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时间:2024.3.24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本工程《协议书》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xx年8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01)

协议书

比选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根据工期要求拟定工程进度计划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执行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参选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或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比选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比选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比选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行 帐 号 :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相关章节

(此处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2条解释顺序解释。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四川省达州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四川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操作规定执行。

项目业主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项目代理业主和监理单位查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如果某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书面报监理单位,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执行。

4、图纸

4.1 项目业主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6日内提供施工

图纸3套。

项目业主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两年内不得向有直接、间接关系单位透露工程对图纸及与工程相关的其它任何信息。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5.2 项目代理业主委派的项目经理

项目代理业主:

姓名: 职务:

5.3 项目业主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7、项目业主工作

7.1 项目业主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另行约定。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项目建设所需水电由业主接入施工现场内,施工期间内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另行约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由项目业主负责解决。

(5)由项目业主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日内业主办理工程所需要的证件、附件,以及中断道路交通等的审批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10天前由项目总监主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达州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负责解决。

(9)双方约定项目业主应做的其他工作:

7.2 项目业主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由项目业主在合同签订后书面委托。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生时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五份,先报送监理单位,经最后审定后,监理方留存一份、项目代理业主二份、承包方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国家及四川省和达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执行。

(4)向项目业主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达州市政府建设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将施工噪音和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同技术条件规定的范围内;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的已完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第8条(8)款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达州市及宣汉县政府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通知,及时开工建设。

b.参与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c.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一切保险﹙保额不低于60万元﹚。

d.承包人应提供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上岗证、技术等证件复印件,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上岗证书并接受项目业主和监理检查。项目业主和监理有权清退未携带证件人员离开施工现场。

e.承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根据工程建设及安全的需要提供并负责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等相关设施,并配备看守或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的损失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发生的全部费用。

f.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以及其它需要申请报批的手续。

g.对合同中规定需要重复使用的原有设施进行无损拆卸、保管并重新安装,保证这些设施能在重新安装后正常使用。如承包人在拆卸这些设施时造成损坏而使这些设施不能被重新安装使用,则项目业主将从给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h.承包人应保护好坐标点及相应管线、设备,对施工场所和通道进行有效的保护。如造成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工程未总体移交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j.承包人应为项目业主、项目代理业主、监理工程师﹙员﹚、设计单位人员提供完成其履行合同责任的安全工作条件,保证人身安全和物品免于遭受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监理方、项目代理业主及发包方提供实施性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四份。合同签订时承包人提供拟定工程进度计划表,作为合同

的附件。

确认的时间: 收到以上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审定批准。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当项目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对隐蔽工程重新进行检验后,承包人按要求进行剥露,检验合格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4、工程质量

1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15.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10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15.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15.3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权力: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现场取

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6、现场试验

16.1 现场材料试验: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 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工程师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3其它检验或试验:除16.1、16.2条规定的检验或试验费用以外,其余费用不进入参选报价。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由监理工程师指定。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并且文明施工的标志标牌、公告、施工围墙的设置按达州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以工程发包价作为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内的包干总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自行考虑风险。

23.3实际发生签证零星工作人工时,按达州市最新调整文件执行。

23.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外工程按专用条款第八条:工程变更的相关约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项目业主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5份已完工程量报表,监理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签证后报项目代理业主,项目业主或项目代理业主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完工拨合同价款的30%,主体完工拨合同价款20%,竣工验收合格拨合同价款的20%,余款在备案验收审计决算且开具建安税票后一次性支付(除留5%质保金),增加工程量款的支付甲、乙双方在决算后另行约定。 出现下列问题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余款:

a.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b.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c.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项目业主要求;

d.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

e.由于竣工资料和工程还存在问题,相关单位不予接收。

f. 质保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十四个日历天内付清(不计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项目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27.4 项目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项目业主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 项目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在协议签订后三天内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否则,因项目业主材料、工程设备的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8.2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管理

28.2.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8.2.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 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 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 承包人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28.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8.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质监部门,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应委托由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工程师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 项目业主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项目业主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项目业主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质监部门,其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项目业主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8.3.2 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工程师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15.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28.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8.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第31.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若按第 30.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项目业主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项目业主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项目业主承担。

28.3.5 重新检验

(1)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工程师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项目业主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8.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30.3款和第30.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工程师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8.4、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8.4.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8.4.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项目业主提供的,应由项目业主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则项目业主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8.4.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28.4.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 承包人从其它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它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28.4.5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八、工程变更

30、其他变更

30.1 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2变更的指令: 没有建管单位的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格

31.1变更价格的确定,按照通用条款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3、竣工验收

33.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质监验收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经监理方、项目代理业主审查合格后报质监站审查,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项目业主提交完整的符合达州市建筑工程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4套及符合建委备案资料一览表要求的备案资料2套。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查或委托审查的竣工结算审增减率超过5%的部分,审计服务费审增审减超过5%的部份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后经最终审计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33.3 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含电子版)应包括:

