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时间:2024.1.21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整体水平,树立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根据《中国银行业服务文明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柜面服务是指各单位在营业网点内柜面人员为客户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柜面人员是在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员的统称。

第四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服务环境、服务标准、服务操作、服务培训及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服务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统一标准"指各单位统一制定柜面服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归口管理"指各级机构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服务管理工作;"分级负责"指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服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服务相关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 负责辖内服务相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 负责服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 负责相关岗位服务技能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服务检查与督导;

(六) 负责服务档案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服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一般情况下标准营业网点柜面人员可设置如下岗位(具体岗位名称可调整):

(一)大堂服务人员。大堂服务人员在营业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在营业期间要主动迎送、引导分流客户,指导客户办理业务,提供咨询服务,积极为客户解决问题,维护营业秩序。

(二)柜员。柜员主要负责处理日常交易业务,要做到服务热情、操作熟练、及时准确回答客户问题。

(三)个人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要遵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金融产品的销售工作,做到诚信、专业、严谨、周到。销售基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时,要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充分揭示风险,严禁误导客户和夸大产品收益率。

第八条 服务流程管理。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从客户角度出发,制定科学的柜面服务流程,积极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新设备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渠道功能,大力推行离柜业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九条 各单位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服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保证考核公平、公正,保持服务质量稳定。

(一)建立科学的多层级服务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倡导开展服务等级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服务违规行为约束机制,对违反服务制度、规范的机构及人员进行相应惩处。

(三)建立服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基本内容应包括检查情况、客户投诉、服务奖惩、问题分析与建议等。

第十条 服务应急机制。各单位要建立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与考核,提高服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客户满意度管理。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通过对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分析和研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手段,拓宽服务渠道和空间,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 服务环境

第十二条 服务环境基本要求。营业网点要保持明亮、整洁、舒适。物品摆放实行定位管理。

第十三条 网点标牌和标识。各单位应制定营业网点视觉形象标准,行标、行名、营业时间等标识牌要规范统一。在规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金融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在合适位置设置安全提示。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设施。营业网点要合理配置客户服务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可提供点(验)钞设备、书写用具、老花镜、等候座椅、防滑垫等服务设施。要提供书写整齐规范的单据填写范例。在网点醒目位置放置意见(评价)簿,并公示客户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 金融信息及营销材料。营业网点要及时向客户提供准确的利率、外汇牌价、服务价格等公示信息。各种公告、海报、折页等宣传资料要符合有关规定,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网点功能分区设置。各单位要根据营业网点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功能分区。可设置现金区、非现金区、自助服务区、高端客户服务区和等候区等区域。

第十七条 自助服务区。自助服务区内应公示自助设备名称、操作使用说明、受理外卡等中英文对照服务信息;自助机具界面应显示安全提示和24小时服务电话。

第四章 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基本原则。深入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

第十九条 职业道德

(一)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精诚合作、密切配合。

(三) 诚信亲和、尊重客户。

(四) 求真务实、不断创新。

第二十条 服务要求

(一) 真诚服务。热情接待客户,语言文明,耐心解答客户疑问,塑造以诚待人、以情动人的服务形象。

(二) 文明服务。坚持微笑服务,提倡使用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三) 规范服务。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章及操作流程,准确、快速办理业务。

(四) 优先服务。当解决客户服务需求与处理行内事务发生冲突时,应先解决客户服务需求,然后处理行内事务。

(五) 品牌服务。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树立品牌服务意识。

(六) 安全服务。保证客户信息及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服务效率

各单位要从客户需求出发,在控制操作风险、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一)根据业务量合理设置营业窗口。各单位可通过分析网点地理位置、客户群体性质及业务量历史数据,科学地设置营业窗口和调配人员,缓解客户排队现象,缩短客户等候时间。

(二)加强客户分流,维护营业秩序。各单位可在网点设置排队叫号设备,加强客户分流与疏导,保持网点内和谐有序。

(三)科学设置弹性窗口,缓解柜面服务压力。各单位可针对业务量时间性波动较大的网点,适时增减弹性窗口,降低员工劳动强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服务形象

