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异议处理方案
一、 包装袋重不足情况:
处理步骤:
1、查看是否为我公司生产产品
2、查看水泥包装数量是否准确
3、查看水泥包装袋编号是否正确
4、现场随机抽取20袋,统计平均袋重,双方认可后填写袋重抽查记录
5、由经营部牵头,与采购方协商确定处理意见
处理原则:
补偿范围:以本次出现异议的实物总量为准,并非本批次总量
补偿数量:以现场抽检实际袋重为准进行补偿
处理期限:从现场抽检时间起不超过3天
二、 水泥性能异议情况:
处理步骤:
1、查看现场实际情况
2、双方现场抽样并共同填写质量异议处理表
3、抽取样品送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仲裁
处理原则:
以检测报告实际数据为准,对现场没有实物样品的,以厂方同批次封存样为准
注明:制作《水泥使用说明书》,注明水泥使用注意事项,同时注明水泥使用有异议时,必须有实物样品且保存完好,否则以厂家同批次水泥封存样为准。
水泥包装袋重抽查记录
抽查时间:
抽查地点:
厂方人员代表:
用户人员代表:
质量异议处理表
一、现场查看时间:
二、现场地点:
三、质量异议现场情况描述:
四、水泥用户代表:
五、厂方人员代表:
六、处理方式:
注:检验样品需送检测机构仲裁时,检测结论合格时,检测费用水泥用户方支付;若检测结论不合格时,检测费用水泥厂家支付
第二篇:关于质量异议的处理
附件:关于帘线生产质量异议的处理(讨论稿)
针对近一年来盘条检测及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特制定本处理规定。本附件作为供方质量保证协议的补充及骏马钢帘线公司处理各盘条供应商在供货品质上存在质量异议的依据。
1质量异议处理职责与分工
1-1技术科需提供较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盘条的批次、投料时间和方向、问题频次、检验数据、金相组织等。
1-2质保科需提供和统计异议盘条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处理时间、脱标产量、废次品产生量、产品交付滞后损失等相关内容,以此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1-3质量异议处理及赔偿由质保科主管领导提出,并报总经理审核。 2盘条入库检验质量异议的分类及处理
2-1化学成分检验、机械性能、表面质量等
2-1-1盘条入库检验,C含量不达标和C当量均不达标或仅C当量不达标的,该批次按退货处理;C含量不达标而C当量达标的,可以降价2-3%留用。
2-1-2对S、P含量超标或S+P含量超出质保协议要求的,该批次盘条按照降价3%处理。
2-1-3对盘条外观尺寸检验,每有一项不达标的,以每项扣款500元进行处罚并累计。
2-1-4表面质量有局部严重擦伤或折叠等明显缺陷的,则以每个缺陷200元进行罚款,若盘条表面质量缺陷具有较为明显周期性或通条
性,则该卷盘条要求退回,除扣除该卷盘条货款外,另处以该卷售价30-50%的罚金。
2-1-5盘条力学性能检测不达标的,该批次均按照退货进行处理;若可以留用,双方协商处理,但处理金额不得低于按降价1.5%折算后的数值。
2-2盘条组织、金相检验等
盘条金相应符合骏马JMSC-MS-001文件3.4、3.5等条款要求。非金属夹杂、局部脱碳层深度、偏析任意一项不达标均进行无条件退货处理。
2-3盘条重量差异处理
供方盘条重量应满足单卷净重与标牌标重之差≤3kg,否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罚款额=超重百分数*单卷盘条售价
2-4其它检测质量异议处理
质保科每月对当月入库盘条进行等级统计,盘条C级率大于40%的,除提出整改要求外,并处以5000-10000元不等的罚金。 3生产环节中出现质量异议的处理
对盘条投料以后产生的质量异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3-1对中拉之前出现断丝的处理
3-1-1因盘条表面或组织等原因造成断丝的,一般情况下按照200元/对断头进行处理。
3-1-2盘条在拉拔中批次出现大量断丝,严重影响生产的,且原因
由盘条质量引起的,该批次剩余盘条原则上全部退回,若协议留用,则留用盘条按照降价200-500元处理。
已生产了的盘条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额(元)=半成品重量*后道次成材率*6000,其中6000为成品与废丝差价。
对生产损失按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额(元)=停产时间*单位时间产量*(盘条售价+工序加工成本)。
对该规格产品供货周期造成不可挽回影响及损失的,需提供相关赔付证明及票据,一并计算在盘条质量异议总赔偿中。
对已产生问题的半成品,由于生产方继续投用而产生的质量问题不作异议追溯。
3-2中拉以后道次质量异议处理
中拉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受到工艺技术参数及设备等方面影响,原因无法界定的按照50%责任划分。
3-2-1产品力学性能阶段性出现20%不达标的,由盘条引起的,赔偿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赔偿额=产品重量*销售价格*K K为贬值系数,取0.7-0.9 3-2-2电镀、湿拉相对较独立的出现大量断丝、断丝率超过3%的,经分析属供方责任的,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赔偿额=断丝次数*500+影响产量*销售利润+产生废丝损失+流入合股制品损失
3-2-3因受生产技术及检测条件等客观原因限制,成品因质量问题退货、且原因追溯证明与供方原料有直接关联的,供方需承担不大于30%的损失责任。
本规定未尽事宜,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并陆续补充和完善。
20xx年2月