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新能源公司)煤炭生产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顺应市场变化,生产加工“绿色环保”煤炭产品,树立品牌形象,建设“质量效益型”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神新能源公司所属煤矿、洗选中心、装车站及外购煤相关单位。
第三条 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 建立全面的煤质管理体系,强化神新能源公司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外购煤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提升全过程煤质监督、检查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建立健全煤炭质量“事前预测预报,事中过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
第五条 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大煤质科研工作力度,积极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监测手段。在地质、工程设计、采掘及洗选加工、煤质预测、配煤等方面研究论证和提高煤质的措施。制订神新能源公司中长期煤质规划,指导煤矿生产与接续。通过矿内不同煤层配采、矿外配煤、优化工艺流程等技术措施和手段,改善煤炭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第六条 充分利用报纸、板报、网络等宣传手段,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煤炭质量意识。
第七条 神新能源公司月度产运销平衡会,分析总结上月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和煤质管理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安排布置下月煤质管理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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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神新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煤矿、洗选中心及外购煤相关单位的质量控制活动,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立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级。
成 员:生产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运销公司、安监局、总工办、地测中心、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部、财务部等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煤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销公司,负责具体煤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节 职 责
第十条 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年度煤质计划,审定外购煤计划,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影响煤质的关键问题,审定煤质管理规定及考核结果。
(二)根据用户对煤质的要求,结合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工艺、采掘设备的配置和洗选工艺设备配置,组织审定各项提质加工、产品结构优化、煤源煤质方案及稳定和提高煤质的措施,方案和措施必须满足“高产、高效”的要求,同时保证煤质管理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需要。
(三)负责煤炭洗选加工和煤质提升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推动煤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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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按神华集团公司要求统一规划发展低热值煤炭就地加工转化产业。并成为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五)负责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违反、阻挠和干预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规定,或造成重大及以上煤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煤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煤炭供需双方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直达用户煤中因未爆雷管造成人员死亡或用户利益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引起商务纠纷的事故。
重大事故:直达用户煤中出现高危类杂物并造成用户设备和设施损坏且直接经济损失200-500万元,引起商务纠纷的事故。
一般事故:直达用户煤中出现高危类杂物或造成用户设备和设施损坏且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下,引起商务纠纷的其它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运销公司职责
(一)制定和贯彻落实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全面负责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外购煤组织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对公司所属各矿(厂)及外购煤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结合神新能源公司的生产接续计划和煤炭市场需求,按年、季、月制定并下达各有关单位的煤质考核指标。
(三)负责编制煤源煤质方案,为优化产品结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神新能源公司煤质普查、煤质预测预报,煤炭质量和矿内外配煤方案的设计,研究探索煤炭综合利用、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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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开发应用等技术,推广先进的煤质管理经验。