(一)示牌服务。柜面人员上岗须佩戴规范挂牌(胸牌)或摆放统一服务标识牌。

(二)统一着装。柜面人员应按要求统一着装,保持服装整洁合体。

(三)仪容仪表。柜面人员发式应端庄大方,佩戴饰物应简单得体,女员工应淡妆上岗。 第二十三条 服务语言

(一)服务语言要以普通话为主;如遇使用方言客户,要以普通话首问,可根据客户回答情况调整用语。

(二)语言要规范、准确、简洁,语句清晰,音量适中。

(三)要善于倾听,言谈得体。

(四)要坚持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五)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便于客户理解。

第五章 服务操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规范营业网点柜面服务操作,加强服务质量的同时兼顾服务效率。 第二十五条 营业前操作

(一) 提前到岗做好准备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二) 整理柜台和工作台。

(三) 清洁并开启日常使用的设备机具,确认设备机具运行正常;发生故障,及时报修;检测各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四) 检查整理各类服务设施。

(五) 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在营业前召集全体人员召开晨会,检查仪表仪容,适时开展工作提示、文件传达、教育培训、服务讲评、情况交流等,并做好记录。

(六) 网点开门时,大堂服务人员应站于岗位,微笑迎接第一批客户。如客户较多,应采取提前发号等灵活措施,有效疏导客流。

第二十六条 营业中操作

(一) 主动迎接客户。大堂服务人员应在见到客户的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主动上前询问业务需求,得到确切答复后做出具体指引。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情况客户,给予优先照顾,提供人性化关怀服务。柜员在接待客户时,应面带微笑,有目光交流,向客户礼貌问候,主动向前倾身或站立,规范接交客户的单据、证件、现金等物品。

(二) 分流、引导客户。对办理一定金额以下取款、特定缴费、查询、转账等业务的客户,大堂服务人员应引导其到自助服务区,必要时指导客户了解、掌握并自行完成自助交易;对其他客户,要询问客户业务需求、是否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资料,配合叫号分流至不同服务区或等候区,必要时指导客户填单。

(三) 维护营业场所秩序。大堂服务人员应注意维护业务秩序和客户等候秩序,缓解柜面压力。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安排其他人员替岗。

(四) 主动识别客户。接待客户时应集中注意力倾听,有效询问、循序渐进地了解客户的需要,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类别,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 双手接递。交接钞、单、卡、折或有关证件时,双手自然接交,给予必要的提示,对需要帮助的客户指导填单。

(六) 点验现金确保无误。点验现金应在客户视线及监控设备范围内进行。

(七) 妥善处理假币。发现假币时,应向客户说明判定为假币的依据,诚恳地向客户讲解识别假币的方法,按规定履行假币没收手续。

(八) 中断服务及时明示。营业期间,柜员因故离柜中断服务,须及时明示,引导客户在其他柜台办理业务,避免客户在无人柜台前等待。

(九) 利用间歇处理轧账。柜员轧账须在柜台无客户情况下进行。不应出现柜员为轧账或处理内部事务而随意停办业务现象,特殊情况须征得网点负责人的同意。

(十) 主动提醒客户当面点验钱款。客户离柜前,必须主动提醒其在柜台前点验清楚,避免发生纠纷。如客户对现金数量提出异议,应为客户当面点验,确保无误。

(十一) 对非受理范围内业务主动引导。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应主动告知或请大堂服务人员引导客户至相关窗口(部门)办理。

(十二) 送别客户体贴提示。柜员办结业务,应向客户提示是否需要其它服务,微笑提示客户带齐各类物品、保管好财物并向客户告别。

第二十七条 营业后操作

(一) 登记待处理事项。

(二) 登记工作日志,为次日工作做好准备。

(三) 清理桌面,保持柜台环境整洁。

(四) 关闭日用设备机具及电源。

第六章 服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服务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服务培训和考核,主要包括服务技能和服务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服务技能要求

(一)持证上岗,定期考核。各单位要严格规定柜面人员上岗标准,要求持证上岗,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须离岗接受培训。从事基金、理财产品、保险等销售岗位工作的柜员,应取得相关销售资格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二)业务规章,遵照执行。熟练掌握与柜面业务相关金融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能够运用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业务技能,勤学苦练。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技能,准确识别假钞及伪造、变造的票据,熟练操作本岗位的各种机具、设备。

(四)特殊语言,倡导掌握。倡导掌握外语、哑语等服务语言,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