(1) 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 已竣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 永久工程竣工图。

(4)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 未完成的质量保修清单。

(6)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 监理工程师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数据)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

33.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32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项目业主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项目业主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第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项目业主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项目业主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项目业主其他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的规定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拖延1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拖延14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项目业主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此时第35.1条应不适用)。项目业主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项目业主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项目业主赔偿合同金额万分之一的费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改正,并承担采取改正措施的费用。项目业主将根据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和现场配合等方面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者将予以处罚,处罚总金额按本合同总价的5%以内,由项目业主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项目业主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另行约定。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国家规定和业主有关部门认定的标准,

并按通用条款第39款规定执行 。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项目业主投保内容: 按规定执行。

项目业主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规定执行。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项目业主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应按项目业主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向项目业主提交纳履约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民工工资保证金5 % 。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共10份(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项目业主7份,承包人3份。

47、 补充条款

47.1 本工程竣工结算价的确定:工程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并经工程所在地政府审计部门审核。

47.2 预算控制价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7.3施工中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产生的项目,若预算控制价清单中有

相同或同类项目,则利用预算控制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同总价下浮比例,若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则按20xx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达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达州市材料价格信息的平均价执行,扣除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费外,下浮5%,作为漏项和设计变更等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在实际施工中如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

内容按20xx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总价下浮比例计算。

47.4乙方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由甲方在每次支付进度款时代扣代缴。 47.5.1 。

47.5.2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会同意中选人变更项目负责人。 47.5.3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与参选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按有关规定处理。

47.6对无法计量的工程内容,按照工程量变更计价原则处理。

47.7承包人搭设的临时办公用房必须采用成品活动板房;除办公及材料库房外,生活及其它用房不允许搭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场地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搭设应按达州市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执行。

47.8变更的估价原则 :

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以下方法进行:

(1)预算控制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同总价下浮比例确定。

(2)预算控制价清单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同总价下浮比例确定。

(3)预算控制价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并同总价下浮比例下浮‘:

综合单价=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92%+材料费

其中材料费应按如下原则计取:

a.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材料耗量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相应项目规定的材料耗用量。

b、若中标材料中没有的其他材料则该材料单价按计量支付当期的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达州市地区的信息价确定(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取其平均值);若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达州市地区不发布本工程部分材料的市场参考价格,以招标人及其委托人在施工当期组织的市场询价工作确定。

c、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实际工程量增加的部分以及新增加或变更工程项目的施工,新增项目的价款按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核定的价款为准,并以此作为进度支付和结算的依据,若承包人对此有异议,应在政府审计过程时提出。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的,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同时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进度支付价款中扣除发包人另行委托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作为违约罚.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附件三:廉政合同

附件一: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务院第279号令(20xx年1月30日发布) 即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元(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 不计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中选签定合同时另行协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文明施工工地,防止人员伤亡、火灾、治安、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按照川建发[2005]143号文的规定,将本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次性拨付给乙方,待工程完工时统一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经省人大批准的《达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市、县政府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三条:甲方委托本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 负责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乙方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乙方应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临设、大门和围墙等重要设施须按甲方要求设置,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积水、异味,并保证安全、美观;安全文明施工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二、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达州市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降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不得破 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

三、外地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留宿,施

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禁止打架斗殴。

四、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注意工地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变压器和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

六、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七、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佩带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工人酒后上岗。

八、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土方坍塌等一切施工安全事故。

九、工人食堂必须干净整洁,无蝇无鼠,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严防工人食物中毒;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冬季取暖可统一安装空调。

十、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应派安全、文明施工值日佩带明显袖套在工地巡视, 对甲方以及建管、监理部门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按施工合同执行;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市、县主管部门针对该项目因文明施工措施不力受到批评和处罚一律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处罚措施: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一次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文明施工费的5%;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要

求停工整顿一次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文明施工费的50%。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特大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100%;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重大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50%;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一般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5%。

以上处罚决定以市、县安监站的处罚为依据。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 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廉 政 合 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我县政府投

资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投资建设中的经济违规违法行为,保

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自愿签定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一、甲、乙双方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

程设施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

均应支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恶禁搞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

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5、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杜绝本

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业务活动中有不廉行为,有权提醒对方并督

促期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和认真查处本方人员

违纪违法行为。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

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

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不能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

乐和旅游活动。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

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省、出国等提供方便。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转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

7、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

8、甲方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

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和馈赠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友吃、喝、玩、娱乐等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办公用品等。

5、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工程事项等)到甲方工作人员家里询访。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建筑工程设施规定处分外,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及其上级党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 大小分别给予其所承担工程款总额的3%至5%的违约罚款,并上报省、市有关(建筑)部门,建议给予365日历天至三年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督查单位的约定

双方约定:本“廉政合同”的督查单位为县纪委监察局、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为止。

七、本“合同”作为 工程项目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送交督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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