(五)负责神新能源公司煤炭质量检测检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煤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质隐患和用户反馈的煤质事故,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分析原因,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提供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组织对煤质事故的追查与处理,重大问题向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七)负责建立市场与矿区之间的煤质管理信息。及时掌握用户对煤炭质量的要求,用户购买商品煤煤质化验结果,为考核生产单位提供依据。
(八)参与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工艺、设备选型等方面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查。
(九)组织煤质管理、煤质技术及采制化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审核各生产单位制定煤质管理专项措施,并监督执行;针对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和公司在煤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煤质问题,适时开展煤质专项活动。
(十一)负责对矿(厂)煤层煤样、商品煤样的采制化工作,同时不定期对生产矿井生产煤质进行抽查。
(十二)负责将各生产单位送交煤样进行化验,并及时将化验结果反馈回委托单位。
(十三)按时进行煤质检查与考评工作,每月6日前向有关领导及部室提交各单位月度煤质指标完成及考核情况。
(十四)及时向公司领导、生产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各生产单位反馈用户对煤质要求的有关信息。
(十五)协调处理商品质量纠纷等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煤质检查,每月会同公司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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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指挥中心、洗选中心、相关煤矿煤质管理人员开展煤质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在审查工程设计、生产工艺、煤层配采、采掘接续等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煤质因素。
(二)每年10月份及时编制次年公司各煤矿生产接续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及时向煤质管理部门提供,便于煤质管理部门根据各矿井接续情况编制并下达各矿井年度煤质指标。
(三)参与有关煤质方面的设计、技术改造、工艺革新以及设备选型的审查。
(四)协调解决现场影响煤质的生产技术问题。
(五)参加公司煤质检查及集团公司相关煤质活动。
(六)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矿井配采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指挥中心
(一)合理安排月度作业计划,积极与上级和煤质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煤质问题。
(二)及时准确下达、落实神新能源公司领导有关煤质管理方面的指示、指令。
(三)随时调度各矿、洗选中心各选煤厂的煤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反馈。
第十四条 总工办职责
(一)负责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论证、审查。
(二)加大煤质科研力度,积极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监测手段。
(三)负责煤炭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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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推动煤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 第十五条 地测中心职责
负责提供煤质所需相关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月度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和交换图;特殊地质构造写实剖面及相关资料;与煤质相关的钻探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管理与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各生产单位煤质指标纳入“五型企业”考核内容,同时参与煤质专项检查及考核。
(二)负责各单位煤质管理人员配置与培训,确保煤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升。
(三)根据月度煤质考核依据进行煤质工资分配兑现。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职责
(一)是煤炭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煤炭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神新能源公司有关煤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及考核办法。
(三)行政正职为本单位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生产副职对本单位煤炭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煤质管理负有技术责任。
(四)在煤质管理方面所实施的煤质方案、科研项目、技术改造,要及时报运销公司、生产技术部、总工办、生产指挥中心审查后,报公司领导审定。
(五)负责本单位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监督检查与考核。按业务职责对煤质管理过程负相应责任,并接受上级煤质管理部门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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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置煤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煤质管理人员。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查,做到设计、接续合理,作业规程必须制订煤质管理措施。
(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煤质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对影响煤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发生重大煤质事故要及时向生产、煤质管理部门汇报。
(八)每日生产调度会议上通报生产煤质情况和存在的煤质问题,并制定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
(九)负责编制本单位中长期煤质规划及煤质预测预报工作。根据公司下达的煤质考核指标,逐级分解落实。