(五)加强学习,善于沟通。灵活掌握柜面服务技巧,具备良好的服务沟通能力。 第三十条 服务教育培训。

(一)培训形式与对象。服务教育培训应包括上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育培训。可采取授课、座谈、交流、问卷、短期脱产培训、集中听课、实地观摩先进网点或个人、集体讨论、撰写体会等多种形式。培训对象包括服务管理人员、柜面人员等。倡导采取建立档案、定期考核等形式强化教育培训的效果。

(二)培训内容。服务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员工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合规制度、服务规范、服务礼仪与语言技能技巧等。要以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员工心理保健机制。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明确职责,及时处理。

各单位服务管理部门是服务投诉的牵头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制定并完善投诉受理流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投诉涉及的各部门,全程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投诉。做好客户投诉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客户投诉和处理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二条 受理投诉,规范操作。

(一)营业网点直接受理的客户投诉。

1.投诉登记。柜面人员接到客户投诉后,要耐心倾听、详细记录,积极做出正面解释。不与客户争论,避免矛盾升级,产生不良影响。网点负责人应视情况主动出面调解和安抚;若超出网点负责人处理权限,要及时向上级服务管理部门汇报。

2.投诉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客户投诉的原因,初步判断是否为有效投诉,形成书面调查及处理结果,必要时向服务管理部门汇报。涉及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时,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的客户投诉。

1.投诉登记。各级服务管理部门接到客户投诉或相关部门转接的投诉,要认真对投诉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2.投诉调查。服务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查客户投诉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协助调查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了解投诉原因,形成书面调查结果,报服务管理部门。必要时服务管理部门可对投诉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3.投诉处理。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投诉调查情况,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及时沟通,反馈结果。各单位要规定客户投诉受理及反馈时限。投诉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电话或登门告知客户,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求得客户对柜面服务工作的支持。受理客户投诉后,如无法当天给予客户处理解决方案,应及时告知客户投诉处理的进度,并向客户承诺再次回复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总结完善,不断改进。要定期对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针对客户反应比较集中的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做好服务改进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制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篇: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管理办法.txt结婚就像是给自由穿件棉衣,活动起来不方便,但会很温暖。谈恋爱就像剥洋葱,总有一层让你泪流。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管理,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根据《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倡导构建和谐金融环境为核心,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的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培育优秀员工队伍,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示范单位是指经过中银协组织评比和考核认定,具有严格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基层银行经营机构中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或集体。

第四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评选数量由中银协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示范单位的覆盖率控制在银行业经营机构总量的1%以内。

第五条 示范单位由中银协命名、授牌,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活动的组织

第六条 中银协是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一)制定银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考核标准以及年度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示范单位评选及检查验收工作;

(三)组织审查和拟定示范单位名单,报协会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示范单位的命名、表彰、公告和宣传;

(五)组织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地银行业协会是评选活动的地方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银行业会员单位开展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地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中银协备案;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评选活动,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审查、初评、推荐,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

(三)配合中银协开展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复查、考核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示范单位的经验交流;

(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中银协各会员单位为评选活动的系统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机构积极参加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单位的服务规范、标准和评选活动方案,并报中银协备案;

(二)推动本系统各级机构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对候选单位进行报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总结推广本系统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会员单位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及评选活动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联动工作。对协调配合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中银协将中止其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示范单位的条件

第十条 申报资格:

(一)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所辖经营机构(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暂不在此列);

(二)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具有独立经营场所;

(三)综合性支行(含其所属各经营网点)或单点式营业机构;

(四)开业2年以上(不含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原则上,申报单位需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特殊情况须报经中银协认可方能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坚决杜绝和抵制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二年内(含评选年度和上年度)未发现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出色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且经营业绩在系统内表现突出;

(三)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银行服务工作,在年度评选活动中,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员工积极参与,团队和谐上进。

第十二条 示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基本规定, 积极倡导和实践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满足客户不同服务需求,坚持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系统中和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四章 示范单位的申报和初选

第十三条 申报和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自愿向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提交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二)地方协会会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地方协会推荐;

(三)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必须提交其上级主管机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审查和初选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推荐材料,地方协会对候选单位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组织检查和审核。可以采用明察或暗访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参评资格、服务软硬件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进行全面公正审核;

