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托项目的风险管控

时间:2024.3.31

浅谈信托项目的风险管控 在股市、基金等投资渠道不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有限的背景下,信托投资近年成为投资者稳健投资的首选。投资者缘何信赖信托公司并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原因就在于投资者信赖信托公司能够发现好的投资项目并能够运用专业手段降低项目风险,从而实现不同风险偏好的社会资本与具有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对接。然而信托公司应当如何对得起投资者的这份信任,有效加强信托项目的风险管控就显得尤其重要。下面笔者将就如何加强信托项目的风险管控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通过加强项目尽职调查遴选交易对手

信托资金最终流向信托项目的交易对手,因此遴选交易对手是信托风控的关键。而信托公司对于交易对手普遍不如银行了解,因此加强对于信托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就显得比较重要。通过尽调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真实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意义不言自明。对于一些地方性的中小企业项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能力和执业行为甚至个人品性对于判断项目风险的意义,可能会胜过行业分析报告,而尽调中的察言观色可能要胜于厚厚的财务报表。尽调过程中尤为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公司不应单纯依赖融资方自身提供的信息,而应当通过带着怀疑的态度,尽量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和验证相关信息。目前尽调所要获得的信息集中掌握在司法、工商、税务、住建、土地等公权力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主动公开,难以获取。而一些律所和其他中介机构通过自身掌握的资源,已

经具备很强的尽调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获得尽调所需的关键信息。

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尽调发现融资方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项目潜在风险将是检验信托公司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尽调是所有项目风控的开始,而对于一些中小企业项目,尽调也是整个项目风控最核心的一环。未来信托公司可以考虑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尽调,尤其是对于行业知名度低或者不熟悉的规模较小的地方性企业。

二、通过增强担保措施有效防控项目风险

在信托项目交易层面,目前可以采用的担保措施主要有抵押、动产抵抵押、权利质押和第三人保证等,下面分别分析:

(一)抵押

足额的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但抵押未必保险,因此仍然应当关注其中的风险。首先,信托公司应当选择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而不应当依赖于融资方的评估结果,确保抵押物的评估结果不会存在“水份”;其次,信托公司应当设置合适的抵押率,一般应将抵押率控制在四至五折之间;再次,信托公司办理抵押后并不就是万事大吉了,还应关注抵押物的价格和市场变化,当抵

押物价值降低时应当要求抵押人追加新的抵押物或者提供补充担保;另外,对于不动产抵押还应要求融资方办理财产一切险等保险,并要求在保单中将融资人作为保险的受益人。

(二)质押

相比较不动产抵押,动产具有可移动性和易损耗性,这就决定了它不是最理想的抵押物。但是随着优质抵押物资源的减少,动产质押也成为信托公司操作较多的担保方式。而《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质押,信托公司在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涉及。比较常见的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股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等。

尽管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最强,但在股市行情很差的时候,股票价值存在急剧下滑难以变现的风险,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当在确保低质押率的前提下,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可以要求融资方承担资金补足义务或者设定其他兜底保障措施。

而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质押,因为未上市股权存在难以评估,变现能力差的风险,即使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未上市企业股权也极难成功,所以对于股权质押,应当设置融资方的补足义务,并且要限制标的企业的对外融资。

对于应收帐款质押而言,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是已经形成、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实质性抗辩权的债权,并且应当优先选择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标的。

(三)保证

保证担保的核心在两点,一是保证本身的效力问题,二是保证的实质担保力问题。因此,在采用担保进行担保措施的,应当加强对于保证人资信的尽调,在尽调时重点核查保证人的资产实力、已有负债规模和保证担保规模等,优先选择担保实力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保证人,并且应尽量选择与融资方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保证,以防止关联企业跟融资方“互通有无”。

三、通过完善交易结构进行补充增信

(一)结构化中的内部增信

信托项目可以在信托层面进行结构化设计,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提供内部增信。对信托项目进行结构化设计可以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资本进入同一项目,特别是可以将融资方作为劣后受益人并要求其对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进行资金补足。当然,结构化的内部增信只有在信托项目无法实现全部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但能保证优先受益人预期利益时才有意义,因此只能起到补充交易端增信措施的作用。如果融资方到时没有资金可以偿还,那么无论是优先还是劣后都得不到兑付。