(十)负责本单位生产煤样的采样工作,配合煤质管理部门人员对生产过程煤质的监管和煤层煤样的采样工作。
(十一)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地质、煤质资料。建立生产矿井的煤质台帐、有关图表(水、灰、硫、发热量等值线图等)、工作面采样点分布图、巷道平面布置图、顺槽及开切巷的煤层结构素描、煤层结构柱状图、地质煤质预测预报及本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十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员工煤质意识,制定本单位的煤质培训学习计划和材料。
第三章 煤质管理
第一节 井工矿煤质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设计控制
(一)煤质管理人员必须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采掘接续及作业规程的审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根据煤层煤质及地质变化,结合采掘工艺实际情况制定降水、降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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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并贯彻实施。过地质构造、空巷、富水区等特殊时期要制定专项煤质保证措施。
(二)开采多煤层或一井多面的矿井,必须根据不同煤层的煤质特征,按公司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配煤方案进行合理配采,设置煤矸分离装置,保证煤质指标稳定,以满足用户对煤质的要求。若由于情况变化而需要更改配采比例时,必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确定并报分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掘进巷道设计,应尽量避免半煤岩巷和全岩掘进,如果必须进行半煤岩巷掘进,煤、矸石应尽可能分运,避免大量矸石进入煤流,杜绝全岩掘进矸石进入原煤生产运输系统。
(四)构造、断层比较多的矿井,应设置煤矸分离装置,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采掘设备要与煤层厚度、顶底板等赋存条件适应配套,并积极推行先进的
生产设备,为煤质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九条 原煤灰分控制
(一)综采工作面灰分管理,应符合《神华集团综采工作面灰分管理规范》(Q/SH.Z.003—2011)规定;
(二)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确定的采高采掘,如遇顶底板起伏或构造时要及时调整采高,严禁割顶、割底,最大限度地减少岩石割入量。
(三)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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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量,严格执行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块矸或碎矸石混入煤流。
(四)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顶板破碎等区段,采煤工作面要及时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顶严实,防止架前漏矸。掘进面必须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矸和冒顶。
(四)掘进工作面揭露断层等构造,岩石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1/3时(已经采取降低巷道高度、宽度等措施后),必须实行分掘分运;当掘进工作面揭露构造岩石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2/3时,必须全部当作矸石处理,杜绝上运输系统;采煤工作面回采时揭露断层等构造,其长度超过50米,厚度超过采高的1/4时,具备分割分运能力的矿井必须实行分割分运,煤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煤后割岩,岩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岩后割煤,地面主运系统有分矸装置的矿井必须将矸石单独进仓或落地,地面主运系统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在顺槽巷道或运输石门内采取分矸措施,实现煤矸分离。
(五)综采面回采时机头、机尾过渡段造成的割底,依据顺槽卧底高度过渡支架数不得超过10—20架(包括端头架)。
(六)采掘工作面两顺槽50米范围内不得有淤泥、积水和脏杂煤,综采工作面两顺槽施工地坪、脏杂煤必须处理干净。井下巷道及工作面内所有的高水(脏、杂)煤经脱水处理或拣矸、拣杂处理后方可进运输系统,矸石、锚杆(锚索)必须及时单独处理不得进入运煤系统。
第二十条 原煤水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开机前刮板机、皮带上及各转载等运煤环节无积水,严禁外来水进入溜煤眼、煤仓或运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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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对于积水长5m、深度200mm以上,必须安设水泵抽排。
(二)采掘工作面水沟必须每天进行清理,水泵等排水设备及排水管路每天进行检查,防止因水沟堵塞或排水设备及管路损坏导致巷道积水进入运煤系统中。
(三)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带运输巷道各道防尘水幕下必须设置遮水棚,防止外水进入运煤系统。
(四)采掘设备冷却水,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五)机头、机尾喷雾水管路、喷嘴等喷雾设施,做到雾化降尘。
(六)综采工作面顶板淋水、采空区涌水、工作面积水,根据水量大小,必须将机尾后盖打开或更换为不同孔径机尾后盖,并加设导水槽将返水导出,同时进行排水处理,严禁机尾处有积水,防止积水二次进入工作面。
(七)掘进工作面顶板淋水、施工锚索淋水必须用导水槽(导水布)导入水沟内。
(八)各运输巷道、转载点、皮带下的浮煤、高水煤(淤泥不得上系统)必须经拣矸、拣杂、脱水处理后方可进入运输系统。
(九)加强液压支架液管、片阀、供排水管路的检查与维护,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
(十)根据煤层上覆基岩或采空区含水情况,各采掘面要提前探放水,并配置完善的输排水系统。
(十一)当井下煤仓(溜煤眼)堵塞时,严禁用高压水疏通。
第二十一条 原煤粒度控制
(一)定期对破碎机滚齿和齿板检查,出现异常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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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机工作间隙,更换已磨损的部件,保证原煤粒级控制在300mm以内。
(二)井下煤仓、机头溜煤眼上必须加盖钢制篦子(300mm*300mm),防止大块矸石进入煤仓中。