(三)通过评选,初步确定本地区示范单位名单,提请当地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地方协会理事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五)地方协会向银行业内和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可以采用门户网站发布、张贴公告、印发通报等形式;

(六)公示无异议,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上报示范单位名单和推荐报告。

第五章 示范单位的认定

第十五条 中银协会同各地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对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一)中银协根据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组成验收组,培训验收人员,安排验收任务,受理被验收单位的复议申请。

(二)验收组由各级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管理专业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不得少于三人,设组长一人,负责领导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工作任务。

(三)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应选派熟悉银行服务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各地协会和被验收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公开检查、暗访检查等形式;非现场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验申报材料、召开座谈会、调阅录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服务设施、环境状况、员工礼仪、服务行为、服务技能、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访谈或询问。随机选择客户和员工了解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服务需求信息。

(三)审阅。查阅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文件或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全面了解其服务工作情况、质量和效率。

(四)座谈会。召开候选单位不同层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沟通和交流意见。

(五)评议。对被验收单位申报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和服务是否符合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评议鉴定。

(六)验收结论反馈。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结论,包括: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七)报告。根据验收和反馈沟通情况,进一步检查核实,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

被验收单位的基本情况、验收过程、验收结论、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并经地方协会和验收工作组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单位进行审议,报中银协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表彰

第二十条 中银协组织对示范单位的表彰,可采取文件通知或举行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中银协、各地方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有效的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学习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对本系统获得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

第二十七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请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各类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

(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

(五) 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中银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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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xx年8月13日 14时57分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考试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

第四条 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每年五月、十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每次考试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银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

第七条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专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资格考试大纲由认证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九条 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承办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考试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xx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业科目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xx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个人理财和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考试报名工作从8月15日开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址:.

今后,参加考试报名及成绩查询和相关信息均通过该网站进行,省市县联社不再专项通知。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管理,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行规行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以下简称文明规范服务)是指:会员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服务产品、业务操作与管理流程等方面,为满足客户需求而进行的服务实践活动,最终体现为服务创造价值,服务实现效益,服务提升竞争力,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 文明规范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树立服务创造价值理念,承担社会责任,践行职业操守, 加强诚信建设,创建合规文化,全面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条 文明规范服务总体工作目标是:以倡导行业文明为核心,以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为导向,以建立科学服务管理流程为重点, 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目的,建设一流的服务团队, 培育一流的服务文化,打造一流的服务品牌,展示一流的行业形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组织领导,整合服务资源,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和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引领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文明

规范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检查监督、竞赛评优、宣传规划、培训统筹等工作;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文明规范服务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总体规划、管理制度,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组织开展检查监督,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搞好服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证各项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分层次设立单位内专门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合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服务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经营机构。

(三)会员单位辖属各经营机构是文明规范服务前沿,各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文明规范服务领导、组织、管理责任,要保证上级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在本经营机构各个服务环节落实到位,顺利实施。

第九条 准会员单位负责本地区文明规范服务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检查监督、竞赛评优、宣传和培训的组织推动工作,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文明规范服务各项活动。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合理布局经营机构和服务网点,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便民服务网络体系,根据客户需求再造服务流程,打造高品质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服务需求。

(一)倡导经营机构实行分区服务,推行差异化服务,实现功能分区、业务分层、客户分流。

(二)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电子化服务体系,并保持服务渠道畅通、便捷和安全。

(三)增加自助服务设备的投入,延伸服务空间,最大限度分流客户,缓解柜台服务压力;加强自助设备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在规定位置张贴使用说明、风险提示,设置服务专线电话。

第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科学、合理设置柜台服务窗口;出现客户集中排队、等候时,应及时增设弹性柜台服务窗口。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内部应配置一定数量必配或选配服务设施,如机具类、宣传类、业务类、便民类和安全保障类等,合理摆放,及时维护,正常使用,并在本单位内力求统一。

第十三条 建立适应客户和市场需要的服务岗位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优化服务岗位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足额配备窗口服务人员,满足柜台窗口服务需要。

