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 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庶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共 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局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总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栽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防止利益冲突,坚持“健全制度、注重预防、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总局机工作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公共职务的廉洁性。
第八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责,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钱、物、有价证券等礼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招待、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取好处费、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收入;
(五)不准公款报销、开支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让行政相对人报销各种单据、#5@p;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行政相对人借款:
(六)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参加各类会议、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活动;
(七)不准以岗位特殊性以及上下级关系,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免责性游说、暗示、出谋划策或非法下达行政指令;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行政相对人取得许可、资格及荣誉评定等进行游说斡旋;
(九)不准以个人名义推销个人出版的书籍、举办业务培训班或其他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这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三章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三条 总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井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总局党组组织领导本规定的实施。总局人事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加强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总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聘用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管理员工作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
网络培训管理员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网络培训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加强网络培训的组织管理,保证网络培训有序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培训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和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以下简称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省局管理员、地市局管理员和县局管理员。
第三条 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应当选配综合素质好、懂技术、善管理、负责任的工作人员担任管理员。
第四条 各级管理员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管理员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网络培训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保证网络培训工作按计划和要求有序实施。
第六条 管理员应当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网络培训操作技能和组织管理水平。
第七条 管理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对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管理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严禁泄露学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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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第二章 管理员的设置
第九条 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是指总局行政学院具体负责网络培训整体运行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由总局行政学院具体确定。
第十条 省局管理员,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省(区、市)工商系统干部参加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工作的人员。
省局管理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确定。省局管理员应当不少于2人,形成A、B角,保证网络培训组织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省局管理员的姓名、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报送总局行政学院备案。省局管理员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总局行政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地市局管理员,是指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市工商系统干部参加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工作的人员。
地市局管理员的设置需求由省局管理员提出,具体人员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地市局管理员对省局管理员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人员数量多、培训组织管理工作量大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市局管理员可以提出设置县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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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管理员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县局管理员对地市局管理员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网络培训组织管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章 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后台设置、数据管理、安全管理、日志管理、网络通信管理等网络教学平台整体运行管理工作。
(二)负责网络培训课件制作、题库创建等教学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局管理员账户管理、培训班次管理、学员学习考试总体监督、结业证书管理、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服务等网络培训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在网络培训准备阶段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立省局管理员用户名(账户),根据管理需要,授予省局管理员对网络教学平台后台管理相应功能模块的操作权限。
(二)建立培训班次、用户组织架构等网络培训管理目录体系,根据管理需要,授予省局管理员对相应目录的管理权限。
(三)根据网络培训实施方案,上载必修课和选修课课件及教师讲义等相关共享资料,设定学员完成各门课程学习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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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培训任务的时间条件。
(四)根据培训目标和考试方案,生成课程练习和总复习题目,设定考试组卷及评分规则,设定准予学员参加考试的前提条件。
(五)设计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教学效果评估问卷。
(六)制作并上载结业证书模板,设定学员取得结业证书的条件。
(七)进行全流程、逐环节测试,确保网络教学平台系统正常运行,满足学员学习和管理员管理工作需要。
(八)其他网络培训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在网络培训实施阶段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与各省局管理员保持联系,协调省局管理员做好参训学员组织、学员用户名授予、将学员加入学习班次群组及对学员进行学前教育等工作。
(二)对各地学员培训学习和参加考试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整体进度较慢的单位,及时协调省局管理员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各地学员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三)整理学员针对授课内容的提问,提交授课教师解答后,统一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发布并通知学员,供学员学习参考。
(四)及时发布网络培训组织管理公告或者信息。
(五)为省局管理员和学员提供操作指导和咨询服务,及时处理省局管理员密码遗忘恢复等工作。
(六)根据需要,建立补考班次,授予省局管理员安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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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补考的权限。
(七)对网络教学平台运行和网络通信等情况进行监控和维护,获取并备份关键数据,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问题。
(八)按照网络培训应急预案,对紧急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九)其他网络培训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应当及时对培训需求、培训效果、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省局管理员及学员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络教学平台功能和网络培训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章 省局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省局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省(区、市)学员及管理员的账户管理。
(二)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学员参加网络培训,监督学员学习和考试,处理学员退学事宜,安排学员补学、补考,为学员和下级管理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及进行统计分析等网络培训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进行工作沟通协调,反馈对网络培训组织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网络培训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省局管理员在网络培训组织实施中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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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管理员和学员用户名(账户)命名规则(试行)》,研究确定本省(区、市)学员及管理员用户名命名体系和规范,在本省(区、市)统一执行。
(二)根据网络培训组织管理需要,建立本省(区、市)应训学员基础数据库,并按培训通知规定的名额、条件和培训时间,及时组织本省(区、市)学员参加培训。
(三)及时将参训学员加入相应班次,授予参训学员用户名(帐户)和初始密码,使学员按时取得相应班次网络培训学习的登录权限。
(四)对本省(区、市)学员进行学前教育,监督学员学习、考试进度等情况,组织必要的检查、抽查和复查,监促本省(区、市)学员按时认真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保证培训进度和效果。
(五)及时做好处理学员退学,安排学员补学、补考等工作。对申请退学的学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做好其退学审批和账户信息标记工作;对应当补学的学员,有计划地安排到后续同类班次参加补学;对应当补考的学员,将其加入补考班次,并通知有关学员按时参加补考。
(六)为本省(区、市)学员和管理员提供操作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及时处理地市局管理员及学员密码遗忘恢复等工作。
(七)加强自身和下级管理员账户的安全管理,及时查看网络教学平台系统日志,发现异常登录,应当立即修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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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并及时将情况向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报告。
(八)加强与总局行政学院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联系和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对于本省(区、市)学员学习和组织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理,提出改进建议,并向总局行政学院反馈,不断提高网络培训组织管理水平。
(九)及时对本省(区、市)学员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记录,并提供给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十)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总局行政学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其他网络培训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章 地市局管理员和县局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地市局管理员的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由省局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局管理员的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地市局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市局管理员和县局管理员应当分别根据上一级管理员确定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市、县局学员的网络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并分别对上一级管理员负责,但不直接与总局行政学院进行工作联系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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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局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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