第二节 露天矿煤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设计控制
(一)煤质管理人员参与露天采煤方法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
(二)合理制定穿爆参数,保证煤炭粒度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
(三)设计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制定合理的均衡配采比例,保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并维持稳定。
(四)根据分层开采煤质情况,开发适合市场的煤炭新品种。
(五)对煤层中遇夹矸层或高灰煤层必须单独处理,大于200mm的层间夹矸必须剔除,实行分层爆破。
(六)在煤层爆破前,彻底清理煤层顶板和风化层以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符合要求后方可爆破,爆破后必须单独处理煤层底板浮煤及脏杂湿煤。
(七)完善排水系统,配备足够能力排水设备,对已爆煤堆外来水,采取必要的降水措施,如挖水沟、设置泄水坑等方式对煤层涌水、顶底板积水及地表水进行疏排。
第二十三条 原煤灰分控制
(一)露天矿煤层在实施穿孔、爆破前后必须清理煤层表面的风化层,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
(二)在采装前将可见岩石等其它杂物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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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采装过程中,不得将岩石、检修垃圾等杂物装入运煤车辆,且车厢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
第二十四条 原煤水分控制
(一)要在生产工作面设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配足排水设备;
(二)采用引水沟、集水坑或其它方式将煤层顶底可见流动水排出,禁止可见流动水进入爆后煤中。
第三节 洗选厂煤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设计控制
洗选厂要实现洗选中间产品和最终商品煤质量指标达到最佳状态,最大限度起到稳定和提高煤质的作用,商品煤质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应具备使煤炭产品质量“三化”和“零”杂物的加工能力:
1.筛分、破碎、降低灰分的能力;
2.分离大块矸石的能力,逐步取消人工拣矸;
3.具有清除各种杂物的能力;
4.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具备调整煤炭入洗比例的能力,禁止以降低煤质来提高洗选厂通过能力的行为;
5.当采煤遇断层或冲刷等构造时,应具备稳定煤质的能力;
6.对加工处理高水分煤的选煤厂,应具备调控煤炭水分、提高煤质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过程控制
(一)重介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排料速度、洗液密度、浅槽洗液上升流和水平流压力等工艺参数,根据入洗原煤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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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调整工艺参数。
(二)离心脱水给料要均匀,随时检查转速、振动情况,经常清洗、检查筛篮,保证筛篮不堵不破,严格控制出料水分。
(三)定期清洗压滤机滤布,及时更换破损滤布,操作中随时检查入料压力、挤压压力、滤饼的厚度、入料的浓度、滤液等工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定期检查弧形筛筛板,保证不堵不破,保证旋流器底流物料在弧形筛上脱水时间,实现最佳脱水效果,根据筛板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旋转使用。
(五)保持与生产矿井的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原煤质量情况,随时调整洗选参数,稳定精煤产品质量。
(六)皮带及各转载点除尘喷水必须成雾状,严禁防尘用水进入煤流系统。
(七)系统运行过程严禁用水清洗设备,在打扫卫生产生的高水煤、脏杂煤、煤泥必须经过脱水、拣杂处理后方可进入系统。
(八)定期进行快浮试验、产品粒度试验,以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不断提高精煤回收率和质量指标,特殊时期增加快浮试验次数。
(九)定期检测煤泥的质量变化,凡发热量低于2500kcal/kg的煤泥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处理或外排,不得回掺进商品煤。
(十)细煤泥处理系统要与主洗系统同时启停,严禁细煤泥集中进仓。
(十一)合理调整洗选参数,定期检测外排矸石含煤率,检测结果作为矸石含煤率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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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手选带(带速小于0.3m/s)和精煤脱介(水)筛配备足够的拣矸(杂)人员。
(十三)定期清理原煤仓及产品仓下口积存煤,防止仓下口存煤堆积造成煤仓高温,同时,做好清理记录。
(十四)洗选精煤及其它产品必须达到公司年度考核指标。重介洗精煤合格率不低于98%。
(十五)根据市场情况和系统能力,在满足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遵从产品回收率最高的原则合理调整原煤入洗比率。
(十六)开展降水、降灰、脱硫、增加煤炭产品品种等技术工作,优化生产操作过程,提高精煤回收率。
第四节 外购煤煤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购煤质量管理基本工作要求:
(一)根据市场需求和外购煤组织计划,以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制定外购煤质量管理控制流程和外购煤煤质责任追查制度。
(三)根据煤炭市场形势,及时准确调整外购煤品种结构,满足销售需求。
(四)收购煤源煤质、用户需求发生变化,加强外购煤的信息沟通。
(五)建立供煤商档案,定期对其供货信誉、煤炭质量和生产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价。
(六)制定相关外购煤煤质管理制度,建立外购煤质量监督、验收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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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收购质量原则
(一)坚持“适应市场、质优价廉、效益最大”的原则,优先与产量规模大、煤质优良、供煤稳定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拓宽煤源渠道;优先坑口收煤,减少收煤中间环节。
(二)原则上一个收煤站点只允许收购单一煤种,若确需收购配煤时,必须对配煤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配煤质量;
(三)遵循就近进煤、白天进煤原则,明确进煤时间,多煤源点进煤,各煤源点必须分时段进煤。
第二十九条 收购质量控制