(二)参与目标公司的治理

信托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实质性地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或者行使一票否决权来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降低投资风险非常好的途径,

也是银行等融资渠道所不具备的。并且笔者认为,从政策指向来看,参与目标公司治理势必是今后信托风控的重要发展方向,信托公司需要不断完善和探索参与机制,提升介入能力。信托公司应当加快培养和吸收具备特定行业专业知识的人才,从而有效的参与目标公司治理。

(三)与股东进行“对赌”

与前面所述参与目标公司的治理问题相关,在股权投资信托项目中应当与其他股东签订保证收益的协议,或者通过约定远期回购来实现退出。但是信托公司应当关注最高院再审海富投资一案中有关对赌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当避免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而应当与其他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对赌,因为后者既不损害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鼓励投资,只要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四)设定资金监管和保证金账户

信托公司应当尽量对信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按照预期的规划和进度完成拟投资项目。特别是在房地产项目中,加强资金监管有利于拟投资项目的如期竣工和抵押物的持续增值。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对原先抵押给信托公司的抵押物进行解押销售的,应当要求融资方支付解押保证金作为还款担保,确保抵押率不升高。对于证券投资、股票质押类信托项目,信托公司还可以要求融资方在质押股票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时补交保证金,以控制抵押率。

以上只是笔者对于信托风险管控的一些粗浅认识,实际上,信托公司的风控手段远不止这些。最关键的是,信托公司应当充分信托项目风险管控的重要性,根据项目需要采取组合化应用,实现从项目尽调到谈判磋商、合同签订、中后期管理、项目兑付的全流程、全方位的风险防控。只有如此,信托公司方才可以实现信托项目的安全退出,从而为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


第二篇: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下的风险链分析


20xx年12月第13卷第4期

(高等教育版)山西学学报

JournalofShanxiFinanceandEconomicsUniversity(highereducationedition)

Dec.,2010

Vol.13No.4

学术纵横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下的风险链分析

杨小琴

(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摘要]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下参与主体众多,风险链较长,风险特征较复杂。文章从企业年金当事主体的角度分析了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下的风险链,正确的分析和控制风险链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年金信托管理;风险链分析;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362(2010)04-0091-04

AnalysisontheRiskChainofAnnuityTrustManagementofChineseEnterprises

YANGXiao-qin

(HuashangCollege,ShanxiUniversityofFinance&Economics,Taiyuan030031,China)

Abstract:TherearesomeproblemsexistinginriskchainofannuitytrustmanagementofChineseenterprises.Theauthoranalyzestheseproblemsformtheperspectiveofenterprise'sannuityagent,whichwillhaveasignificanceintherelatedfield.

KeyWords:enterpriseannuitytrustmanagement;riskchainanalysis;riskcontrol

按照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安排,我国采用的是信托型企业年金管理模式,该模式中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形成了复杂的关系,体现为信托管理模式下的风险链。正确的分析和控制风险链对提高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深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信托管理企业年金也被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职业年金制度等,是世界各国为其国民提供退休生活保障的一种重要方式。因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不同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在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组织运营模式,目前主要有四种形式,即信托型、基金会型、公司型和契约型,此外在欧洲大陆还有互助会型、内部管理型和代际调剂型。

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养老保险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构成,企业年金处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层次。按照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

[收稿日期]2010-09-18

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明确采用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模式,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在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管理中,参与主体众多,由委托人

(企业、员工)、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受益人(员工)、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机构等组成,形成不同层次的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在企业、员工和受托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基于特定财产的持有、管理(投资运营)和收益分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在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之间建立的委托关系。企业年金的计划受托人将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基金资产托管等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或内部专业部门运作时,产生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相对于信托关系来说,委托代理

[作者简介]杨小琴(1971-),女,山西定襄人,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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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下的风险链分析

andEconomicsUniversity(highereducation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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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所承担的风险较小。信托关系依据的是信托契约,委托代理关系依据的是委托合同,但它们都必须遵守信托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谨慎以及有效管理原则。信托关系、委托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年金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