第十四条 经营机构必须规范大堂经理的配备和管理。合理配备有责任心、熟悉业务、协调能力强、服务经验丰富的大堂经理或引导员,及时识别、引导、分流客户,受理客户咨询,开展业务宣传,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用人和考核激励机制,增强窗口服务人员的归宿感。银行机构应不断改善窗口服务人员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强化窗口服务人员服务指标的考核,激发其服务工作潜能;努力建立稳定、和谐的服务团队。

第十六条 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完善培训体系。通过多渠道、分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增强窗口服务人员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窗口服务人员和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整合宣传资源,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加大银行业服务宣传工作力度,增强社会公信力。加强对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了解和认知;宣传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培育行业服务品牌;有计划地组织各项服务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和谐氛围,展示行业形象。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制定、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和工作流程,强化自律约束,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规范服务环境。经营机构服务环境应做到分区合理,设施齐全,美观舒适,干净整洁,标识清晰,业务宣传到位,公告、提示准确,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公开、明确。

第二十条 规范服务礼仪。服务岗位人员应按照规范礼仪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仪容、仪表得体大方,服务语言热情、亲切、灵活,使用恰当;迎、送客户态度和蔼,让客户满意。

第二十一条 规范服务行为。服务岗位人员应认真践行职业操守,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办理业务,做到准确、安全、快捷,

第二十二条 规范服务技能。服务岗位人员应熟悉各项服务规程,全面掌握业务操作技能,熟练操作有关机具设备;努力学业务、练技能,提高服务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规范业务操作。服务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各项服务管理制度严肃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全面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规范档案管理。经营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考核办法、培训宣传、竞赛评优、奖励和处罚记录等文字、数据、影像资料,分类归档,规范管理,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倡导经营机构设立绿色服务通道,为特殊客户群体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务场所和安全保障设施;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应掌握特殊服务技能,逐步实现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应建立客户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完善应急处理预案。出现服务突发事件迅速启动紧急处理程序,快速妥善处理,及时恢复正常的营业秩序,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做好反假币的宣传工作,培养客户识别假币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辖属经营机构应重视服务创新工作。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创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拓宽服务渠道和空间,提高服务层次;创新管理方式,逐步延伸和扩大服务管理范围;在防范操作风险前提下,科学、合理进行业务操作系统升级和服务流程再造,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与文明规范服务竞赛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培育行业服务品牌,以点带面推动银行业服务工作开展。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价、考核、奖励、处罚办法并与绩效工资、评优评先、奖励晋升挂钩。

第三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加强对经营机构服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通过

内部检查、社会监督或中介机构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机构服务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整改要求,责成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一跟到底。

第三十二条 建立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制定投诉受理流程,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加强联络与沟通,掌控媒体关注的银行业有关服务信息,积极正面引导媒体关注热点,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第一时间作出正面回应。

第三十四条 推行社会监督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有计划、分层次聘请社会监督员,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各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应结合内部服务评价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形成服务质量分析报告,对行业、系统服务状况进行综合客观评价,为制定银行业服务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银行业服务自律惩戒措施,对其会员单位违反本指引行为,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自律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文明服务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文明服务管理。

第五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行业文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文明服务管理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

第六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文明服务基本原则

第八条依法合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开展各项文明服务活动。

第九条诚实信用原则。在提供服务时,应诚实、守信地对待客户,尤其在涉及收费及可选择性服务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确保所有的业务宣传资料均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

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客户应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安全交易原则。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在营业场所内的交易安全。

第十二条客户至上原则。应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客户,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创造价值原则。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办理各项业务,帮助客户创造和提升价值,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优质高效的服务价值。

第四章 文明服务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设置文明服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人,负责文明服务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以推动行业服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十五条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促进银行业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倡导“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在各项服务中做到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

第十七条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安全的工作流程,积极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新设备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多元化服务。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打造更高品质的文明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保证营业网点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

(二)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便利的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具有防伪功能的点(验)钞机等;

(三)在营业窗口或客户填单台应有单据填写范例,且书写整齐规范;

(四)各类业务宣传折页整齐摆放在客户填单台或放置在折页架,以方便客户随时取阅;

(五)营业网点应提供尽可能舒适、周到的服务,如提供客户书写用具,放置尽可能充足的座位,在网点内提供饮水设备等。

(六)在营业网点配备完备的安全保障设施;