(一)建立健全外购煤统计台账,分批次按户做到日清月结。
(二)建立每日所属各站点外购煤质量检测、验收及日常巡回检查制度,高温、高水、含矸率高、杂质多、煤泥含量高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按合同要求索赔。
(三)推广应用先进的煤炭存储系统,避免杂质的混入,外购煤入场及堆场装车应配备拣杂、除杂设施,及时清理煤堆可见矸和杂物。
(四)检测检验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准确,采样过程有相应单位、部门签字认可,留取备查样品。化验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台账。
(五)对进场煤、煤场存煤不定期煤温检查,煤温≥40℃禁止卸煤上站装车,煤场存煤温度≥40℃时,采取倒堆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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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降温,做好监测记录,测温记录保留3个月。定期清理煤场,在高温季节或特殊情况下及时清理煤场,防止煤场存煤高温自燃。
(六)严格执行外购煤单进单储原则,单独存放,严禁混堆混进,并按要求合理配掺,确保发运煤炭质量合格、满足用户要求。
(七)现场检查或动态巡查有以下质量问题,立即停止进煤。
1.弄虚作假,偷换煤,煤质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
2.煤种或粒度不符合外购煤要求。
3. 经过检测检验结果低于拒收指标。
4.一个批次化验结果低于拒收指标。
第五节 除铁器管理
第三十条 除铁器配置
原煤主运输系统(大巷、主运皮带)至少安设一台除铁器;综采胶带机与大巷胶带机搭接处要安设除铁器;选煤厂入厂原煤和入洗原煤的胶带机上必须安设除铁器。如果系统无手选带,要在原煤仓到破碎车间的胶带机上安设除铁器;筛下沫煤、精煤或块精煤进入产品仓前安设除铁器;产品到装车塔胶带机,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下方所有滚筒、托辊等应采用防磁材料;新安装综采工作面在试运行前,配套除铁器必须安装到位,并与系统设备同时验收。 第三十一条 除铁器选型
(一)选择除铁器的规格与胶带机的带宽、带速,使其相互匹配;除铁器安装严格按照设计高度安装,已有除铁器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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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及新购置的除铁器严格按要求选型。
(二)除铁器的选型应符合《神华矿区煤炭生产运输系统除铁器安设管理办法》(Q/SH.Z.004—2011)规定。 第三十二条 除铁器使用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管理》中除铁器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有除铁器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台帐;矿井综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采掘接续计划,随胶带机调剂使用,严禁私自调换;每台除铁器5米范围内必须设置一个杂物箱,除铁器必须与胶带机同时启、停,及时清理除铁器吸附的杂物。 第三十三条 除铁器维修
(一)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除铁器安装、日常检修维护、运行管理、大修及购置计划的提报。
(二)定期清除除铁器装置上的积煤和细煤粒,保持除铁器清洁。
(三)设备管理部门对除铁器的台帐管理、安装位置跟踪、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磁场强度检测,除铁器磁场强度进行月度抽查和半年集中检测。
(四)除铁器使用、修复或报废应符合《神华矿区煤炭生产运输系统除铁器安设管理办法》(Q/SH.Z.004—2011)规定。
第六节 杂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制定覆盖其生产全过程的杂物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严格执行杂物回收管理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建立检修废弃物升井登记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单位杂物治理方面进行巡查、抽查,对责任单位检查的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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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考核。
第三十五条 井下杂物控制
(一)建立杂物逐级考核机制。根据井下采掘工作面日推进长度,核定所用支护材料,并按确认数量进行回收和考核。
(二)严格执行雷管、炮线回收制度,所使用的雷管应编号或按矿用颜色区分,杜绝未爆雷管和脚线混入煤中。
(三)使用的挡煤板、设备设施的易损件、易脱落件实行编号或涂色管理,防止因松动、磨损、撞击等因素造成脱落进入煤中。
(四)井下用支护材料,电缆钩、预埋件、施工垃圾以及设备或设施在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品必须及时回收,严禁进入煤中。
(五)采掘工作面两顺槽50米范围内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喷浆料、木楔、钢筋梯、金属网和塑料网等各种软硬杂物混入煤流。
(六)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和掘进面每100米、各转载点应设垃圾专用袋(箱)。
(七)综采工作面两巷正帮的金属网、塑料网和电缆钩应提前回收,进入煤流的锚杆、托盘等杂物应适时拣出。
(八)煤、岩、杂物要分装、分运,因条件所限无法分装、分运的,混装上井后,必须单独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采场杂物控制
(一)爆破过程中遇有瞎炮,必须单独进行处理,严禁未爆炸药、雷管等火工品混入煤中。
(二)己爆煤堆杂物、运煤车辆车内杂物,及时清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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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脏杂物混入煤中。
(三)及时更换采煤设备的易损件、易脱件,,防止因松动、磨损、撞击等,造成脱落进入煤中。
第三十七条 洗煤厂杂物控制
(一)在转载点、溜槽和筛板前增设拦杂网,及时清理脱水(介)筛除杂网上的杂物。
(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溜槽、筛板、仓底耐磨板掉入煤中。
(三)对火车装车前空车皮车底杂物及时清理,并做好杂物分类清理详细记录。
(四)必须将车皮表面大于100mm的可见矸和杂物清拣干净。
(五)严禁将高温煤或杂物装入车皮中。
(六)根据销售单位下达的煤种、流向和要求的煤质指标进行装车,不得在一列中出现载有不同煤种的车辆。
第七节 煤质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质信息化
(一)各矿在生产过程中,对采掘工作面煤层结构发生变化、出现构造、冒顶、工作面涌水等影响煤质的因素,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生产、煤质管理部门。