(标示)

二、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下的风险链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涉及众多主体,形成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两大关系下各主体之间关系密切,在风险方面表现为风险链长,风险特征复杂。涉及的风险主要以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及相关的各主体为链条,体现为信托风险、委托代理风险、中介服务风险、监管风险、受益人风险五个方面。

(一)信托风险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委托人是指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信托风险主要表现为委托人责任和受托人责任两个方面的风险。

1.从委托人的责任来看。(1)缴费风险。年金的资金来源是持续而稳定的长期缴费,如果企业发生经营不善或资金不足的情况,可能无法按时缴费,这会造成年金运营的中断,影响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2)理事会被把持风险。如果企业采用理事会受托模式,理事会由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共同组成,代表双方共同的利益。受企业年金发起人和受益人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管理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同时,还要选择受托人来全权处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但是,理事会容易被管理层把持,其决策往往以牺牲职工利益为代价,特别是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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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承担受托人的职责,此时的风险更大。(3)逆向选择风险。委托人要选择受托人来全权处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

不一定能够选择出令其能够在事后感到满意的代理人,即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委托人不可能在事前甄别基金管理人的真实经营能力,况且基金管理人出于寻求自我利益的目的也有隐瞒信息的动机。

2.从受托人的责任来看。(1)受托人渎职风险。受托人可能没有克尽职守地履行信托合同,监督企业年金的运作,严重者表现为受托人在提交的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出具虚假信息,侵吞年金基金的利润,或故意隐瞒重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等。(2)受托人滥用决策权风险。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一种信用托管关系,受益人将其自身的受益的保障权交给了受托人,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基金

运行的主体,拥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资产的全部权

利。这种模式没有有效约束机制,受托人可能会滥

用投资决策权,加大投资环节的道德风险。

(二)委托代理风险

受托人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交予账户管理人,将投资决策交予投资管理人,将资金保管交予托管人,并分别与之签订契约从而形成三层独立的委托代理关系,其目的是使企业年金基金与举办企业和经办机构的资产相分离,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专业管理机构可能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仍会存在风险。委托代理风险主要表现在投资管理风险、账户管理风险和托管风险三个方面。1.投资管理风险。投资管理人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环节,投资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会给职工带来最直接的损失。

投资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1)投资管理人超越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2)投资管理人有可能对所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厚此薄彼,在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即有意牺牲某委托人的利益而使其他委托人获利。(3)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自有资金使用,或是为了特定目的,没有审慎投资而使企业年金基金遭受过度的风险,不仅无法获得预期收益,还可能危及基金本身。(4)由于国内外政治经济状况变动、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整个年金基金资产价值波动。(5)对投资的单只股票或债券而言,面临着发行公司自身的财务风险、信用风险以及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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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决策风险与管理风险,包括可能出现的决策失误或管理程序的漏洞。(7)在相关制度基本合理的情况下,由于员工的个人因素导致失误或错误所引发的风险。“个人因素”可能是由于疏忽,也可能是业务不熟练,或者主观故意。2.账户管理风险。账户管理人有职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账户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不能够如实记录缴费及年金的投资收益。(2)不能按时计算并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3)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风险。由于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信息丢失、数据传输失误、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错误,或是交易无法顺利进行、部门之间无法正常沟通而造成损失。(4)由于员工的个人因素导致失误或错误所引发的账实、账账不相称,进而影响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营。

3.托管风险。托管人受受托人的委托负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托管风险主要表现为三方面。(1)托管人不能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完整独立,不被挪用。托管人可能以自身的名义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将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或对投资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隐瞒不报而造成损失。(2)托管人由于服务水平所限,不能有效监控投资管理人的风险,不能对应急事件做出及时有效的反映等。(3)托管人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人员操作风险,或是违规利用企业年金资产为其谋取利益。

