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3.27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加油机检定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加油站计量小知识


加油站计量小知识

开车的人最经常去的一个地方,除了停车场,就是加油站了。人要吃饭车要加油,可是车主最担心的地方也在加油站,这里面究竟有没有“玄机”?加油站经营者有没有“揩油”?德州市计量所工作人员给您揭开神秘面纱。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先给您介绍一下燃油加油机的结构、工作原理和计量监督规定。让您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加油站使用燃油加油机作为为机动车加注燃油的测量设备。加油机是由油泵、油气分离器、测量变换器(流量计)、计数器、指示装置、视油器、油枪等主要部分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计量燃油体积的装置。加油机的工作原理是:电动机驱动油泵将储油罐中的燃油经吸管及过滤器泵入油气分离器,进行油、气分离,在泵压下燃油经流量计、视油器、油枪输入至机动车。加油站现在普遍使用的是采用电子计数显示装置的电脑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属于国家依法强制检定并纳入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加油机实施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为半年。根据《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加油机的准确度为±0.3%,即加100升燃油,实际体积不得少于99.7升。

庖丁解牛,游刃有余

知道了燃油加油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我们来分解机动车的油箱、油量指示表和油耗。让我们来解机动车这头“牛”,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司机用于判断加注燃油多少的依据大概有三个:一是根据油箱的容量,二是根据油量指示表,三是根据行驶里程。在质监部门接到的有关加油站的计量投诉中,绝大部分司机都是据此判断加油量不足的。

车辆中与燃油计量有关的设备有油箱和油量指示表。油箱是车辆中用于储存燃油的容器。每辆车的油箱容量是固定的,通常作为车辆的一项技术参数给出,并记载于使用说明书中。厂家给出的油箱容量,是指油箱的额定容量(或称安全容量),而不是油箱的最大容量。根据GB18296-20xx《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中,油箱的安全性能要求“额定容量应控制在燃油箱最大液体容量的95%”,通常为最大容量的88%-90%左右。这10%-12%的容量,为因温度升高引起燃油膨胀提供足够的空间。因此,实际加油时加油量大于油箱额定容量也是有可能的。

油箱中安装有油量标尺传感组件,传感组件主要包括浮标和滑线电阻器。浮标浮于油液表面,随着液面升降而升降,引起与之相连的电阻器的电阻变化,并在驾驶室仪表盘上显示相应的油量。但是,油量指示表并非计量器具,无法定量显示油量,且工作不稳定,容易因不规范的加油操作而影响准确度。油量指示表只能定性地反映剩余油量的多少,可粗略估计油箱的充满程度,作为判断何时需要加油的参考。燃油已经加到溢出来而油表指针还没到顶,油表显示还有一格而汽车已经因缺油而抛锚的情况,相信很多车主都曾经遇上或听说过。

另外,油箱“加满”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加到油枪跳枪就是“加满”,一种是油加到油箱口才是“加满”。加油站使用自动加油枪加油,加油枪插入油箱口越深,那么跳枪时“加满”的体积量就越少,通常的做法是加油员在油枪跳枪后会把油枪往外提一点然后继续加油。根据我们的实践,后一种比前一种有时能多加十几升。为安全起见,通常不主张把油加满到油箱口。比如,在一汽大众捷达轿车的使用说明书上有这样一段话,“请按规定正确使用自动加油枪,加油时,油枪一旦自动关闭,则表明油箱已加满。此时切不可试图继续加油,否则油箱内将无膨胀空间,一旦温度升高,燃油将溢出油箱”。而加油站为了多加油,通常在油枪自动关闭后,仍然继续加油直至油箱口,甚至溢出,这是对车主不负责任并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关于加多少油能走多少公里(也就是油耗)的问题,对于同一辆车,涉及到车辆状况、驾驶员驾驶技巧、路面状况、行车速度、载重状况、气温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通常熟练的驾驶员比新手省油,高速路比市区路省油,空车比载货省油,不开空调比开空调省油。因此,单纯根据某次加油量与行驶里程的关系来判断加油站是否短斤缺量是不可靠的。

看清加油站的“油头粉面”

当前,通过各种违法计量手段恶意克扣油量的加油站目前仍然存在,因此各位司机在加油时注意做好以下几点,尽量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一,应到信誉良好的加油站加油。加油机有一定的计量偏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排除主观人为因素,这个偏差通常比较小。根据质监部门的实践,大型成品油零售集团有一套完善的质量和计量监管机制,能有效避免人为因素进行故意作弊。因此,车主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或根据有关部门的考评结果,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油品质量和计量都有保障的加油站定点加油,尽量避免到自己不熟悉的加油站加油。

第二,选择合适的加油时机。应尽量避免在加油站刚刚卸完油的时候加油,因为油罐的底部总是或多或少有一些水分和杂质沉淀,卸油时会将这些水分和杂质扬起来并与燃油混合,如果不小心加了这种含有水分和杂质的燃油,将会堵塞油路并对机动车的发动机造成损害。另外,目前加油站销售燃油都是按体积量(升)来结算的,而燃油密度跟温度有关,由于早晨和晚上温度比白天低,油的密度大些,因此选择在早晚时候加油理论上会占一点“便宜”。

第三,检查加油机是否经过计量检定。在用的加油机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并张贴于加油机的外壳上。车主应留意证书上的检定日期和有效日期,避免在超期使用的加油机上加油。

第四,密切观察加油员的全部加油操作。加油机的输油管在夜间长时间不使用时会因温度变化而产生气体,因此车主在清晨加油时应向加油员确认加油机是否排空。未排空的加油机输出的油液含有大量的气泡,可通过加油机的视油器进行观察。加油开始前,观察加油机的显示屏是否置零,加油时提醒加油员避免加满整个油箱。

第五,怀疑加油量不足时,可要求加油员进行复核。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为±0.3%,加20升燃油,负偏差不能大于60毫升,即实际体积不得少于19.94 升。加油站通常配备有20升的标准计量罐,消费者可根据该计量罐的使用说明书及检定合格证的指引进行复核。例如,常见的颈部位置每毫米对应体积量为3毫升

的计量罐,若实际零位与标尺零位相同,那么加油机示值为20升的燃油液面在计量罐标尺零位以下20毫米以内是允许的。

第六,怀疑燃油水分超标时,可用专门的试水膏进行测试。通常加油站都备有试水膏用于测试燃油是否含有水分,车主也可以自行购买试水膏以备用。

第七,付款后记得索取#5@p等加油凭证,以作索赔的凭据。发现或怀疑加油量不足时,及时向质监部门投诉;对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质量有疑问,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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