(七)营业网点应有明显的对外营业时间标识。

第十九条保证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并切实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营业网点应对存款机、ATM、CDM、多媒体查询机、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干净整洁,无乱贴现象;所有自助设备应标有客户服务电话,当客户遇到问题时(如操作不当),能及时得到援助服务;

(二)电子显示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内容及时更新;

(三)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应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快捷服务,尽量缓解客户排队现象。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熟知金融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操作规程,熟悉所办理的银行产品或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性质和产品功能,严格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语气平和、亲切,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二十三条员工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站姿、坐姿大方、标准。工作时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与客户交谈时主动热情,有亲和力。不得在营业网点嬉笑、喧哗;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得接打与业务无关电话或与同事讨论与业务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柜面工作人员应按要求统一着装,款式、色调朴素、大方,整齐划一。

第二十五条提倡讲普通话。在服务时可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应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涉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为涉外客户办理基本业务所需的外语能力。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定期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上岗资格认定,不合格者必须离岗培训。

第二十七条做好反假钞的宣传工作,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反馈,逐步推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客户的批评和投诉,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认真听取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总结分析,进一步改进文明服务工作,同时,要做好客户投诉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应积极加强服务创新,正确处理好经营效益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根

据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大力研究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注重改善对零售客户的窗口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三十条对《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一)配备与网点数量相适应的检查人员,负责系统内营业窗口服务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营业窗口服务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多种形式的客户调研,了解客户对服务工作的满意情况和工作建议。

第三十二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

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三十三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文明服务开展情况。对文明服务情况优秀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各会员单位的文明服务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五条协会在所有会员单位范围内每年开展主题性文明规范服务宣传活动,推动文明规范服务常年持续开展。

(一)根据各会员单位情况,开展各类有特色和针对性的“文明服务月”活动,尤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二)制定窗口“优服”工作标准,组织各会员单位营业窗口开展“优服”竞赛活动,并逐步将窗口“优服”工作向后台管理和其它部门延伸;

(三)在会员单位表彰文明服务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基础上,以支行为最小单位,开展全行业的文明服务评比,选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金牌服务单位”,同时评选“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金牌个人”。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文明服务公约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

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备有各类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二)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三)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十五条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客户服务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转

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确立年度自律主题,制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召开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年会,推动中国银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道德行为,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爱岗敬业,顾全大局。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以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银行业的声誉为己任。

第五条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廉洁公正,自警自律。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工作中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七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

第八条 正直诚信,勤勉尽职。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投入本职工作。

第九条 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讲究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以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团结协作,和谐互助。

增强团队意识,发扬协作精神,创造和维护和谐融洽、平等互助、团结共进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遵守公德,崇尚科学。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尊老爱幼,克勤克俭,爱护环境;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尊

重知识,远离愚昧。

第三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负责对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对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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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道德行为,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陕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热爱祖国,热爱金融。

遵守宪法,拥护政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和银行业的权益和声誉。

第三条 遵纪守法,按章操作。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坚持合规经营,规范操作。不越权行事,不违章办理业务。

第四条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刻苦钻研本职业务,苦练岗位技能,对本职业务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诚信为本,客户至上。

言行一致,诚实可靠,恪守信用;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准确迅速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职责以外的业务,应向客户说明情况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不怠慢推诿。

第六条 忠于职责,尽职尽责。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失误,杜绝渎职行为,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严守保密纪律,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自觉履行对国家、对银行、对客户的保密责任,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 廉洁公正,自警自律。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生活方式的侵蚀,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未经批准不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第九条 遵守公德,崇尚科学。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涉足不正当场所,不沾染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讲文明、树新风,反对和抵制一切反科学的思想和行为。

第十条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顾大局,识大体,增强团队意识,创造和维护平等互助、和谐融洽、团结共进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员工要尊重领导,领导要关爱员工;同事之间要以诚相待、竭诚相助、互相学习、团结和谐、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 艰苦奋斗,勤俭办行。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不奢侈浪费,不贪图安逸享受;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可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百姓征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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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征信?

(一)什么是征信?为什么需要征信?

