报。
第十二条 巡查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巡查,或发现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和责令整改,没有监督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的,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路队护送职责
路队护送职责
1、准确掌握本路队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家长联系工作。
2、负责解决本路队安全事故和偶发事件。
3、放学后负责护送到指定地点,若遇到恶劣天气或者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家长到指定地点接送学生。
4、教育学生路队安全,不私自下塘、下河洗冷水头、脸、澡;过沟、过河、过桥不抢道,不拥挤,同学之间相互关心、帮助,书包没有放回家,严禁走亲放油。
5、负责报告本路队重大安全事故及偶发事故。
6、负责组织教师协调,寻求解决办法,确保学生安全回家,否则护送教师全权负责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