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岗镇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双报告制度情况汇报
方岗镇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报告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会议重点听取了各部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各部门负责人向会议提交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党委书记何晖听取汇报后指出,各单位严明纪律、严纠“四风”、严惩腐败,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汇报情况看,各地各单位自觉履行“两个责任”,认识高、工作实、效果好,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市委常委会议集中听取汇报,体现了市委对贯彻落实“两个责任”的高度重视,是市委履行主体责任在形式和方法上的创新。这种形式是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的重要方式之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许志华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清单,纪委和纪检组厘清监督责任清单,政府及相关部门厘清权力和责任清单,将“两个责任”具体化、制度化、项目化。
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是指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纪委和纪检组,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 1
序,向市委、市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全市各级党组织重点报告前期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纪委、纪检组重点报告前期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和执纪、监督、问责具体情况。
报告分为四种形式:年初安排部分单位党组织书记向纪委全会报告,由纪委委员现场评议。今年2月,安排2个村、1个基层站所的党组织书记向镇纪委全会报告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年中各单位向镇纪委报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由镇纪委书记审阅、评议。6月底,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半年督查为契机,各村各部门向镇纪委报告了“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年底,各村各单位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向党委和纪委全面报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镇党委不定期听取部分单位党组织“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并进行点评,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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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为明确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损失,及时掌握公司各部门∕项目部所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指在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中因未尽到应尽的责任而导致发生的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范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在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定》中所列事项均应按本制度要求即使报告。
二、事故等级划分与报告时限规定及报告的程序:
(一)安全类责任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各部门∕项目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当事人(或在场知情人)应立即(事发当日)报告该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由各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和主管领导。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报送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二)《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中所列的其他类责任事故
1、一般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万元(不含)以下的事故
2、较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含)的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单次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各部门∕项目部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后,当事人(或在场知情人)应立即(事发当日)报告该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报送公司对口职能部门。
各对口职能部门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当日内)报告主管领导,并按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必要时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及时(3日内)召集公司经理班子在经理办公会上就该责任事故按《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研究处理意见并上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重大责任事故(单次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可在监事会的参与下进行复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处理。非特殊原因,本年度发生的责任事故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处理及申诉
1、凡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扭曲事实的,除按公司《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该部门第一责任人处分或降职/级处理。
2、凡对公司给予的责任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公司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管理部(重特大责任事故由监事会)调查核实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复议确有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给予更正,并对做出错误处理的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理;若其申诉属于无理取闹,逃避责任的,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理。申诉的处理过程不得超过1个月.
四、其他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