如果您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就需要了解您是谁;需要判断您是否能按时还钱;以前是否借过钱,是不是有过借钱不还的记录等。

征信出现前,您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工资证明等;银行的信贷员也要打电话给您单位、上门拜访......两星期、甚至更长的时间后,银行才会告诉您是否给您借钱。真是银行累,您也烦,借钱可真够麻烦的。

现在好了,征信出现了,银行了解您信用状况的方式变简单了:他们把各自掌握的关于您的信用信息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汇总,由这个专门的机构给您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这种银行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为的是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快点儿给您办事。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有了信用报告,您再向银行借钱时,银行信贷员征得您的同意后,可以查查您的信用报告,再花点时间重点核实一些问题,便会很快告诉您银行是否提供给您借款。银行省事,您省心。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建立您的“信用档案”,并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专门机构。

(二)征信对您有什么好处?

节省时间。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了,所以就不用再花那么多时间去调查、核实您在借款申请表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了。所以,征信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给您节省时间,帮您更快速地获得借款。

借款便利。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如果您的信用报告反映您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肯定喜欢您,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

信用提醒。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您曾经借钱不还,银行在考虑是否给您提供贷款时必然要慎重对待。银行极有可能让您提供抵押、担保,或降低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

给您贷款。如果信用报告中反映您已经借了很多钱,银行也会很慎重,担心您负债过多难以承担,可能会拒绝再给您提供贷款。由此提醒您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

公平信贷。征信对您还有一大好处是,帮助您获得更公平的信贷机会。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减少了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您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让您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三)信用与征信的区别?

信用,主要是指借钱还钱、先消费后付款等经济活动;征信指的是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借钱,通过第三方机构将每个人的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在需要的时候供您和信贷机构使用。

二、谁决定您能否获得贷款?

(一)决定您是否能获得贷款的机构:信贷机构?征信中心?

决定您能否获得贷款的是银行等信贷机构。征信中心只是如实地提供您的信用报告,作为银行等信贷机构决定是否给您贷款的重要参考之一。

(二)银行根据什么做出是否给您贷款的决定?

银行决定是否给您贷款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银行的信贷政策:即某家银行愿意给哪类人群贷款。比如有些银行愿意给在校学生发放信用卡,有些银行则不愿意。银行的信贷政策由银行自身的管理能力及其市场定位等因素决定。

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的工作性质、居住状况、财务状况等;

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当前的负债水平;是否曾经有过借钱不还的信用历史等。

因此,您的信用报告只是帮助银行做出信贷决定的参考之一,并不是唯一依据。

(三)如果银行以“有不良记录”为由拒绝给您贷款怎么办?

如果银行以您“有不良记录”为由拒绝给您贷款,您可以请银行讲明是由于您的哪一笔或哪几笔不良记录拒绝给您贷款。

三、您了解个人信用报告吗?

(一)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您的“信用档案”,全面、客观记录您的信用活动,如偿还贷款本息、信用卡

透支额的情况等。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您的基本信息:包括您的姓名、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这些信息告诉商业银行“您是谁”。

友情提示: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您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因为身份证件号码是信用报告的重要标识信息。同时,请您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如实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及时与银行联系进行信息更新,这既帮助您预防身份欺诈、冒用,又帮助商业银行准确核实您的身份。

您在银行的贷款信息:您何时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还,以及每月还款情况等。

您的信用卡信息:您办理了哪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以及您还款的记录等。

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您的姓名、证件号码、开户银行代码、开户日期等,不包括您结算账户的存取款、转账支付和余额信息。

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记录:计算机会自动记载“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您的信用报告。

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除了以上信息外,您的个人信用报告还将记载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二)我能看自己的信用报告吗?

当然可以。

(三)我怎样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您需要本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人民银行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位于北京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

(四)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吗?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中心给您提供的一种服务,所以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成本费用,但目前暂不收费。

(五)哪些人会有信用报告?

办理过贷款、信用卡、担保业务的人。

(六)除了我自己以外,还有谁能看到我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审查您的信贷申请时,可以看您的信用报告,但必须经过您的书面授权;如果您已经是某家商业银行的借款客户,或持有它的信用卡,这家商业银行也可以看您的信用报告,但不需要经过您书面授权。当然,您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供给其他机构看。

(七)个人信用报告是哪个机构提供的?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它是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服务。

四、个人信用报告出错了怎么办?

(一)个人信用报告为什么会出错?

