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

时间:2024.4.5

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高校教师来说,学习与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尤为重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仅仅有了解是不够的,还需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结合实际、不断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教师不仅要教书育人,还应该懂得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学校教师。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了解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高等学校按举办主体可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分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按办学层次将普通高等学校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分为成人本科院校和成人专科院校。但是,学校的设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基本原则,如应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高等学校的设立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及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以上条件后通过申请和审批成功后才得以成立。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如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财产管理权、拒绝干涉权等。但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高等学校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提供情况、合理收费及接受监督等方面。

二、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

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才。教师在履行其职责的同时就会与政府、学校、学生等各方面发生关系。在教师与政府的关系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教师处于服从地位,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一种纵向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教师与高校之间既有纵

向关系也有横向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和受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纵向性法律关系;教师与社会的法律关系是指教师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教师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关系。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不仅享有普通公民的各种权利,还享有教师的特有权利如教育教学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但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等。教师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若违反了《教师法》和其他法律,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的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是从事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因此,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包括:﹝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有教育教学能力。 但是具备教师资格只是担任教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教师的聘用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我国对高校教师实行职称制度和聘任制度。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对某一教育事件引起的争议即教育法律纠纷,因此,教育关系主体可通过法定途径获得权力救济。

三、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

学生是指在正规学校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高等学校学生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目前对于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学生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普遍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包括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织和参加学术团体权及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特殊学生群体还可享有特殊教育权利,如国家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等。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努力学习、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等。为了保证公民能够平等地享有高等教育资源,我国实行了高等学校招生制度,高等学校将会

对注册入学的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生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时,教育主体间针对某一教育事件引起的争议称为教育法律纠纷,教育关系主体中受侵害一方可对其权利进行救济,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及教育诉讼。

四、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维护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的意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发放的学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为了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并实施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于从事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非法承制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犯罪分子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的授予,是国家对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客观评价,我国的学位分级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

五、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职业教育是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就业为目的,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以学生知识的“够用、实用”为标准,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目的,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在我国,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及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对于技能鉴定合格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针对各类高中后在职、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高层次岗位培训及大学后继续教育。

六、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合资、合伙、合作举办的并由上述有关组织和个人经营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形式。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由之路,是实现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重要途径,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及教育行政法中占主体地位。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及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程序。当前,我国民办高等学校

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办单位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及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民办高等学校选择最多的一种形式。

七、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是我国的教育教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中外合作办学应遵循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及公益性的原则,并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达到设置标准才可申请正式成立。中外合作办学的这种形式,在引进国外优秀资源、满足国民对教育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组织管理、教学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教育主权问题、产权问题、缺乏有效的审核和评估标准、监管体制缺失、教育投资回报问题、税收问题、外汇问题、产权问题等。因此,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树立正确的教育主权观,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多位一体的质量评价体系、监督体系、社会评价体系、统一监管模式和标准、完善合理回报政策法规、制定专门的税收及外汇管理办法、产权上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等。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必须对高等学校的政策法规有清醒的认识,知法守法,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修养,关心尊重学生,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以身为教,为人师表,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实现教书育人的职责。


第二篇: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作为一名高教教育的的教师,更应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彻清晰的认识,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依法治教,科学办学是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进行教育活动的重要准绳,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一、教育法规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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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并且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二阶段是1985-19xx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xx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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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

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具体体现在:(1)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五、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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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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