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2013】深圳 字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律师事务所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和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聘请事项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并指派 等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服务范围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
(1)对甲方日常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为甲方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审查,并提供可行性方案;
(3)协助甲方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4)为甲方修改一般性商业合同,提供参考意见;
(5)协助甲方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
(6)为甲方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协助指导处理劳资关系纠纷;
(7)为甲方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甲方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8)根据甲方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9)根据甲方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0)根据甲方的需要,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法律培训需要甲方提前一周就培训需求通知乙方,年度法律培训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个小时;
(11)定期向甲方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2)根据甲方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监理,及时催收欠款,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3)根据甲方的需要, 参与甲方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草拟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14)根据甲方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预防风险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15)为甲方企业并购、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16)为甲方在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建议;
(17)为甲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改建、装修等建筑工程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与建议;
(18)为甲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与建议;
(19)为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与供应商之间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与建议;
(20)为甲方提供信用证、提单、海运、海关、商检、保税区等法律咨询与建议,起草、审查、修改类国际贸易合同及法律文件;
(21)甲方委托的其他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
(二) 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
(1)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进行各类案件的诉讼;
(2)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进行各类案件的仲裁;
(3)根据甲方需求,就甲方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提供法律意见。
(三)涉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本合同定义的“涉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是指甲方在日常经营和商务合作中,需要适用国际、国外、港澳台地区法律和政策的事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列的法律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 乙方律师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乙方律师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四) 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五)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六)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当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文件、证据或其他材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证据或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委托书》;
(三)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 甲方指定 (电话 )为与乙方
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
(六)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在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般由乙方律师自行安排,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当及时完成。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按指定或约定的时间、地点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同时,甲、乙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委托乙方法律事务应当根据完成该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时间提前通知乙方律师,以便乙方律师及时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对于一般法律事务,甲方应尽量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律师。
第六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当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
对于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项下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费用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年度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付款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上述法律顾问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二)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的收费
对于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项下的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甲方按同类事务之收费标准的80%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
如乙方在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同一法律关系涉及诉讼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乙方诉讼、仲裁事务的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
(三)涉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对于本合同第二条第3款项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甲方按同类事务之收费标准的80%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
(四)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根据甲方的委托在办理上述业务中发生下述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法律顾问费中,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乙方律师赴深圳以外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乙方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
乙方律师根据甲方的委托在办理上述业务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必要的第三方费用。
乙方律师代为垫付的,甲方须在乙方律师提供票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律师结清上述费用,该费用以现金报销的方式支付至乙方代垫律师个人或指定的个人账户。
(五)支付方式
甲方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支付至乙方下述账户:
乙方户名:
乙方账号:
开户行: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三)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范本]
铭泰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北京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512室
邮编:100020
电话:65978188 、65974688
传真:65974988
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鉴于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
1.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所称聘请事项是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1.2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的聘请,并委派其律师 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指派 为日常事务的联系人。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2.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范围为下述各事项:
2.1.1乙方帮助甲方制定经营方针和企业发展规划;
2.1.2乙方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书;
铭泰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1.3乙方为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1.4乙方根据甲方开展业务的要求,参与重大事务的谈判、项目策划、资金安排、法律文书制作或资产重组、企业并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证券等其他重大事项法律事务;
2.1.5乙方担任甲方的代理人,参加与甲方相关的诉讼、仲裁活动,并负责 收回甲方的应收款项;
2.1.6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职工进行法律宣传;
2.1.7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享有下述合同权利:
3.1.1 甲方有权要求并获得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各项法律服务;
3.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态度进行评测;
3.1.3 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已付的乙方不履行职责期间的顾问费;
3.1.4 甲方有权在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已支付的顾问费;
3.1.5 甲方有权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事宜;
3.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承担下述义务:
3.2.1 甲方承诺甲方就其委托事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完全真实;
3.2.2甲方承诺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第六、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3.2.3 甲方承诺甲方不向乙方提出不合法及不合理的工作要求;
3.2.4 甲方承诺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享有下述合同权利:
4.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开展顾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1.2 乙方有权在甲方无故解除、中止或终止本合同时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且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顾问费;
4.1.3 乙方有权在甲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解除、中止或终止本合
铭泰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同,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顾问费并有权要求并取得甲方尚未支付部分的顾问费。
4.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承担下述义务:
4.2.1 乙方承诺乙方将切实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工作事项;
4.2.2 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正常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不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4.2.3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对于甲方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律师费时,应给予优惠;
第五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及地点
5.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一般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每次由甲方或其业务部门将所遇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说明,乙方及时研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5.2、每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服务要求时,乙方一般应该在接到书面要求的第五个工作日[但不包括企业并购重组和调查时间较长的复杂的事项法律服务]内提出比较完整的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甲方如因情况特别紧急或有特别需要,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可以先口头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但事后应出具书面意见。特定情况下,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指派律师前往甲方营业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协助甲方工作;
5.3、乙方所派律师应根据相应期间所承担的甲方所要求的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每季度或特定情况下定期向甲方出具工作报告。在工作报告中须包括:汇报本季度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在乙方所派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经营情况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
5.4、在甲方涉及到处理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乙方原则上应指派本合同所指定的姜山赫律师代理,但依据案件或项目具体情况,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协助本合同所指定的主办律师办理。
5.5、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条所称的工作方式及地点也可以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第六条:法律顾问费及其他杂费
铭泰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6.1 法律顾问费
6.1.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万元(00,000.00元)人民币整。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至20xx年0月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收款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门支行;
帐号:862182108610001;
(若乙方银行帐号变更,则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2 其他杂费
6.2.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款所称“其他杂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外埠差旅费;
6.2.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承担6.2.1款所列“其他杂费”,承担方式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甲方实报实销。
第七条:其他收费事项
7.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本协议2.1.4项所述法律事务或乙方为甲方资产重组、企业并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证券等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乙方收费时应优惠,并签订书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7.1.1 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代理诉讼或仲裁争议标的额年累计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案件;
7.1.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7.1.1款所称的“争议标的额”是年累计数额,即不论案件件数多少,只要其争议标的额年累计小于00万元人民币,乙方不得主张收取律师费;
7.1.3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当乙方代理的诉讼或仲裁争议标的额年累计超过 万元人民币时(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判决书、调解书等送达终结法律文书中标的额或仲裁委裁决书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标的额为计算标准),则乙方对于超过部分应计收律师费,但乙方收费时给甲方优惠,并签订书面的个案委托代理协议;
7.1.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个别案件有特殊性的,不受本合同第7.1.2条约
铭泰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定约束,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7.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双方按如下方法计算律师费:
7.2.1 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标的额年累计在00元人 民币以下的非诉讼项目(以非诉讼项目完成为标准);
7.2.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7.2.1 款所称的“涉及标的额”是年累计数额,即不论非诉讼项目的件数多少,只要其涉及标的额年累计小于00万元人民币,乙方不得主张收取律师费;
7.2.3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当乙方代理的非诉讼项目涉及标的额年累计超过00万元人民币时,则乙方对于超过部分应计收律师费,但乙方收费时给甲方优惠,并签订书面的每个项目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7.2.4甲方委托代理的非诉讼项目有特殊性的,不受本合同第7.2.2条约定约束,甲、乙双方另行签订项目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对所了解到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特别约定
9.1 XX代理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法律事务均适用本合同。
9.2 AB有限公司所有法律事务均适用本合同。
9.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导致其法人主体发生变更时,则本合同由变更后律师事务所继续履行合同,并收取应收的后期律师费。
9.4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限、文本数量及效力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20xx年0月0日至20xx年0月0日)。
10.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铭泰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二O一一年0月0日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