首先要相信没有人会故意弄错您的信用报告。出错的原因可能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您自己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给银行;二是别人利用各种违规手段,盗用您的名义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三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可能因疏忽而将您的信息录入错误;四是计算机在处理数据时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技术性错误。

(二)个人信用报告出错了怎么办?

您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反映出错信息,要求核查、纠正:一是由您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二是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可以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如果您对最终处理结果有争议,您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加入个人声明。如果您认为征信中心提供错误信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向征信中心反映后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您的权益。

(三)个人信用报告出错会影响您一生的信誉吗?

个人信用报告可能会出现错误,在错误更正前,可能会给您带来暂时的不便;但一经更正,错误信息将不再反映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因而也就不会影响您一生的信誉。

(四)提高个人信用报告的质量,您能做什么?

一是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向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您的信息。二是要时刻关心您的信用记录,定期查询您的信用报告。三是发现您的信用报告出错时,及时报告并申请更正。

五、征信会侵犯您的隐私吗?

不会!我们采取了以下五种措施来确保您的隐私安全:

授权查询。没有您的书面授权,没人能看到您的信用报告。当然,如果您已经从某家银行借了款,或用了它的信用卡,那这家银行将无需征得您同意,就可以查看您的信用报告:银行把钱借给您以后,需要随时了解您最新的情况,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

限定用途。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明确规定:除了您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管理贷出去的款、发出去的信用卡时才能查看您的信用报告。

信息安全。存储着您信用报告的数据库是非常安全的。您的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安全系统,您的信息跟您在银行的存款一样安全。

查询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您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您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您的信用报告中。

违规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友情提示:您自己是个人隐私最好的保护者。首先,提醒您在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时,留意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条款或其他书面授权文件。其次,提醒您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根据信用报告中的查询记录判断是否有可疑情况,发现未经您授权的查询,请及时报告征信中心。

六、良好的信用记录给您带来哪些好处?

(一)良好的信用记录会给个人带来哪些好处?

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一般而言,为保证收回贷款,银行只有在您提供了充足的抵押品后才可能给您贷款。如果您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就可能使银行相信您会按时还款,即使您无法提供物质抵押品,银行也会给您贷款。因此,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同“信誉抵押品”,帮助您获得银行贷款。

另外,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使您获得优惠的金融服务,银行在贷款规模、期限和利率上会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优待。

(二)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如果有可能,请尽早建立您的信用记录。简单的方法就是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例如可以向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或一笔贷款。这里要澄清的是:不从银行借钱不等于信用就好。因为没有历史信用记录,银行就失去了一个判断您信用状况的便捷方法。

如果您有拖欠的款项,请尽快将欠款付清。您需要建立自己的还(缴)款计划,及时归还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否则,逾期还款等情况就会如实反映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对您的信用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您已经建立了信用档案,请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由于一些无法避免的原因,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可能会出错。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内容有错误,应尽快联系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及时纠正错误信息,以免自己受到不利的影响。

七、您了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吗?

(一)什么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征信中心承担。它就像一个“信用信息仓库”,采集、保存、整理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友情提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只要您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就能在国内任何地方和任何一家商业银行信贷网点查到您的个人信用报告。

(二)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加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申请吗?

不需要。您只要去银行办理过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您的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友情提示:您不要相信社会上其他机构的非法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三)您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吗?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部门,成立于20xx年11月,负责信贷征信业的管理工作。

八、常见的误解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就是搞“黑名单”

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没有“黑名单”。它只是如实地记录您原始的信用信息,不加任何主观判断地生成您的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您信用状况忠实的“记事本”,它不会写上任何好与坏的评语。所以,您不必担心会因为一次不小心而被列入完全不存在的“黑名单”。

(二)一次失信,“信用污点”会跟人一辈子

一次失信,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对您的信用活动产生一些影响。但同时您要相信,商业银行

会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理性判断。所谓的“信用污点”绝对不会跟人一辈子,在国外,一般的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一般保存10年,我国也将出台相关法规。所以,永远不要气馁,您可以重新开始!

九、如何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地址:北京市金融街国际企业大厦3A22

邮编:100032

电话:010-60247871/2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上有许多关于征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内容,欢迎登录浏览。

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重要事件

(一)20xx年12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入试运行阶段。

(二)20xx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第3号令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三)20xx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xx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第三章 查 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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