(三)中介服务风险在企业年金运行中,大量的工作要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如投资咨询、信用评级、精算、会计及律师服务等。这些工作只有保证其独立性才具有意义,倘若中介机构与运行主体合谋则必然损害职工利益。要重视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与监管,防范其因利益驱使而诱发的道德风险,以及由于专业技能不足、服务经验不丰富而产生的误导企业年金主体决策的风险。

(四)监管风险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在各自领域的监管分工明确。但是,企业年金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使外部监管很复杂,涉及保险、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并存在混业经营的趋势,如企业和职工举办企业年金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督,专业投资机构受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监督,年金市场受保监会的监督,托管银行受银监会的监督。如果按照传统监管模式简单地划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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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所属监管范围,可能会产生重复监管或是监管真空的风险。而且,企业年金的实施是长期持久的过程,从企业年金的收缴运作一直到受益人退休领取养老金,时间跨度很长,这对监管的连续性、长期性和各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五)受益人风险

受益人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实行年金计划的最终目的是为受益人提供退休后的部分收入来源,企业年金运营中任何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受益人的退休金权益。所以,受益人的风险表现为上述所有风险的集合,企业年金风险链的分析与管理都与受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三、控制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中风险链的思路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和市场化的基金运作方式,没有政府财政兜底,企业年金管理参与者众多的复杂性决定了运营中的风险控制极其重要。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性质及运营中的风险特征,需从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来实施企业年金的风险控制。

第一,全面控制。年金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应涵盖投资过程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各个部门、各级人员以及与年金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内部控制。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要建立与各自业务有关的自我监督与约束机制,以及相关业务流程管理、内部监察稽核等。

第三,相互制衡。不同参与主体间互控,企业年金管理涉及的参与者较多,在合同或协议中须明确各参与者的责、权、利,实现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独立行使风险控制职能。

第四,适时调整。年金基金风险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并根据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

第五,追究责任。年金基金风险控制的每个环节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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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第六,政府监控。劳动保障部门、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必须借助法律、法规的权

威性,对企业年金管理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层的控制与约束。

[参考文献]

陈湘永.企业年金制度委托-代理特征及发展[N].金融时报,2004,(5).[1]巴曙松,

[2]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和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3]邓大松.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6]殷

俊.企业年金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8]赵俊康.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供给能力区域比较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9]郑秉文.信托型年金制度为首选———欧美企业年金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数字财富,2004,(5).

[责任编辑:冯霞]

(上接第83页)

因此,能否有风险投资资金介入于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是产学研合作创

先发地区的当务之新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

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投资机制,以保证风险投资资金的充足性。

(五)加强产学研联盟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产学研联盟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在产学研合作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一方面,中介服务机构是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进行知识交换的桥梁;另一方面,中介服务机构可形成一种良好的创新基础设施。先发地区中介服务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国家对中介组织还缺乏宏观调控手段,管理薄弱;各类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体制、机制等还没有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规模比较小,难以提供资金支持,不能实现风险共担。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中介组织实施强有力的监控,规范其行为,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确立中介组织独立的社会地位;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2.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为产学研联盟提供高效的信息网络环境。信息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着产学

研联盟的实现。目前,企业和高校及科研院所之间相互联系松散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相互沟通、了解的迅捷的信息渠道。为此,应大力建设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双向沟通的信息系统,不仅要及时了解国内外市场动态,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而且要让企业及时了解高校及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所以,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应该重视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

3.建立科技咨询服务体系。充分挖掘智力资源优势,建立完善的技术及市场咨询体系。成立高新技术项目评估认定中心,通过扶持权威咨询机构来加强对定额计划项目与社会(企业、科研机构、个人等)自筹项目的技术评估和评价、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竞争情报分析等咨询工作。

4.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科技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加强对专业技术、科技管理、技术市场经营等方面技术人才的培训和知识传授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国华,江惠民.基于产业集群的高校产学研战略联盟研究[J].当代经济,2009,(19).[2]宋[3]杨

宏.培育合芜蚌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的思考[N].安徽日报,2008-11-21.勇.中国服务业集聚实证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0).

[4]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员会.上海促进产学研战略联盟的思考(上、下)[J].上海企业,2005,(12):38-40.

[责任编辑: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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