(二)选煤厂对入选原煤的质量出现异常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生产、煤质管理部门,并采取稳定和提高商品煤质量措施。
(四)根据矿井、选煤厂反馈的煤质异常信息,生产、煤质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指导选煤厂和矿井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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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煤质管理部门对各生产单位反馈的煤质信息,做到及时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
(六)建立健全煤质信息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保存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核查。 第四十条 煤质网络化
(一)建立煤质数据信息网,信息网建设和数据管理,符合《神华商品煤煤质信息化管理导则》(Q/SHJ 0026—2011)的规定,并与集团公司煤质信息网联网,在全集团范围内实现煤质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
(二)建立外购煤业务煤质信息化网络和煤质信息系统,同时与集团公司煤质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对煤炭资源、煤炭生产、外购、洗选加工、储、装、运中的煤质数据以及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在48小时内上网,并保证上网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积极参与煤质信息网络化建设与维护工作,使煤质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入场、出场、监装、采制化等重点环节和部位必须安设先进的工业监视系统。
第八节 煤质检测检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参照国际先进的实验室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化验室认证、认可制度。
第四十二条 采制化管理符合《神华集团煤炭化验室管理办法》(Q/SH.Z.001—2011)和《神华集团商品煤采取和制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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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Q/SH.Z.002—2011)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购煤采制化系统和煤质信息化系统,符合《神华集团外购煤采制化及数据管理验收考评细则》有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积极推广使用机械自动化采制样设施,减少人为因素对采制样工作的影响,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五条 加强采制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采、制、化人员的业务素质,且采、制、化人员需具备相应业务技能,按国家或有关标准独立操作,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 煤炭采样、制样、化验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进行采制化工作,制订科学完整的化验室管理办法,建立自动化、可视化和网络化的采制化系统,“公正、公平、科学、准确”地开展煤质检验工作。
(二)按时对原煤、商品煤、外购煤普查、抽查及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定期对生产煤样、煤层煤样、商品煤样及选煤厂浮沉样、煤泥样、生产检查样、外排矸石样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工作。
(三)采制样过程中,按国家标准和要求采样、制样、化验,严禁发生漏采、漏检事故。
(四)定期对采制化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及校验,根据业务需要及时配备或更新设备,减少采制化的误差。
(五)化验原始记录必须齐全、清晰,计算无误,建立化验结果三级审核制度,各种化验报告、报表及数据修改必须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缺一不可。
(六)煤质化验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出,并建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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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台账以便备存和查询。
第九节 煤质储装运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 煤炭储存、装车、运输和销售煤质控制
(一)根据煤种煤质特性,选取合理储存方式,按照煤种单独堆放,并及时清场清堆,堆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堆底在没有彻底清理前,不得堆存新煤。煤堆定期进行测温,并做好详细记录,煤炭温度≥40℃时,必须及时处理。
(二)地面煤场有完善的洒水防尘排水设施,严禁煤堆、煤场有积水。
(三)装运煤炭应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根据煤炭堆存和流向,制定装车和配煤方案。
(四)建立健全煤质台帐,对煤炭来源、数量和质量作详细记录;
(五)及时将商品煤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对商品煤质量及运销过程中出现的煤质事故进行通报。
(六)用户对煤质提出的异议或投诉,销售单位以“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维护双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提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神新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洗选中心、煤质管理相关部门,各单位及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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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煤质管理情况制定煤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神新能源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与其它煤质管理文件相冲突,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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